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业务》课程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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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业务》课程教案
《理货业务》课程教案
基础篇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理货的产生与发展
1、理货是随着水上贸易运输的出现而产生的,英文叫TALLY,其含义为计数用的筹码。
故最早的理货工作就是计数。
2、船公司为了提高船舶经济效益,降低运输成本,逐渐认识到在船上配备专职理货人员是不合算的。
各国船公司先后取消了船上专业的理货人员,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办船方在港口的理货工作,而且理货工作范围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单纯计数,扩展为检查货物残损,指导装船,制作有关单证等。
3、我国的理货历史悠久,这与我国古代的昌盛和漫长的历史是分不开的。
第二节理货的公证性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公证理货
当船舶到达卸货港与买方货物交接时,会发生如下难以划清的责任问题:
(1)船舶迟于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卸货港。
船舶逾期抵港是由于发货人延期装货还是船方绕航,或因船舶不适航还是天气原因?
(2)货物短少。
船舶到达卸货港时,船上货物短少,是因为船方没有小心谨慎地收受货物还是因为货物的自然损耗,或因途中货物被盗卖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3)货物水湿、污染。
船舶卸货时发现货物水湿或被污染,是装船前就已发生还是船舱不适进水及船舱不清洁所致?
(4)货物残损。
卸货时发现货物包装破裂货物表面有残损。
残损是装船前就有(原残),还是由于码头工人不文明装卸(工残)所致,或是因为货物装舱不当还是因船方没有小心谨慎地保管照料货物所造成?
(5)货物灭失或仅有少量货物在舱内。
这种现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台风、海盗、触礁、火灾等)造成,还是因船在航行途中货物被盗卖,或船方与供货人串通欺骗收货人而根本未将货物装上船?
(6)在卸货港船方与收货人交接货物时数字不清或残损责任不清,是什么原因造成?
谁负主要责任?
以上原因和责任牵涉到买方、卖方、船方。
港口操作公司、保险公司。
责任不清,受害最大的是买卖双方。
当然,其他方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因为:
—在贸易中,有些货物是有时间性的。
—货物短少。
—货物的水湿、污染会影响到货物的内在质量。
—货物的残损会导致货物的外形和内在质量的变化。
—货物的灭失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船方与收货人数字不清或残损责任不明,会造成船方不能按时离港,船方将会受到滞期的损失。
二、理货的公证性和统一性
1.理货工作的公证性
理货工作之所以具有公证性,是因为理货机构本身不是货物的直接或间接交接人,而是处在第三方位置代表国家按照公证的程序,依法律、法规对货物交接进行监督、鉴证并提供可以用来“在国际索赔上具有法律证明作用”的理货证明书。
理货工作的要求是:
以“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委托方正当权益”为宗旨,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方针,为各国船公司和各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2.对理货公证性的要求
理货工作是对货物交接的一项监督工作,理货结果直接影响交接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理货工作的公证性要求有如下几点:
(1)第三方理货,即与货物和港口、船方、发货人、收货人都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
(2)按照理货公证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外轮理货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坚持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外贸进出口货物交接各方的正当权益。
(4)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5)必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理货收费规章和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6)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理货技能和必要的法律知识,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3.公证性与服务性的统一
4.公证性与赔偿的统一
