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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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授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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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课堂流程,1.订立课堂契约2.头脑风暴(分类学习)3.社会热点与刑法分则(明星吸毒)4.危害国家安全罪,常见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注意:
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以及背叛国家罪的主体等应当了解。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分则第一章,从第102条至第113条,共12个条文,总计12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12种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一、共性问题,1、全部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附加没收财产3、本章的罪容易形成特殊累犯,4、有7个罪有死刑,5个罪无死刑;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一般不适用死刑。
5个无死刑的只有叛逃罪最高刑为10年,其余4个最高刑均为15年,因此本章犯罪刑期重。
5、危害国家安全罪,若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在本章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组织和利用邪教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但带“叛”字(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的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宝日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案例:
被告人宝日,男,28岁,职员。
宝日平时极为仇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制。
宝日先后十余次向自治区和市的少数民族领导投寄匿名信和传单,并在本市几处公共场所张贴印刷传单,号召“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摆脱汉人统治”,要少数民族领导和人士“站出来,做民族独立与解放的先锋”,还提出了具体方案和计划,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宝日的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宝日是故意犯罪,其目的在于取消民族自治,实现民族聚居地的完全独立,从中国领土内分割出去,煽动的内容是分裂活动;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宝日采用寄匿名信、贴传单的方式,均是“煽动”的具体行为方式;从犯罪客体看,宝日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煽动”与教唆犯中的“教唆”有何联系与区别?
煽动行为,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教唆行为的范畴。
但法律已把有关煽动行为专门作为一罪,不按教唆行为定罪。
“煽动”与“教唆”的主要区别:
第一,“煽动”行为构成的犯罪,其定罪量刑法有明文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的犯罪,其定罪量刑要以所教唆的犯罪为转移,按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第二,“煽动”行为构成的犯罪是举动犯,无未遂;“教唆”行为构成犯罪的,如果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则按教唆未遂处罚。
掌握: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主刑),三、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罪,是指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行为。
武装暴乱罪,是指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罪与武装暴乱罪的主要区别,二者区别在于:
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两罪的不同是,前者以勾结外国为条件,而后者没有以勾结外国作为前提,只是由国内人员独立进行的武装暴乱活动。
掌握:
1.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2.最高刑:
死刑,本罪的特征,、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必须具有武装性质。
对于武装的含义,刑法中没有规定,通常认为是指行为人备有大规模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如枪、炮等武器。
这种理解是不是正确,值得考虑。
拿大刀、长矛、斧头、棍棒等武器的人实施叛乱或暴乱的,能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如果对叛乱、暴乱行为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将其分为使用武器的叛乱、暴乱,和不使用武器的叛乱、暴乱。
显然,前者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后者。
那么,在刑法没有对武装的含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将武装的含义理解为行为人备有大规模杀伤性、破坏性的器械,难免使得无法对手拿大刀、长矛这类武器的人员实施的叛乱、暴乱行为认定为犯罪进行处罚,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很难说就比前者的危害性小。
如果不对后者进行处罚,就很难说是合理的。
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
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
叛乱与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以武装对抗的方式,投靠外国、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或者意图投靠外国、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如持械进行大规模的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国家档案、军火;冲击、捣毁党政机关等。
所谓“武装暴乱”是指以武装的方式,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制造骚乱的行为。
如持械聚众冲击党政机关;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抢劫、毁损公私财物;摧毁、焚烧公共设施;绑架、杀害干部、群众等。
叛乱与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三者之一就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
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司法部答案】D,【考点】故意伤害罪【答案解析】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根据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不选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不选。
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1第2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不选。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构成轻伤且得到被害人承诺,属刑法正当行为,因此,D项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选。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区分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
群众闹事往往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提出的某些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或者对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不满而使矛盾激化等原因引起的,而且有的群众闹事事件也会出现冲击国家机关,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等行为,如非法的罢工、罢课、罢市等;甚至可能混入一些具有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进行犯罪活动。
群众性动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出现对抗现象的表现,但是,群众闹事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应查明整个事件的实质,就其行为性质区别对待,对于参加闹事的群众应讲明党和国家的政策,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于趁机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则应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定罪处刑。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选择性罪名,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同时会发生杀人、伤害、绑架、放火、爆炸、抢劫等破坏活动,由于这些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的具体实行行为,虽然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名,但是不构成数罪。
但是,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根据刑法典第104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帮助犯,但是单独定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犯是什么关系?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行为限于资助,资助的方式没有限制,凡是有助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都包括在内。
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即将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上述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上述犯罪的,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资助”的含义,
(1)“资助”,主要是指供给武器、军火、军事装备、其他军用物资或其他物资、资金的行为。
(2)资助他人实施的犯罪是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即被资助人实施的只能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境内外的个人。
法定刑,法条分析,第110条规定: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分析该法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及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
(1)本条的罪名是间谍罪,罪状是叙名罪状。
(2)构成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具备上述三种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间谍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沈文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被告人沈文清,男,64岁,江平农场统计员。
被告人沈文清于1998年4月30日去香港探亲。
在港期间,沈参加了台湾“国防部情报局”驻香港的间谍组织,代号“7317”。
在经过密写、显影和密码翻译等训练后,沈接受间谍机关的派遣,携带活动经费和作案工具,于同年6月24日返回农场。
1998年7月至1999年5月,,沈先后向间谍机关投寄密写信9封,提供了我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势等情报。
在此期间,沈先后共收到间谍活动经费2994港元。
沈文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沈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间谍罪的构成特征。
他接受台湾间谍组织的派遣和任务,并为间谍组织收集、提供我国大陆的有关情报。
他的犯罪行为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已构成间谍罪。
间谍罪,1、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就可以了),所谓“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
2、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而过失、无意、被骗不构成间谍罪。
注意: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例,例: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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