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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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督促各级人员和部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未遂事件、异常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包括外来队伍及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职责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是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治理,具体职责如下:
1、人员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车间及部门负责人对车间和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部门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小组办公室(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安全检查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监督,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及跟踪验证的审核监督。
2)、各车间负责结合安环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开展车间区域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落实整改。
3)、综合检查分别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各车间或外聘专家组织实施。
4)、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实施。
5)、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专业系统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日常检查由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岗位工人负责检查并填写记录。
四、基本要求
1、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3、必要时可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到公司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隐患排查要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统计建档的工作,按照“四定”(定整改措施、定资金来源、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5、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
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6、隐患上报要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五、工作程序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的检查、事故类别隐患排查、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生产部、安环部、设备组、技术部、生产车间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由生产经理带队,各相关专业部门责任人参加。
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由生产经理带队,各相关专业部门责任人参加。
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人员由生产经理、安环部、设备组、技术质量部等部门责任人参加。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专家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公司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系统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二)安全检查频次及人员确定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由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参加。
2、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检查,由车间主任、班组长检查。
3、公司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由安环部组织,生产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4、公司每月组织一次,车间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结合进行。
公司级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5、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由分管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6、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
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d.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f.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三)其他安全检查
1、开展安全活动时,对各单位布置、进展情况的检查;
2、对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隐患整改
1、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生产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2、
(1)、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防范,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隐患排查要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统计建档的工作,按照“四定”(定整改措施、定资金来源、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四不推”(即:
班组能整改的不推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
(3)、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车间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4)、凡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有安环部监督执行。
(5)、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6)、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安环部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7)、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8)、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3、安全检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1)、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针对检查的项目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技术、业务知识,提高法规、政策和政策水平。
(3)、将自查和互查有机结合起来,班组以自查为主,车间互相检查,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借鉴。
(4)、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根据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
当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5)、制定和建立安全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安全情况,实现安全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源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潜在危险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为以后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第二节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发[2006]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包括外来队伍及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术语
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四、控制程序
4.1范围公司不断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排查方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排查。
4.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3重特大隐患范围
4.3.1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公司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职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公司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7)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8)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9)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的。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2)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公司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3)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4)未按规定设置水、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5)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栓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6)公司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9)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4.3.2特大事故隐患包括:
1.生产或使用光气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公司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4.3.3隐患排查及管理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2.公司定期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
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3.公司安环部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隐患排查应建立排查组织,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艺人员等组成。
5.上级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公司在安全生产自查中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7.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8.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9.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由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10.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
作他用。
5支持文件
5.1《**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7号)。
5.2《**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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