5.理货公证性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船边交接原则。
(3)一次签证原则。
6.理货证明书和其他单证的作用及效力
理货证明书和其他单证是委托方确认理货工作的凭据,也是作为进出口商品交易、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仲裁等的有效凭证,同时还是供有关方面解决、处理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的异议、争议、责任归属、判定等问题的依据,理货证明书和其他单证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及出证放行的依据,是商检对货物验残、验质的原始凭证,是收货人向责任人索赔及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损失的依据,也是理货机构向委托方结算费用的凭据。
三、理货的服务对象
1.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理货工作的直接服务对象就是承、托运人和收货人。
为了证实托运人(卖方或货物代理人)在装船时货物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是否与装货单相符,卸货时是否与载货清单相符,以及货物发生残损时的责任划分,承运人在装卸两港作业时都要向当地的理货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理货公司作为公证人为其理货以得出公证的数字和结果;收货人申请理货是为了证实卖方是否遵守了贸易合同的条款,以便在运载货物船舶违约及货物发生短少或残损时以理货证明书向责任方进行索赔;托运人申请理货是为了证明自己装船数量的数字和货物装船的完好程度,以便船到目的港卸货时分清自己的责任。
2.海关、商检
船舶理货机构对海关的服务是提供公正的、实事求是的理货单证服务。
该单证要在船方负责人签署后交海关,作为海关处理溢、短、误卸等货物的依据之一。
理货机构对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的服务,也是提供公正的、实事求是的理货单证服务。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中,对进出口商品的报验范围在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作出了规定,即“……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等证明货物情况的有关单证;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经商检验明后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收货人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理货工作是海关、商检部分工作的延伸。
海关要对进出口货物的溢、短、误、损进行监管;商品检验机构要对送出口货物的重量把关。
收货人根据理货证明书上货物短少的数量和(或)残损记录同发货人或其他责任人进行索赔。
理货单据和理货证明书为海关和商检提供了现场作业的真实情况,也为海关和商检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把关提供了辅助作用。
这些单据和理货证明书对海关和商检部门监管进出口货物有以下作用:
1作为核对进口舱单、出口载货清单货物名称和数量的依据;
2了解货物残损数量和原因,进一步检验和界定责任方;
3了解散货地脚情况,确定货物损耗是否在合理数字之内;
4作为进出口货物征税、补税或退税的依据;
⑤防止走私和界定理货机构的责任。
海关、商检对大宗货数量上的监管一般是以理货数字为准。
3.保险公司
理货机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服务,对海上货物在遭受损失的赔付中起到公证的作用。
国际贸易中,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前要经过装卸、运输、储存等几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而使货物遭受损失。
为了使货物在遭受损失时能得到补偿,货物的买方或卖方与保险公司之间要订立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物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
第三节公证理货对国家经济的作用
一、减少纠纷,保证物流环节的畅通
随着国际船舶往来的日益频繁和航线密度的加大,对船舶和货物通过口岸时快、简、省的要求越来越高。
快,作为首要目标;快,可以加速港口船舶的周转;省,可以提高港口和船舶的经济效益。
理货工作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港口物流环节是否畅通,影响到港口的经济效益。
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繁荣经济
三、确保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
海关关税的收取有两种:
一种是从价税,一种是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纳税人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课税;从量税是以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等为标准课税。
