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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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WWW,全省招标投标的规模招标投标的规模迅速扩大。
2002年,全省招标发包9504项,工程造价483.33亿元(509万元/标段);2003年,全省招标发包11949项,工程造价938.72亿元;2004年全省招标发包11512个标段,合同金额1069.19亿元;2005年全省招标发包11212个标段,合同金额995.46亿元;2006年全省招标发包13648个标段,合同金额1523亿元;2007年全省招标发包15486个标段,合同金额1798.10亿元;2008年全省招标发包15390个标段,合同金额2105.27亿元;2009年全省招标发包17842个标段,合同金额2307.84亿元,2010年全省招标发包20436个标段,合同金额3596.16亿元(1760万元/标段),2011年全省招标发包21073个标段,合同金额4502.97亿元(2137万元/标段),比2010年增长25.22%。
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根据近几年中标额分析,苏州占全省的1/3、无锡、南京各占1/7、常州、扬州、南通分别占到1/15;昆山、江宁、苏州工业园区交易总量基本上每年都在100亿元以上,近几年来,苏北地区增长迅速。
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统计表(截止2010年5月31日),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识,围标陪标、串通投标、虚假招标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中标后承发包双方任意更改合同,篡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质性内容,如何解决?
如何做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诚实信用?
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准则,什么样的办法是科学合理的?
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迅速,如何做到“中立”、“中介”?
如何规范?
谁来规范?
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认识,原因分析:
如何看待招标投标的作用,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本身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命题,招标人具有先天的优越性;现在的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确存在一些问题;评标委员会制度不科学,评标的质量、可信度不是很高;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应当怎样看?
中标后招标人指定分包、购买材料设备等环节缺乏监督;承发包双方合同履约评价无法反馈到招标投标过程当中;整个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苏州工业园区,镇江的例子)。
确定招标方式的案例按国家计委3号令: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从项目业主的资本构成无法判定是否国有资金控股,若计算到各股东,则55.9%为非国有,44.1%为国有资金,该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若按照项目业主最大股东B公司的性质来考虑,则B公司应当界定为国有公司,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最终处理建议:
由项目业主董事会决定是否招标。
关于招标活动中建造师资格要求的案例沭阳县一污水管网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无建造师注册专业要求,中标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报建造师的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
第二中标候选人遂提出投诉。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
有的评委提出,招标人没提专业要求,属于有错在先,实在不行,可以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换另外一个市政专业的建造师。
(这一提议竟然得到某些领导的认可!
)后来这一投诉转到宿迁市。
有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六)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应当责令改正,按废标处理!
有人提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应当重新招标!
关于招标活动中开标案例某工程招标,共有十五家单位投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疏漏,有一投标人虽然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没有进行登记。
招标文件规定:
开标时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代表,由其抽取下浮系数K值。
在开标人的主持下,在14家单位中随机抽取了一名代表抽取了系数。
过程中无人提出异议。
在唱标过程中才发现有一名投标人未签到。
对于是否开启这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会场上出现了争议。
按招标投标法第36条第二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针对此情形,如果以该投标人没有签到为由认定投标文件没有收到,这显而易见有些问题,所以应当唱标。
后又有人提出抽取系数的过程有问题,应当从15家投标人中抽签产生代表,这怎么解决呢?
投票表决!
一个开标的案例镇江一监理工程招标,某投标人的投标函中的报价为:
“人民币玖拾陆万伍仟万元(96.5万元)”。
应当如何处理呢?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述例子中,一种观点认为是“明显文字错误”,可以澄清修正;一种观点认为“以大写为准”,不能修改,按废标处理。
哪种观点是正确的?
评标过程中的业绩评审案例宜兴市一工程项目,评标办法中有业绩评审项。
2010年5月开标、评标,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获奖证书、合同、中标通知书一应俱全。
评委判其该项业绩得分。
该单位总分第一。
评标结束后,一投标人举报,称该奖项的获奖文件尚未发出,是该投标人通过与协会的某工作人员私下通过“关系”先把“获奖证书”拿到了。
该协会称,奖项评审已经基本结束,获奖文件已经基本搞好,6月初就发。
问题:
该证书有效吗?
投标人有无弄虚作假?
问题是即使取消该奖项得分,该投标人仍然排名第一,投诉人坚持认为,该投标人靠“歪门邪道”取得证书,扰乱了市场秩序,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小结,招标投标活动竞争本质的存在,必然是一家欢乐几家愁,只有冠军没有亚军的竞赛,很多情况下,在操作上“非A即B”,几乎没有中间路线可走。
招标投标制度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这项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一方面工程建设总量蓬勃发展,大项目、大工程、新技术层出不穷,一方面招标投标竞争日益加剧,地方经济利益、企业发展、公平竞争几个方面需要统筹兼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可能很难改变,现阶段的很多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改良”,这需要一个过程。
招标代理机构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主动适应环境,熟悉招标投标程序方法,争取每一个代理项目顺利开展,做精通业务、诚实信用的典范。
本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介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介绍施工招标的程序、方法、有关规定以及操作指南第三部分招标文件介绍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点、注意事项等,概述,介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第一部分,1、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1招标的概念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
招标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2广义招标与狭义招标广义的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定合同的过程。
当人们笼统地提招标时,通常指广义的招标。
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当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指狭义的招标。
1、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3投标与狭义的招标概念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
1.4招标与投标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分别代表了采购方和供应方的交易行为。
1、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5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确定中标人行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
1、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5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为什么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也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招标投标制度的优越性,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上,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上引进公平竞争的机制;保护所有招标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寻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果的有效途径,提高投资效益;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使项目法人责任制能够真正建立起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进行项目的建设和运作;提倡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信守公正、诚实的道德标准,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社会氛围;增加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招标过程的信心。
3、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建设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施工)单位投标申请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3、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情况据统计,我省已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约600家,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84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190家,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约330家。
省级、南京、苏州居多。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管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服务单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3、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基坑支护、装修、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施工投标呢?
(苏建招2003205号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文)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3、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何为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控股、参股、挂靠、代管、缴纳管理费等;隶属关系主要是指权属和管辖关系,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下属单位、人员任命等。
(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简单地说就是“兄弟公司可以同时投标,母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3、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关于联合体投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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