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28006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8.47KB
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docx
《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安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调整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控制性
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4万平方米或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新增学校、医院、大型场馆、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枢纽等人流密集场所;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第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在建设项目方案申报时,应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
积率大于等于4.0的;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
积率大于等于3.0的;
(三)学校、医院、大型场馆、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枢纽等人流密集场所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4万平方米或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旧城改造项目;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已完成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如对交通组织无重大调整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警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交通影响
评价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实行部门和专家审查机制。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单位资质)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同时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
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各市、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安市 交通 影响 评价 规划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