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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制度详解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贺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系统日常管理和操作,杜绝各类不规范行为,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数据上传真实、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AQ6201/AQ1029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结合《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十严禁”的通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考核办法》,确保贺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信息采集准确、可靠、反馈及时,充分发挥防止瓦斯事故“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争取实现“零误报”、“零无计划中断”。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二条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信息中心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监测机房管理制度、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监测监控日报制度、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瓦斯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瓦斯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监测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监测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规定、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信息调度值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监测监控系统相关文件、指令、通知等各项规定,履行对系统网络的监管、汇总及信息上报。
3、负责对矿井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内监控系统内容进行审查;优化监控系统,按规定合理布置各类传感器,保证矿井所有测点的数据上传真实、准确,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4、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整体运行情况,监督各类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及监控标准化工作。
5、负责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技术资料和图纸。
6、负责监督检查信息调度值班员、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及监控维修人员的上岗情况及岗位作业情况。
二、监测队
1、建立健全监测系统维护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监控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及各类图纸、技术资料。
2、负责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干线短路、设备故障、传感器故障等)的处理工作,应在2小时内恢复,故障期间要有安全措施,处理情况要有记录备案,并汇报信息调度、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和集团公司信息调度;
3、负责按规定配齐监控系统所需要的分站、电源及开关量传感器,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备足备用量。
4、负责系统分站、电源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和回收。
5、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
6、监测队机房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严禁随意停用短信报警设备和软件。
7、负责从地面机房到皮带变电所、大巷及大巷至顺槽口监控线路及各种监控设备和传感器标准化工作。
8、监测巡检人员必须每天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汇报信息调度值班员,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
三、通风区
1、建立健全模拟量传感器设备管理台账和标校制度。
2、当发生甲烷、一氧化碳等超限报警时,通风调度及时组织现场安全员、瓦检员及当班队干对发生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将超限原因通知信息调度,信息调度负责填写《汾西矿业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及报警情况汇报表》并逐级上报。
严禁迟报、谎报、不上报系统异常情况。
3、负责下发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拆除单并附传感器布置图。
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监测队接到通知单后负责安装或拆除。
传感器安装/拆除工作单具有:
传感器名称;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
传感器安装/拆除位置图中应标明:
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传感器位置。
4、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模拟量传感器(瓦斯、一氧化碳、风速、风向、风量、温度、压力等模拟量传感器),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备足备用量。
四、各生产队组
1、各生产队组负责顺槽口往里的监控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的标准化工作,同时要对监控线路和各种传感器进行保护,严禁因喷浆、放炮、洒水、移动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损坏或超限等事故。
2、安装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机载断电仪,断电控制由各单位电工负责,要保证断电可靠。
采煤机、掘进机司机负责日常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且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误差值超过规定时及时联系通风区进行更换。
3、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4、瓦检员每班三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要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安排瓦检队、监测队值班人员立即对该传感器进行标校或更换。
5、钻机处传感器及线路由抽放队负责维护管理,移动监控线和传感器时要保证不影响原有其余线路的标准化工作。
6、下机电负责变电所(三采一段、三采三段、三采4#一段、三采4#二段、中央变电所、扩区变电所和中央水仓变电所)内监控设备及线路的日常标准化工作。
7、下皮带负责皮带变电所内监控设备及线路的日常标准化工作和采区皮带机头监测设备的日常标准化工作。
8、选煤厂负责所有选煤厂内和精煤仓内监控设备及线路的日常标准化工作。
9、瓦斯抽放泵站和风机房值班员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的标准化工作。
10、锅炉房、热风炉房值班员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双机热备,能相互自动切换,且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监控数据实时上传。
第五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使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在作业地点开工前三日提交安装申请,由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安装申请单审批后,信息中心通知监测队三天内将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系统相关分站、电源、监控线路安装到位。
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报附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申请单》,报送信息中心、通风区、机电区;
2、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系统抽放表头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报附表《瓦斯抽放管路监测系统装置线路安装申请单》,报送防突科、信息中心;
第六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三天下发至矿监测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测队组织安装。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1、高压开关(10KV、6KV)、低压开关(1140V、660V)提供瓦斯电闭锁功能和瓦斯电闭锁控制接点,当瓦斯传感器超限或故障时,系统控制开关断电,高低压开关应能明确指示瓦斯电闭锁。
2、高压开关(10KV、6KV)提供一对可以正确反应开关合闸、分闸状态的无源常开触点。
(当开关处于分闸状态,无源触点处于常开状态,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当开关处于合闸状态,无源触点处于常闭状态,馈电传感器显示有电。
)
3、为确保不发生超范围断电事故,机电部门必须保证供电的高、低压开关,同一开关只为同一作业地点供电;严禁一台开关向两个及以上作业地点供电。
4、机电部门应向信息中心提供作业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有供电总控开关的型号,供电电压等级、开关安装地点、瓦斯电闭锁控制接点编号、无源常开触点编号及开关给哪些设备供电等信息。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第八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九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测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测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移交单样表见附表《安全监控设备移交使用单》。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工作面严禁开工。
