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重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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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目的,需要行为动机背后所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快速发展,对策:
制定法律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安全工作放在首位3、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4、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心,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适用范围,排除适用,5,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7,安全生产4个责任主体,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中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人,四大责任主体之一,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有详细解释,四大责任主体之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确立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领导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义务3、规定了政府的职责
(1)支持监督
(2)协调,四大责任主体之三,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县安监局,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国土局、卫生局,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强制性仅此两种,国务院、省、市、县、乡,部委行署司局处科室办,第四条必须守“法”第十条必须守“标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依法设立的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专门业务的单位。
具有以下特性:
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评价公司、锅检所、特检所、,四大责任主体之四,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政府工作人员):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一般公民):
罚款刑事责任:
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针对对象有: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关于特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p19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第一章关键词,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会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科技进步奖励,第一章总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少于6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责章投查预报,主要负责人职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三种单位:
矿山、建筑、危险物品(强制性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可不设专门机构,但,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地级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两种人、两种能力:
两种人: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种能力:
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上岗证,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查看,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
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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