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师考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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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赔师考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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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核赔师考试大纲,2013-02,考试内容,1基础类分初、中、高三级,不分类别。
考生根据报考条件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2专业类分初、中、高三级,各级分为车险定损、车险理赔、非车险理赔三类。
考生可根据自身岗位选择参加相应级别和类别的考试。
“考试大纲”内容,。
“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区别和涵盖考试范围。
“掌握”是考核专业必备的重要原理和业务知识;“熟悉”是考核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比较重要的业务知识;“了解”是考核与专业相关的业务知识。
一、风险概述,掌握:
风险的含义:
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分类:
发生原因: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风险标的: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风险性质: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风险影响的结果:
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一、风险概述,可保风险的定义: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的不确定性(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原因和结果不确定)纯粹风险导致大量标的受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对象同时受损现实可测性,一、风险概述,熟悉:
风险的构成要素:
因素、事故和损失风险的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发展性,一、风险概述,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了解:
风险单位:
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风险单位划分:
地段、投保单位、标的,二、保险概述,掌握:
保险的定义:
广义和狭义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型、商品性、科学性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同质风险集合和分散保险费率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概述,熟悉:
1保险的功能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2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按投保单位: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
寿险和非寿险;水险和非水险,三、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已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生效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获得保险利益限度外的额外利益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现有利益:
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预期利益:
例如信用保证保险责任利益:
例如公众责任险合同利益例如:
所有权、质押权,三、保险的基本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三、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与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费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或保险人欺骗投保人,或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保证的违反和后果投保人或被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而且保险人一般无需退还保费,除非该破坏发生在保险人承保之前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违反和后果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的两层含义: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第二,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4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熟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说明、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了解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代位求偿权-债权的代位物上代位权所有权的代位重复保险下的分摊办法:
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第一章)掌握:
财产保险的概念:
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的概念内涵: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质财产或有关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熟悉:
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四个层次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实施方式:
自愿和强制保险保险价值:
定值和不定值保险保障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标的性质:
积极型和消极型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法定分类:
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人寿、健康、意外伤害,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了解:
财产保险比较特征(财产和人身保险比较)基本职能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确定依据保险合同性质保险期限经营技术是否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和融资,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掌握:
1、保险利益的含义与必要条件,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和适用时限(新保险法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构成条件和后果(前述),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3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最直接、最有效、起决作用)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赔付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不同情况处理近因原则的确定:
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前述)损失补偿的限制:
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价值为限损失补偿的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和免赔限度赔偿方式,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熟悉:
1代位求偿的含义(前述)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标的遭受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是由第三者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在保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前述),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三、财产保险数理基础(第三章)熟悉: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
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的赔款,因而需要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为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资金准备四、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熟悉:
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格、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瑕疵法律后果:
导致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了解: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定值/不定值;特定风险和综合合同;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和预约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自然终止:
合同届满、风险消失、非保险事故导致标的灭失、失去保险利益因履约终止因解除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效果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不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原则:
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尊重保险惯例争议处理: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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