理货工作是否实事求是,影响到海关能否如实地征到关税。
第四节理货机构的建立及其主要业务
一、第三方理货——建立公证理货机构的必要条件
一切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机构都不能从事理货工作。
不得从事与自己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公证事务或法律事务叫做回避制度,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这项制度。
因此,申请成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但承运人、船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货主、港埠企业、三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
1.承运人
2.船舶代理人
3.货运代理人
4.货主
5.港埠企业
6.三资企业
以上六种人不应从事理货业务,因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都与船舶货物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这六种人可以从事理货业务,那么当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牵涉到各自责任时,各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将出现各种有利于自己的理货结果。
理货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不能得到解决,理货的各种单据和证明书对海关和商检起不到严格把关的作用,甚至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因此,第三方理货是建立公证性理货机构的必要条件。
二、理货工作的内容
1.理货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国家对理货工作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理货机构对外贸货物的公证性鉴定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1)重量鉴定。
(2)数量鉴定。
(3)残损鉴定。
(4)货载衡量鉴定。
理货员在理货工作中除记录以上4种鉴定工作的结果外,还要在计数单和证明书上记录船名、货名、装卸码头、装卸时间等内容。
2.公证性理货的知识和技能
理货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知识和技能:
(1)理货业务。
(2)集装箱运输业务。
(3)货物学。
熟悉并掌握货物的性质、分类、包装、标志、重量和容积及货运质量和因数等知识。
(4)船舶业务。
(5)远洋运输业务。
(6)理货英语。
(7)计算机操作业务。
第二章货物丈量和衡重
第一节货物丈量
货物丈量是指使用量具对货物的长、宽、高进行测量,计算出货物的体积。
在运输领域里,货物的体积是指货物占有的最大空间的体积,而不是指货物的实际体积。
丈量货物尺码,计算货物体积,在国际海运界通用公制和英制两种标准,公制以1立方米为一容积吨(尺码吨),英制以40立方英尺为一容积吨。
我国使用公制标推,以1立方米为一容积吨。
容积吨还常用于计算船舶运费、港口费用。
我国理货机构是按货物的重量吨和容积吨择大计算的。
一、量具的使用
理货机构使用的量具有:
木卡尺、钢卷尺和皮卷尺。
1.木卡尺
木卡尺由主尺、固定卡爪和活动卡爪组成
2.钢卷尺
3.皮卷尺
上述三种量具也可以结合使用。
二、丈量的基本规则
1.满尺丈量
2.尾数处理
3.全量和抽量
货物丈量采用全量还是抽量方法,应视货物的规格、包装条件决定。
基本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一个提单的货物为一批进行丈量计算。
同批货物中包装、规格相同,可采用抽量方法丈量。
(2)同一提单中有几种货物,每种货物的包装、规格相同,可对每种货物采用抽量方法丈量,计算出体积,然后计算出整个提单的体积。
(3)同批货物中,包装、规格不相同,必须采用逐件丈量的全量方法。
(4)同批货物中,个别尺码较大或较小,应单独丈量。
4.抽量代表性
5.减量和免量
三、丈量的计算单位
丈量的计算单位为公制。
货物尺码以米为单位,货物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公英制单位换算如下:
1米(METER)=3.281英尺(FEET)
1m3(CUBICMETER)=35.315ft3(CUBICFEET)
1.133m3=40ft3
1ft3=0.0283m3
1英尺=0.305米
1板尺(BOARDFOOT)=0.083333ft3(1/12ft3)=0.002359m3=0.065457霍普斯尺
四、普通货物的丈量方法
1.箱装货物
箱装货物通常指外形为六面体正规的木箱、纸箱、塑料箱、机压包等常用包装货物。
对这类货物采用“满尺丈量”,即丈量其最大处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求得货物的体积。
2.袋装货物
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货物,以20袋或12袋为一组,每一组码成5层或3层高,每层为2×2袋,要适当压平,然后进行“满尺丈量”,求取每袋的平均尺码,以各组的每袋平均尺码,计算出总平均尺码,用以推算全批货物的总尺码。
