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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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2019版)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保中心”)具体实施,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
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中心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2019版)(以下简称“本保障”)。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持有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区局(产业)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参保方式
第二条各区局(产业)工会须通过在线方式即时办理参保手续,只需对基层工会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
各区局(产业)工会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工会会员服务卡管理”系统。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2019年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的,其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
2019年1月1日起,办理新卡会员和“有卡无保”会员都按照即时参保流程办理。
办理新卡会员的起保日为卡号生成的次日,“有卡无保”会员的起保日为基层工会上传参保人员信息的次日,保障期限自起保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保障分类和保障费用
第四条保障分类
2019年会员专享基本保障分为A、B两类,各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工会会员参加本保障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参加。
工会会员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享有一份保障,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不同基层工会重复为工会会员参保的份数)。
第五条 保障费用标准
1、A类保障费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24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12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2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18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12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6元/人,剩余保障费即6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9元/人,剩余保障费即3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B类保障费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70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4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30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52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8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35元/人,其中,区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缴纳20元/人,剩余保障费即15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需缴纳保障费26元/人,剩余保障费即9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第六条 保障资金管理。
保障期结束后由市职保中心对资金进行决算,如有余额或资金不足,参照《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由市总工会和各区局(产业)工会按筹资比例同比例返还或追加。
保障责任
第七条 在A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壹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良性脑肿瘤;(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四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九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第八条 在B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贰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九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会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三、疾病身故保障
参保会员在本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给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第九条 本保障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意外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 区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参保会员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或电话(T:
63500870)通知市职保中心。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2、参保会员未在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
3、参保会员未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
4、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参保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十三条 参保会员有第十二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市职保中心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保障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市职保中心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起保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九条界定的残疾程度;
3、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伤害;
4、参保会员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5、参保会员猝死;
6、参保会员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7、参保会员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8、参保会员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9、参保会员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10、参保会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11、参保会员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12、参保会员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3、参保会员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故;
1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15、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
16、参保会员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显阳性)期间。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参保会员疾病身故的,市职保中心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参保会员自致伤害或自杀;
2、因参保会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参保会员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4、参保会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恐怖袭击;
7、参保会员犯罪或拒捕;
8、参保会员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参保会员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1、区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或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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