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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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doc
民法
(一)
一、一个自物权:
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二、三个财产权:
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
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
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
(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一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
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
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讣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
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
超过除斥期间签字一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一黑签。
九、九要记住:
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
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四)
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民法(五)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一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一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一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
(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
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一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
一
(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一
(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
(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
(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
(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
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民法(七)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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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民法(八)重点!
!
!
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
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
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
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民法(九)
一、一个出版权(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二、二个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
三、三个要知道:
1、债权让与是无因行为。
2、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3、《技术合同解释》增加了一个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条)。
四、四个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著作人身权是有例外的永久主义,后三个权利永久受保护。
五、五种邻接权的主体:
1、出版者。
2、演员。
3、演出单位。
4、录音录像制作者。
5、广播电台、电视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六、六个联想
1、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不)。
2、表见代理权与善意取得中出卖人占有的取得(同)。
3、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与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不)。
4、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
5、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不)。
6、无权处分委托物与无权处分脱离物的效果(不)
七、七个单方法律行为:
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销
3、通知撤销。
4、通知免除。
5、抛弃。
6、遗嘱。
7、其他。
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
1、物权的绝对性。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优先效力。
4、公示原则。
5、公信原则。
6、物权类型体系。
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8、物的分类。
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九种特殊责任主体
1、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2、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3、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4、承揽人作为责任主体。
5、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6、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7、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8、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9、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
十、无约定时十大成果的归属:
1、无效技术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成果归完成人(《技术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
2、以技术成果出资,成果归企业(《技术合同解释》第16条)。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专利法》第6条第1款)。
4、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专利法》第6条第2款)。
5、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合同法》第339条)。
6、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条)。
7、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条)。
8、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技术成果,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条)。
9、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新创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术合同法》第363条)。
10、跨单位时,技术成果合理分享(《技术合同解释》5条)。
民法(十)
一、一个程序问题:
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代理的基础关系。
2、共有的基础关系。
3、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解释》第11条)
6、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
7、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8、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
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
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
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
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
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
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
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
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
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民法(十一)
(注:
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适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一是: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是:
后法优于前法。
三是: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
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
五是:
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
六是:
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
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八是:
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九是:
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十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一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
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
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讣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十三)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
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
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
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
七要了解:
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
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
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
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十四)
、
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
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
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
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
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
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
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
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
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
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民法(十五)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一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一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一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一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
(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十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一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
两个加倍赔偿一《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一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
一
(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一
(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
(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
(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
(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一
(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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