计算公式:
每袋平均尺码=a×b×c/n
式中n在码三层高时为12;
在码五层高时为20。
3.桶装货物
采用“满尺文量”,计算体积(d2h),但桶口封固耳突出部位免量,因为时,交叉堆码,不占舱容。
4.管状货物
管装货物包括输油管、煤气管、下水管等管状货物,其丈量计算方法,原则上与桶状货物相同。
在丈量时,必须根据钢管的形态,采用堆码丈量或酌情减量计算体积。
有些软体管状货物,应采取堆码丈量,量其长、宽、高,求取每个平均尺码。
五、特殊货物的丈量方法
特殊货物是指形状不规则,不能“满尺丈量”的货物。
堆码丈量适用于积载时可以堆叠的货物,分量、减量、免量适用于时尚有可利用空间的货物。
1.圆木
应采取逐根丈量其长度和大小头的直径,求取平均值;计算出体积。
对根部和梢部直径大小差异较小,长度又基本一致的圆木,通常采用堆量方法,即将若干根圆木堆成一垛,丈量其长、宽、高,求每根圆木的平均体积,计算出整批圆木的体积。
2.梯形货物
梯形木箱,单件可按“满尺丈量”。
两件以上时,如果允许倒置可以相互交错,再进行“满尺丈量”,即得出货物的整体体积。
3.不规则货物
不规则货物采用分量的方法,分别计算出体积然后相加,即得出货物的整体体积。
铣、锄、叉、铲等小农具,体形不规则,但时,可相互堆叠,不浪费舱容,丈量时,可以若干件为一组,交叉堆码成堆,进行“满尺丈量”,求出每件的平均体积,计算出整批的体积。
4.起重机
起重机机臂搁置在车顶上,有的长于车座,有的长于机身几倍。
前者可采用减量方法丈量,后者可采用分量方法丈量。
(METRICTON),用m/t表示;一种是美制单位,美洲国家多使用,如短吨(SHORTTON),用s/t表示;一种是英制单位,欧美国家多使用,如长吨(LONGTON),用1/t表示。
在外贸货运业务工作中,几种常用衡制及其换算列表如下(见表2—1)。
表2---1几种常用衡制及换算列表
单位
公斤(kg)
公吨(m/t)
磅(lb)
长吨(l/t)
短吨(s/t)
英担(CUT)
公斤
---
0.001
2.2046
0.000984
0.0011
0.01968
公吨
1000
---
2204.6223
0.9842
1.1023
19.684
磅
0.4536
0.000454
---
0.000446
0.0005
0.00893
长吨
1016.047
1.01605
2240
---
1.12
20
短吨
907.1849
0.90718
2000
0.8929
---
17.857
英担
50.8
0.050800
112
0.050
0.056
---
2.衡重方法
货物的重量可分为净重、皮重(包装重量)和毛重(净重十皮重),货物衡重应以毛重计算(无包装货物例外)。
货物衡重原则上应逐件衡重,但因条件或时间限制,不具备逐件衡量时可采用整批或分批衡重、抽查衡重、求平均值等方法测得重量。
(1)对品质、规格相同,定量一致的包装货物,可选出一定数量的货件进行衡量,求得平均重量,推算整批的重量(与填报重量误差可在2%以内)。
计算公式如下:
总毛重=(抽件总毛重/抽件数量)×整批总件数
(2)对由多种包装不同、件重不一的货物组成的一批货,若在包装上标有重量,并且托运单位能提供详细重量明细单者,每批可抽衡5件~50件,每件实衡重与提供的重量相差幅度在1%以内,其总重量可按原报重量为准。
(3)对大型重件货物,可采用大型衡器,如汽车衡、轨道衡等衡取重量。
计算公式为:
总毛重=重车重量—空车重量
(4)散装货物计重,有计重设备的港口可利用各种计量器,如流量计、计量罐等衡取重量。
也可采用船舶水尺计量法或油船量尺法确定散装货物的重量。
3.衡器选择和核验
常用的衡器有如下几种:
(1)轨道衡。
(2)汽车衡。
(3)吊钩秤。
(4)皮带秤。
(5)定量秤。
(6)行李包裹秤。
第三章衬垫、隔票、分票、理数
第一节衬垫
一、衬垫的意义
船舶受载部位和舱内四周处,以及货物之间,铺放木板、草席等物料,减轻船舶受载部位的压力,使货物不直接接触舱底板和船舱四周的舱壁,减少货物受损,达到保证船、货安全,称为衬垫。
二、衬垫的作用
衬垫是保护货物完好,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使货物不被污水沟中脏水、其他货物渗漏的液体、舱内壁板的汗水等水湿。
(2)保持舱内空气流通,防止货物受热变质。
(3)防止货物倒塌和移动,保护货物和船体不被损坏。
(4)分散货物的压力,保护货物和船舶甲板不致受力集中而受损。
三、衬垫的方法
1.舱底及各层甲板衬垫
2.舱壁及舷壁衬垫
第二节隔票
一、隔票的含义
将不同装货单(提单)的货物分开装船,使之不相混淆,称为隔票。
二、隔票的作用
隔票具有防止货物混票,保护货物质量,便于卸货港卸货和交接的重要作用。
该隔票的货物没有进行隔票,或隔票不清,就会导致货物混票,其后果有可能危及或损害货物质量,影响卸货和理货工作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船方大量的经济赔偿和增加费用支出。
因此,隔票对船方尤为重要。
三、隔票的方法
1.不同港口货物的隔票
(1)件杂货可用网络、席子、帆布、木板、纸张等物料进行隔票。
(2)钢板、钢管、钢材等可用涂料、钢丝绳进行隔票。
(3)袋、捆包装的货物可用网络、席子、帆布等物料进行隔票。
(4)桶装货可用木板、草片等物料进行隔票。
(5)散装货可用席子、帆布等物料进行隔票。
2.同港口不同包装货物的隔票
对这类货物,其包装往往明显不同的,可以采用自然隔票,但每票货物堆积必须集中,以便卸货和理货工作。
对同港口相同包装的不同票货物必须按票用隔票物料加以隔清。
另外,有的衬垫同时兼有隔票的作用。
四、隔票的要求
1.直达货物
(1)按不同卸货港隔票。
(2)按不同收货人隔票。
2.转船货物
(1)按不同转口港隔票。
(2)按每个不同目的港隔票。
3.选港货物
(1)按不同选择港隔票。
(2)同一选择港隔票。
第三节分票
一、分票的意义和作用
