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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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第一讲 鉴证业务调查
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
《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
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
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
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承接条件)
(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根据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特点,一是身份,在鉴证业务当中,事务所是第三方身份的鉴证人,而不是被鉴证单位或委托人的身份;二是提供的是证明性的鉴证服务,而不是代理申报或申报有关的咨询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
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年度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把“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作为判断承接的条件,目的是为了避免过度承揽鉴证业务。
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相应的实施能力,从量上看,是指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从质上看,是指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鉴证人员的业务水平,是要求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
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
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
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三)内控机制健全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事务所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的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并能够有效运行,才能保证鉴证业务质量。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四)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事务所未经鉴证年度纳税申报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要求,关于证据调查评估的内容,一是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二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三是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做到运用鉴证结论有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
(五)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调查阶段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承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正确、客观、全面地传递风险信息
应当看到风险是一把双刃剑,风险不仅可以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也可能带来超出预期的收益。
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活力就来自于风险,风险既可能为经营者带来莫大的机会也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失。
风险是市场的灵魂,无数风险的集合就构成了市场。
赢利能力与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经营的左右手,赢利是讲如何追求风险所带来的有利结果,防范风险是讲如何控制风险所带来的不利结果。
注册税务师考虑承接鉴证业务的风险,不能仅仅因为有不利结果,就向事务所传递应放弃承接的信息,而应从收益和损失两个方面传递风险的客观信息。
2.选择承接还是放弃应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
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体现在管理层的决策上面,另一方面体现为鉴证人员的执行能力。
做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犹豫不决,这样会错失良机。
执行决策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四平八稳,这样会降低效率,丧失执行力。
事务所面对风险时,在提高赢利能力同时,努力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唯一的选择。
注册税务师在调查阶段面对风险时,应考虑事务所实际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本事务所没有能力控制的风险,不要因为利益诱惑盲目承担,承接没有能力承办的业务。
3.不能过度追求低风险或零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不能因为风险可能带来不利的结果,就选择零风险项目。
选择风险控制目标时,控制风险要讲究一个恰当的度,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把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能一味追求低风险甚至零风险,不要追求完全消除风险及其影响。
4.应根据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风险有刑事风险、行政风险、民事风险。
这三种风险性质是不同的,调查时应区别对待。
承接如果面临刑事风险的业务应无条件的选择放弃,如委托方利用鉴证合同进行贪污、行贿、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如果面临行政风险就应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条件的选择承接或放弃;如果仅仅是民事风险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承接,道理很简单民事风险是经常遇到的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都是可控制的。
5.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承接
根据后果发生的时间顺序划分,风险可以分为过去风险、现实风险和未来风险,这三种风险的期间不同,调查时同样应区别对待。
(1)过去风险,是指被鉴证单位过去税务处理不利后果,对本次业务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对这类业务,应根据过去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2)现在风险,是指由于被鉴证单位不良税法环境或自身税法理解程度影响,承接后委托人不接受鉴证结果的不利后果。
对这类现实风险,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是否能够考虑未来风险客观对待事务所的鉴证结论,提出承接或放弃的建议。
(3)未来风险,是指鉴证过程或鉴证结果存在的错误,在未来被发现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对未来风险,应根据事务所的鉴证水平和鉴证事项的难度,提出放弃或承接的建议。
二、业务环境调查
所得税指南第四条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书主要事项。
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
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
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
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法律环境。
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
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应取得的有关资料。
1.基本情况资料。
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2.会计制度资料。
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3.内控资料。
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4.重大交易资料。
根据所得税准则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三、业务调查工作底稿
业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底稿编制承接条件评估和务环境评估报告,作为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业务计划的依据。
(一)承接条件评估报告
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应对承接条件调查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
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没有关于承接条件评估报告的范本,主要考虑各地区各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和操作习惯有很多差别,统一的范本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事务所应设计承接条件评估报告工作底稿,为调查人员提供调查工具和可遵循的程序,使一个事务所的调查工作能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并形成同样质量水平的评估报告。
(二)业务环境评估报告
业务环境评估报告,应对业务环境评估的五项内容的评估情况做出全面说明,并提出是否承接的建议。
还应就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制定业务计划的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中税协的工作底稿所得税指南中,没有提供有关业务环境评估报告的工作底稿范本。
事务所根据鉴证需要,设计相应的工作底稿,如:
《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内部控制调查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表》等等。
第二讲 业务约定书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阶段,已完成了甲乙双方的要约程序,本讲有关业务约定书签订的程序属于承诺程序。
签订业务约定书,是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确认委托关系(承诺)的最后环节。
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具体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必须在实施阶段之前,经常是先通过电话、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作出承诺,当鉴证业务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再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鉴证报告草稿之前应签订正式的业务约定书,否则事务所可能面临收费风险。
