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docx
- 文档编号:12813690
- 上传时间:2023-04-22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8.19KB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docx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辽银评报字[2018]第34号
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八日
目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3
摘要…………………………………………………………………………………………4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7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7
二、评估目的……………………………………………………………………………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
五、评估基准日…………………………………………………………………………8
六、评估依据……………………………………………………………………………8
七、评估方法……………………………………………………………………………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1
九、评估假设……………………………………………………………………………12
十、评估结论……………………………………………………………………………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4
十三、评估报告日………………………………………………………………………15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目录……………………………………………………………16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也没有利益冲突;
(三)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四)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评估胜任能力;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
(六)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八)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九)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无关。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辽银评报字[2018]第34号
摘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庭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贵庭委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司法鉴定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委估的11项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11项涉案资产。
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5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市场法对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贵庭委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888,2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详见评估结果一览表。
结论成立条件:
评估结论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完整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根据本次评估的具体情况,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报告日起一年。
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报告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
委托方应按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损失,将由评估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下列行为,但不仅限于此,均被认为是没有正确地使用本评估报告:
1.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经济行为;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将本评估报告或其中部分内容公开发布、用于任何报价或其他文件中。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并特别关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评估结果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评估单价(元/单位)
单项评估总价(元)
1
杨树
棵
426
130
55380
2
松树
棵
236
3200
755200
3
槐树
棵
93
130
12090
4
柳树
棵
6
360
2160
5
银杏
棵
2
1500
3000
6
苹果树
棵
136
120
16320
7
桃树
棵
12
110
1320
8
小果树
棵
20
45
900
9
树苗
棵
102
15
1530
10
葡萄
棵
220
40
8800
11
路灯
根
35
900
31500
评估总价合计
888,200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辽银评报字[2018]第34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庭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贵庭司法鉴定之行为,我公司评估人员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贵庭委估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5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市场法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其他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二)产权持有单位
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
(三)其他报告使用者
法律规定与本评估目的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当事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司法评估委托书,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司法鉴定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委估的11项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是11项涉案资产。
11项涉案资产为路灯及树木,总计一种路灯及10种树木,每种树木长势一致。
(详见评估结果一览表)
路灯数量、树木品种及数量为评估人员现场清查并经办案法官、原告方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估结果应按法院确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司法鉴定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采用公开市场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5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要求,结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的委托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7月2日公布,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3.有关其他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7.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三)行为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函
(四)权属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委托评估函。
(五)取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现场查勘收集、市场调查询价、询证等相关资料。
2.评估人员经验数据。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委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委估资产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委估资产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委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做出调整,市场法比较适用于有成熟的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资产评估。
由于评估对象区域内类似树木资产交易活跃,市场依据充分,市场法更接近于市场价格水平,所以树木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
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委估资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委估资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采用公式: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
(二)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收益法评估是通过委估资产的获利能力,对未来资产带来的净利润或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作为委估资产的价值。
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要能够确定委估资产的获利能力、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以及确定资产合理的折现率。
本次评估对象为树木及路灯,因此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成本法适用性分析
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委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委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也可估算委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由于评估对象中的路灯不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也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故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方法。
选择成本法更能合理反映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成本法是求取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重新购置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计算公式: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2.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现行市价+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
其他相关费用由运输费、基础设施费、安装调试费等加和构成。
3.成新率的确定
在无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存在的情况下,对设备的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法确定,视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采用下列公式之一: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资产评估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各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一)根据司法评估委托书,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司法鉴定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二)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四)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现状不变;
(五)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范围为准;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贵庭委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888,2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详见评估结果一览表。
结论成立条件:
评估结论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完整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一)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二)委托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5日起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8年7月8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报告审核人:
辽宁银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涉案资产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目录
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函复印件。
二、现场勘查照片。
三、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公告。
五、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沈阳市 联立 有色金属 冶炼厂 涉案 资产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