分票是理货员的一项基本工作。
分票就是依据出口装货单或进口舱单分清货物的主标志和归属,分清混票和隔票不清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归属。
归属就是属于哪一票。
若不认真地进行分票,以致货物混装或混堆,那么就会影响正常的卸货和理货,为此船方就要承担额外的货物分票费用,收货人就有可能提不到货物或提错货物,这样必然给港方、船方和货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上混乱,以致影响理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们说分票是理货工作的起点,是确保理货数字准确的基本保证,是保证货运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由此可见,分票在整个理货过程中有其特殊作用。
1.分票是理清货物数字的前提条件
理货员在理数之前,首先要按出口装货单或进口舱单分清货物的主标志,以明确货物的归属,然后才能根据理货数字,确定货物是否有溢短。
2.分票是分清残损货物的前提条件
理货员发现残损货物,首先要记录其主标志,分清其归属,然后才能进行处理。
3.分票是提高货物运输质量的重要保障
出口货物根据装货单和配载图按票装船,合理,正确分隔。
进口货物根据进口舱单和原始船图按票起卸,标准堆码,不混不乱;对混乱,隔票不清的货物,也要分清批次和票,这样就保证了船舶的货运质量。
反之,出口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进口货物混卸,或不分清货物,都可能危及船舶的货运质量,造成船舶的经济损失。
二、分票的基本要求
1.装船分票
理货员必须凭装货单,按装货顺序,逐票核对货物上主标志,指导工人按票装舱。
要求做到:
(1)按票核对货物上的主标志,保证与装货单上标志相一致。
如发现不一致,即使是个别差异,也不能装船,应及时与发货人取得联系,由其决定更改装货单或货物上的主标志,且办理应办的手续,然后才能装船。
(2)按票核对货物上的副标志,如卸货港(目的港)名称,批、件号和重量等。
主标志相同,副标志的件号不同,应属两票货物,计数单上要按不同装货单号分别填制。
如发现有误,及时联系发货人处理。
(3)对标志模糊不清、脱落,或无标志货物,应及时联系发货人处理,否则不予装船。
(4)必须按票装舱,做到一票一清,票票分隔,防止混装和隔票不清现象发生。
2.卸船分票
由于船舶在卸货港将所承运的货物从船上卸下后,要在船边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或代他收货的人。
因此,理货人员务必指导工人按票起卸,如数交付。
为此理货人员在卸船分票时必须做到:
(1)对同包装、同票的货物,可采取抽查的方法,核对主标志。
(2)对同包装、不同票的货物,要着重检查其主标志的差异部分。
(3)对不同包装、不同票的货物,要逐件检查它们的主标志。
(4)对标志不符、不清或无标志的货物,要联系收货人确认可否归入同票货物中,以减少溢短签证。
(5)对散件或抽件的货物,要尽量归入原票货物中,以减少短件溢支签证。
第四节混票
一、混票的含义
就是不同票的货物混装在一起,卸货港不能按票正常卸货,称为混票。
不同票的货物之间没有分隔清楚,造成票与票交接处的货物相混,称为隔票不清。
二、混票的原因
造成货物混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有外界的客观因素。
(1)装货港未能按照船方确定的配载图装舱或铺垫隔票不当。
(2)船方配载不当或未提供适宜、充足的隔票物料。
(3)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4)中途港装卸货物失当。
(5)卸货港末按操作规程卸货。
(6)理货人员的工作过失。
三、混票的防止
装船时,理货人员应认真负责地监督和指导装卸工组装舱和铺垫隔票;按票装船,一票一清;零星小票货物集中堆放;同包装不同标志的大票货物和不同港口的货物要分隔清楚;要按卸货港顺序装船,先卸后装,后卸先装。
卸船时,理货人员应认真负责地监督和指导装卸工组按票起卸,一票一清,防止将舱内其他货物混票;对混票货物应尽量做到边卸边分票,如确定不具备边卸边分票条件的,也应在卸货后按票分清。
四、混票货物的处理
卸船时,理货人员发现舱内货物混票或隔票不清,应及时通知船方值班人员验看,并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认,然后指导装卸工组按票分批起卸。
如卸货当时难以分票,卸货后派员分票,且向船公司提供分标志单。
现场记录的编制方法和要求说明如下:
(1)提单号、标志、货名:
根据进口舱单填入混票货物的内容。
(2)件数及包装:
根据实际混票货物填入。
若全部混票,应按进口舱单上该票货物数字填入;若部分混票,混票数字确定不准,则应注明“以实际数字为准”或“以分标志单数字为准”。
(3)情况说明:
用英文填写“混票”、“部分混票”或“隔票不清”字样。
装船时,理货人员发现混发货、混装船,应予以制止,且联系发货人或港方及时纠正,如制止不了,应通知船方值班人员。
发现舱内混装或隔票不清,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纠正,如纠正不了,应通知装卸指导员或港方有关部门,必要时,通知船方值班人员。
第五节理数
一、理数的意义
理数就是在船舶装卸货物过程中,记录起吊货物的钩数,点清钩内货物细数,计算装卸货物的数字,称为理数,亦称计数。
二、理数岗位
1.理数岗位的含义
理数岗位通常是指理货员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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