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师技能培训案件查办初级课件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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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师技能培训案件查办初级课件PPT
烟草专卖师技能培训案件查办(初级)课件PPT
案件查办
肃州区烟草专卖局
20XX年2月
目录
1
2
案件调查
案件审理
2
2
学习要点
1.管辖的原则及形式
2.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程序
3.立案的情形与程序
4.现场收集证据知识与基本方法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6.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
7.结案手续及立卷归档要求
第一节案件调查
前言:
案件调查是烟草专卖管理行政处罚活动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案件审理和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本节主要讲述:
一、管辖
二、行政处罚
三、立案
四、调查取证
第一节案件调查
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目的:
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界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实施烟草专卖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的一种法律制度。
目的:
解决由哪一个行政处罚主体来行使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处罚管辖积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争着管)或消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都不愿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处罚权运作的效率。
第一节案件调查
二、管辖的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必然要求其体现在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定中。
通过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合理界定,确保行政效率。
(2)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则。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而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必须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3)专业性原则。
在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专业性特点,坚持以专业主管部门管辖为主要方式,确保行政处罚有效实施。
第一节案件调查
三、管辖的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第一节案件调查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基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区域而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划分。
其实质是界定基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一节案件调查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不同而对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的划分。
其实质是指上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它解决了某一行政处罚应当由烟草专卖管理内部系统中哪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一般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或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来确定级别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对级别管辖也作了规定: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一节案件调查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时,发生管辖争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一节案件调查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的一种管辖方式。
这种管辖可分三种情形:
一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如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移交海关。
三是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从行政处罚主体开始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等各具体步骤的综合构成。
构成: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由查明违法事实,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等几部分构成。
内容包括: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注: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两个独立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
第一节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作用:
1.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实施。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一节案件调查
(二)简易程序
概念: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相对而言,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目的:
一是节约行政执法成本;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保护当事人权益。
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案件调查
特点:
1.当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处罚主体。
2.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当场处罚程序只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
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4.当场处罚程序在时间上的特点是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它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
第一节案件调查
简易处罚程序的步骤:
1.表明身份。
即出示执法证件。
2.说明处罚理由。
3.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6.备案。
7.执行。
第一节案件调查
(三)一般程序
概念:
所谓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正常的普遍程序。
内容:
包括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
具体实施过程:
1.立案;2、调查取证;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节案件调查
1.立案。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步骤,在立案后,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处罚,如何处罚。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
第一节案件调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立案、调查终结的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案件由行政处罚主体的行政首长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书。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应规范,内容应明确、具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一节案件调查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一般情况下,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一节案件调查
(四)听证程序
概念:
听证程序是特殊程序,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对质的法定程序。
意义:
有利于行政处罚主体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强化行政处罚主体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第一节案件调查
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听证并非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第一节案件调查
2.听证要求的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提出形式上一般要求是书面的,但也可口头提出。
在时限上,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三日内提出。
3.听证通知
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一节案件调查
4.听证主持人
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来担当。
他们应是非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以便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行政处罚主体中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一节案件调查
5.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法行为嫌疑人,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可放弃听证的权利。
对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在听证中,当事人可行使辩论、提供证据、提出回避、最后陈述等权利。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质证与相互辩认。
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程序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
此外,在听证程序中还有证人和鉴定人员等。
第一节案件调查
<6.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7.听证笔录
听证应制作笔录。
凡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过程和情况都应成为笔录的内容,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改正或补正。
8.听证费用的承担
听证参加人不承担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
第一节案件调查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意义
概念:
立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举揭发、检查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为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或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义:
立案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
立案的意义在于立案是调查的基础和前提,对应该调查而不立案,就不能进入调查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立案后能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惩处违法当事人。
第一节案件调查
(二)需立案的情形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情形包括:
