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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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相关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知
川安监〔〕7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相关直接监管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本局对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需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企业、总企业、上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要求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关键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制订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具(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验、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应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该经考评合格,并分别取得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要求以外从业人员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计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市计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和下列场所、区域距离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要求,经同意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和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础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法规要求给予保护其它区域;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五)不得采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车间、仓库不得和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和职员宿舍保持符合要求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围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有对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劳动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依法由取得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实状况评价导则》、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评价。
并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汇报书。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重大危险源,应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检测、评定和监控方法,定时检测、检验,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该采取下列方法:
(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二)有应抢救援组织或应抢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企业、总企业、上市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和省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企业、总企业、上市企业)所属分企业、子企业和分企业、子企业下属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和省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企业、子企业分别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和省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企业、子企业和分企业、子企业下属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企业分别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前应征求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企业含有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申报要求,应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多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制件);
(五)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合格证实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证实材料;
(七)含有对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汇报;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该根据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该即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通知申请人向对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应该许可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根据要求全部补正,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进行书面审查后,需要到现场审查,应该组织现场审查组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据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并对相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企业、子企业和分企业、子企业下属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该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满前3个月,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收到延期材料后,在要求期限内作出是否延期决定。
能够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不能延期,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
(四)未发生企业职员死亡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关键责任人;
(二)变更隶属关系;
(三)变更企业名称;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应该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应提供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关键责任人考评合格证实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应提供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提交和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包含立项同意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专题验收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投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该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应该进行整改并制订安全保障方法;经整改仍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严格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不含有本实施细则要求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验,并将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立即汇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要求,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负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化学品,是指多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含天然或人造。
危险化学品,是指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征,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置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含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个或多个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目,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危险化学品名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企业、子企业所属独立核实生产成本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处理、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或处理等场所。
隶属关系是指集团企业(总企业、上市企业)企业下属分企业、子企业及其下属生产单位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推行出资人职责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要求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川安监【】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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