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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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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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施行日期:
2006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3.2.13、3.2.15、3.3.1
(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同时废止。
1总则
1.0.1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
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
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4通风口、水电口
3.4.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OOm。
3.4.3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
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规定确定。
3.4.4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
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3,4.5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
3.4.6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4.6)设置。
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3.4.7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b);
3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4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确定。
3.4.8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
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
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
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
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2确定。
3.4.9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
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3.4.10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
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3.4.11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
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3.5辅助房间
3.5.1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
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
厕所宜设前室。
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男女比例:
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
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
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
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5.5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
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3.6柴油电站
3.6.1柴油电站的位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
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
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
3.6.2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
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
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
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2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
3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4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3.6.3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
移动电站为染毒区。
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2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
3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3.6.4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0m。
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3.6.5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3.6.6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2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9内部装修
3.9.1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
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9.2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
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9.4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3.9.5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一般规定
5.1.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5.1.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5.1.4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5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5.1.6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5.2防护通风
5.3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及第4.12节中的有关规定。
5.3.2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5.3.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3.4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5.3.5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
平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
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风速不大于1Om/s确定。
5.3.6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5.3.7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5.3.8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往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5.3.9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符合表5.3.9规定。
5.3.10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3.10确定。
5.3.11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
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宜按表5.3.11确定。
5.3.12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系统的战时通风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2战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3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通风管道,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形成隔断,并在抗力和防毒性能方面与该防护单元的防护要求相适应。
5.4采暖
5.4.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圃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OMPa的阀门。
5.4.2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5.4.3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4.4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4.5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土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Q,按下式计算:
2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3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5.2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
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两面的外墙分别设置。
5.5.3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机械通风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不同方向。
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进风口下缘高出当地室外地面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
5.5.4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
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5.5.5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5.6空气调节
5.6.1防空地下室采用通风设计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6.2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3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4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由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6.5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计算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6.6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可按经验数据选取:
0.5g/(h·m2)~1.0g/(h·m2)。
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全天在防空地下室内工作、生活人员(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30g/(P·h)。
5.6.7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浅埋或深埋分别计算。
1浅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6m的防空地下室),宜按本规范附录G计算;
2深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或等于6m的防空地下室),宜按本规范附录H计算。
5.6.8空气热湿处理设备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1以湿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除湿机、调温除湿机、除湿空调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2以冷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冷水机组加组合式空调器、冷风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5.6.9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满足各送风房间所需的送风量;
2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要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6.10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过滤装置。
5.6.1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OMPa的阀门。
5.7柴油电站的通风
5.7.1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5.7.2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1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2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
有害气体的容许含量取:
CO为30mg/m3,丙烯醛为0.3mg/m3,或按大于等于20m3/(kW·h)计算进风量;
3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5.7.3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根据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计算:
7m3/(kW·h)。
清洁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直接取用发电机房室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从机房的进风或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
5.7.4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5.7.5柴油发电机房的降温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室外空气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2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冷方式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3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5.7.6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应按下述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当柴油电站与防空地下室连成一体时,应从防空地下室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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