第十一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监控设备、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20%。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远动开关、甩掉控制线路或从开关上屏蔽瓦斯电闭锁。
第十三条外来检查人员进行故障断电或瓦斯电闭锁试验时,必须通知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和信息调度,通风区、信息中心安排专人陪同试验,且断电试验完毕再汇报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和信息调度。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
值班员应配备具有监测监控知识、通风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洗(选)煤厂调度台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其余情况汇报按照附件《关于下发《甲烷、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信息汇报制度》的通知》(汾贺信息发【2016】9号)规定执行。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后,信息调度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相应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
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生产调度和监控机房值班员,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登记。
第十六条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十七条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监测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
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
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
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
第二十条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主(备)服务器必须专机专用。
禁止在主(备)服务器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二十一条监测主(备)服务器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修改。
第二十二条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且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命名定义要按照集团公司规范要求进行命名。
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
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二十四条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二十五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交通风区,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
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
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信息中心组织监测队要及时排除故障。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二十七条井下瓦斯超限,信息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信息调度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无计划停风、瓦斯抽放异常、主扇运行异常、井下瓦斯异常涌出、一氧化碳异常涌出、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等紧急事件,信息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同时要汇报值班领导。
第二十九条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信息调度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排除。
第三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监测机房值班人员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同时每次做断电试验前30分钟必须发送提示短信,严禁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和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前必须事先通知信息中心,保证所接入或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做到断电控制区域内。
与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提前通知监测队,并与监测队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总工签字同意,报通风区、机电区、信息中心、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并悬挂监控分站管理牌板。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应取自专用供电127V电源。
监控专用供电电源未覆盖区域,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三十五条井下监测分站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和巷道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三十七条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读卡器、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安装断电控制器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安装完毕后进行测试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
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
瓦斯传感器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
低浓度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更换。
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
在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时所在地点单位的电工必须参与断电试验并进行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
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记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四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生产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
监控系统实现故障闭锁,任何人严禁从开关上甩掉瓦斯电闭锁或从开关上屏蔽瓦斯电闭锁而进行生产。
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且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设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
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四十四条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测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四十五条为了保证监控线的回收率,采煤工作面所在队组的监控电缆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达200米以上时,通知监测队进行回收,采煤工作面所在队组不得随意裁截监控电缆。
掘进工作在正常掘进过程中,监测队要及时对监控电缆进行延长(每次延长200米以上),所在队组在延伸监控电缆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或乱拉乱挂现象。
多余的监控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
第四十六条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
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六章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七条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九条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
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适用贺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瓦斯、一氧化碳报警或误报警、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的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十严禁”的通知》和《汾西矿业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误报警、无计划上传中断考核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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