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合同法.docx
- 文档编号:12854462
- 上传时间:2023-04-22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266.34KB
九 合同法.docx
《九 合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九 合同法.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九合同法
第九章最近3年本章平均分值为7分
2005年的分值为8分
2001-2005年的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综合题
3分
1题7分
3分
合计
6分
1题7分
5题8分
两个结合
《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
2001年《承揽合同》
2002年《借款合同》
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
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
2003年专利权
一、买卖合同
所有权的转移
风险的转移
检验期间
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手写板图示0901-01
举例:
A、B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卖方A在4月1日交付设备,如果双方未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应从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相关链接1】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手写板图示0901-02
举例:
A、B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卖方A在4月1日交付设备,7月1日付款,如果双方在签合同时,对设备的所有权转移未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应从4月1日开始转移。
B如果5月1日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由于B在破产前依法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即使未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手写板图示0901-03
举例:
A、B签订了100万元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在4月1日交付设备,但从买方B7月1日支付价款时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所有权保留条款),此设备的所有权应该从买方付款时转移。
如果B在5月1日时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该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相关链接2】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手写板图示0901-04
举例:
A、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在4月1日把设备交付给B,那么一般情况下,该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从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后的标的物孳息归买受人B所有。
但其所有权如果未约定时,应该从交付时转移。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2000年)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疑编号1009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例题2】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
(2003年)
[答疑编号1009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例题3】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疑编号100901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D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手写板图示0901-05
举例:
A、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设备4月1日交付,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影响约定,那么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设备的所有权也是从交付时转移,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从交付时转移,但是所有权从付款时转移,可以看出,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有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手写板图示0901-06
举例:
A、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B作为买方应该在4月1日亲自提货,但在4月1日时B有提货,此时B应该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手写板图示0901-07
举例:
北京的A企业和上海的B企业、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上海的B企业是买方,货物为正在运输的货物,此时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B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手写板图示0901-08
例如:
A、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是买方,约定4月1日交付货物,双方约定买方验货时是30天,如果B4月10日在检验时发现了问题,但在5月1日之前也没有及时通知A,此时属于买方B怠于通知的情况,应该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手写板图示0901-09
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其撤销权自行为成立起1年内行使。
②《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自人民法院从受理破产案件之日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时的期间内,发生的法定行为,清算组可以行使撤销权。
③可撤销的合同: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④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和5年,其中1年自债权人知道之日起计算;5年是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的5年。
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1年或者6个月。
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间为6个月。
三、借款合同
(2002年综合题)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有( )。
(2000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加收罚息
D.解除合同
[答疑编号100901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例题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2003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疑编号10090105: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手写板图示0901-10
举例:
A、B在02年4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年半,但是双方对利息并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规定,应该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利息,在03年4月1日支付一次,在04年4月1日再支付一次,剩下半年的期限应该在返还借款时一次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手写板图示0901-11
举例:
A、B在4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A应在4月1日时收取借款,但在4月10日时才收取借款,在6月10日归还了借款,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利息应当从4月1日开始计算,在6月10日时停止计算利息并归还借款。
【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
(2005年)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疑编号10090106: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四、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维修义务
(1)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手写板图示0901-12
举例:
A将1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B,属于经营租赁,出租人A对该设备提取折旧,同时出租人A承担设备的维修义务。
举例:
A是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B是承租人,B应该对设备提取折旧,承租人B承担设备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手写板图示0901-13
举例:
A将房屋出租给B,B经过出租人A的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C,那么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房屋发生损坏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4.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手写板图示0901-14
举例:
A将房屋出租给B,租期为2005年5月1日-2006年5月1日,A在2005年7月1日时欲将房屋销售给C,那么租赁合同优先,租赁合同在有限期限内对房屋受让人C继续有效。
手写板图示0901-15
①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合同在有限期限内,对抵押权人有效。
②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后,可以对抗承租人。
③先抵押,后转让:
如果该抵押物经过登记的,应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情况,如果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那么转让行为有效,如果未通知或者未告知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④如果先抵押后查封:
抵押是有效的。
⑤如果先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
抵押是无效的。
⑥先出租后买卖:
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受让人仍然有效。
【例题1】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2003年)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疑编号10090107: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例题2】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
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
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5年)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疑编号10090108: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五、融资租赁合同
(2005年综合题)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手写板图示0901-16
举例:
A企业欲购买B企业生产的设备,但A企业资金不足,A企业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B企业的设备,A与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C应该根据承租人A的选择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B将设备直接发运给A,A对该设备检验,检验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书,C再向B付款。
以上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关系的情况就是属于融资租赁。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手写板图示0901-17
举例:
A向B定作门窗,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过定作人A同意,B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C完成,并还由承揽人B向定作人A承担责任。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1年综合题)。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2005年重大调整)
(一)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手写板图示0901-18
举例:
甲欲建设大楼,向A、B、C招标,但与B私下协商,将价格抬高,B出价最高,为8000万元,甲与B之间中标合同必须经过备案,但甲与B之间私下又订立了一个合同,实际价款为3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出现争议时,必须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2.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手写板图示0901-19
(二)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手写板图示0901-20
举例:
A为发包人,总工程价款为8000万,总承包人B经过发包人A的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给C来完成,总承包人B和分包人C应当对发包人A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2004年4月1日,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10090109: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手写板图示0901-21
举例:
A为发包人,欲盖大厦,B为总承包人,双方事先约定,由总承包人垫资3000万。
如果对是否属于垫资未约定时,视为工程欠款。
如果约定属于垫资的,在利息未约定时,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如果约定利息时,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例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2005年)
[答疑编号10090110: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四)合同的法定解除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手写板图示0901-22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工程价款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04年综合题)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