一、业务约定书的主要事项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有十项,所得税指南提供了业务约定书的范本。
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时,应对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下面介绍几个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业务约定书项目名称,一般情况下的文字表述为:
“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
”如果还包括对某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专项鉴证,为了避免一项鉴证失败而牵连整个年度鉴证失败,原则上应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协议。
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抵免所得税额加计扣除业务、弥补亏损鉴证业务、企业特殊重组鉴证业务等等,应单独签订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
2.具体内容及要求
(1)具体内容。
对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重点主要约定接受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委托方未委托的鉴证事项具体内容。
如,“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
”这是委托事项,在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
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会计与税收差异事项的调整、鉴证年度内专项申报等等。
对这些申报事项,委托人可能会全部委托也可能部分委托。
对于全部委托的就应考虑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与专项业务约定书,在内容上的划分问题,尽量避免全部写到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当中。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业务,如果未委托鉴证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说明。
(2)具体要求。
对于“要求”主要是约定,鉴证的深度和应承担的责任。
前面说过专项申报应另行约定,这就是关于专项申报事项的要求,在约定书中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有两种选择,一是纳税人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这时协议中就应该明确未委托会计资料审核,并约定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二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这两项业务属于接受委托的具体项目,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证的深度。
对会计资料审核,应约定仅关注会计核算的差错调整,不负责对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发表鉴证意见;对内部控制调查仅限于调查纳税人管理层对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而不实施评价程序;
3.完成时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完成时间,在委托人没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一般应约定为汇算清缴终止日,如,被鉴证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实际经营终了之日后的第60天的日期。
(二)约定事项的收费
关于约定事项的收费问题,范本列举的比较详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参考。
在签订约定书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不要因急于承揽到业务就过多的做出收费让步,尤其不能在承揽鉴证业务时以免费咨询为促销手段。
很多企业在承办鉴证业务时按标准收费,但对同时涉及咨询筹划业务免费服务,以高层次、高智能的免费服务,维护低层次劳务型的收费服务市场,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卖一把勺子,送一个大饭碗(或送个金饭碗)”。
事务所对待这类业务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即“送把勺子,卖个碗”,更多的是既“卖勺子”,又“卖碗”。
2.不要卷入低价自杀式竞争。
当今鉴证业务市场上,收费标准高低落差巨大,在自己不恶性压价的同时还应告诉客户现在市场的收费情况,否则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3.注意约定收费与提供鉴证服务的先后次序。
很多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时只约定委托方付费标准、受托方的服务事项,但不约定付费时间、报告具体提交时间。
这种做法,当遇到不守信用的委托方时事务所会面临收费风险,甚至会出现死账。
在鉴证过程当中发生争议时,事务所往往处于抗辩不利的地位。
上述三点是关于业务承揽阶段的风险防范问题,下面会举例说明。
(三)甲方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范本,对甲方的责任提供了条款范本。
1.关于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责任
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责任
范本: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
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不减责条款约定的责任
范本:
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其他责任
除范本列举的三个责任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责任。
如,按约定用途使用鉴证报告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的条款文字可以写为:
“乙方提供的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
(四)甲方的义务
业务约定书范本,对甲方的义务提供了条款范本。
1.提供鉴证资料的义务
范本:
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2.提供其他鉴证信息的义务
范本:
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提供工作条件的义务
范本:
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付费义务
范本:
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守法义务
范本:
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乙方的责任
1.依法鉴证责任
范本:
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程序保障责任
范本:
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鉴证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鉴证服务。
3.违法行为披露责任
范本:
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其他责任
除范本列举的三个责任外,还应考虑其他有关责任。
如,过失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条款文字可以写为:
“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乙方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报告的义务
范本: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保密义务
范本: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赔偿义务
范本:
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款
对于委托事项中有特别约定的事项,应通过免责条款确认事务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免责条款是就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如,对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纳税人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
针对该项特殊约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事务所的免责条款,未委托会计资料审核,并约定会计资料审核、内部控制调查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又如,事务所受托对总分公司的年度汇总申报进行鉴证,由于受到时间紧迫和地域广泛的限制,对下属分公司的鉴证只能通过远程调阅电子账的方式进行,无法就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会计归集的准确性和电子账摘要的真实性等实施鉴证。
针对无法实施鉴证的情况,在委托协议中应约定免责条款,确认事务所不承担相应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时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因为只要发生了免责条件的事实,合同中没有做约定的,也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八)业务约定书的生效的时间、地点和责任
1.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基本后果就是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2.生效地点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生效责任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案例】某业务约定书的生效条款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而在该业务约定书只盖有甲、乙双方的印章未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因此,该业务约定书不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属于尚未生效的业务约定书。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二、业务约定书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接业务的核心是签订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阶段一般不会发生直接的现实的法律风险,但是存在现实的商业风险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调查工作,这是抓住商业机会的关键一步,处理不当机会就不可能成为机遇,很可能让机会擦肩而过,将商业渴望变成了商业绝望。
商业绝望发生实际就是产生了商业风险。
在要约阶段,如果发生选择合作伙伴不当、环境调查不清、不利后果的执业风险估计不足、信息把握以及危机预测不到位等情况,就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按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在签订过程当中应充分考虑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有关规定,这样首先保证自身不违法,又能保证当对方违法让自身受到损失时能够有效地进行救济。
下面介绍一下承诺阶段主要的合同责任有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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