1.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3.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4.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5.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6.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一节案件调查
立案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
(2)已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3)属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一节案件调查
(三)立案的程序
1.获取案源
案件的来源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从实践来看,
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群众检举、揭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其他执法部门转送,当事人主动交代。
第一节案件调查
2.立案审批
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如同意立案的,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为决定立案的时间。
3.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处理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节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
(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属性、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节案件调查
(二)证据的种类
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检查(勘验)笔录。
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标识、
涉案运输车辆、制假设备等
第一节案件调查
(三)调查取证的权限
调查取证的概念:
也称证据收集,是指证明主体依法直接提取、采集并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程序性活动。
意义: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节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的权限主要有: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一节案件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检查时,只可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检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时,必须有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因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使行使中的车辆停下的权力。
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检查当事人通讯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的法定权限。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都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查询任何人的通讯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检查权,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仅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而且可能构成侵权渎职,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第一节案件调查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王某原为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工作人员。
李某在任稽查一中队队长期间,自20XX年1月至12月,带领稽查队员,在稽查计划外香烟、假烟过程中,先后对县城城关路张某、同泰乡王家庄村王某等<6户公民住宅,采取开橱柜、掀被褥、抄床底等手段进行非法搜查。
被告人王某在任稽查四中队队长期间,自20XX年<6月至20XX年4月,采取同样方式,先后对李家镇大张村村民孟某、杨某等4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搜查罪依法将其二人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就是专卖人员不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行使检查权而导致的执法犯法案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第一节案件调查
(四)现场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有:
1.现场检查
2.询问
3.先行登记保存
4.拍照、录音、录像
5.抽样取证
<6.鉴定
7.复印、抄录
第一节案件调查
1.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1)依法实施检查工作。
(2)做好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注1:
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②执行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④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则应注明;⑤对涉嫌物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拍照;⑥对加锁的房屋、抽屉、柜箱等检查时,应由当事人开锁后才能检查,禁止随意撬锁强行检查;⑦检查车辆时,应有上路检查权的部门协助,严禁擅自上路设卡拦车检查;⑧检查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损坏当事人的财物或泄漏其商业或技术秘密等等。
注2:
现场检查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三个重点:
①事前抓策划。
②临场抓配合。
③重点抓证据。
(抓人、查物、固定证据)。
第一节案件调查
(五)现场调查取证的要求
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收集证据原则、及时原则、全面客观原则、保护当事人和行政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
收集证据时做到以下几点:
1.客观性要求。
2.全面性要求。
3.合法性要求。
证据要合法,一是证据收集主体要合法,必须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才能收集证据;二是收集证据程序要合法,使用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三是证据形式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4.及时迅速。
5.相互关联。
第一节案件调查
(六)证据管理
概念:
证据的管理主要是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固定与保全、移交、保存等活动。
1.证据的固定、保全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指把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妥善保管,以便案件审理人员分析、认定案件时使用。
如果在实践中只重视证据的收集却不重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那么最终的结局可能是执法人员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保全而丧失证明力,从而使证据的收集工作前功尽弃。
第一节案件调查
2.证据移交
移交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填写清楚证据名称、规格、数量、形态、移交与接受证据的单位名称以及移交时间,移交、接受方要在证据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有专人负责各种证据的移交,证据的移交要求做好交接记录。
3.证据保管
为了做好物证、书证的保管工作,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保管物证、书证的仓库,并派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物证仓库应严密,具有防漏、防潮、防火、防盗以及分类摆放等设备,以保持证据材料的原形、原质,避免混杂不清。
书证要严格按照案卷文书存档的要求,做好保管与存档工作。
第一节完
谢谢大家
第二节案件审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所遵循的一项法律程序。
第二节案件审理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
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方式:
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方式。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3.告知的时间:
事先告知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处理决定意见形成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第二节案件审理
(三)陈述、申辩的审查及处理
1.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间及方式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间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为此这个期间的长短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定。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具体形式也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案件审理
2.陈述、申辩的审查及处理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采纳。
在一般程序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因采纳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而改变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或处罚意见的,应再次告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节案件审理
二、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送达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检查处理违法案件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公文。
第二节案件审理
1.特点:
(1)内容的合法性;
(2)格式的规范性;(3)制作的时效性;(4)语言的专业性;(5)功能的实效性.
2.行政处罚文书的作用
(1)行政处罚文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忠实记录;
(2)行政处罚文书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3)行政处罚文书是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标志和尺度;(4)行政处罚文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证据之一.
第二节案件审理
(二)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要求制作者必须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本机关执法业务,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同时,还须掌握制作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格式统一;2.制作合法;3.内容具体准确;4.形式规范;
第二节案件审理
(三)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行政处罚文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如按文书性质分类,可分为报告(审批)类文书、告知类文书、调查类文书和决定类文书;
按文书的制作形式分类,可分为填制类文书和拟制类文书;
按办案阶段分类,则可分为立案阶段文书、调查阶段文书、审理决定阶段文书、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归档阶段文书;
按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分类,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第二节案件审理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和结案归档五个阶段,对所涉及的文书及制作作具体介绍。
1.立案阶段的文书主要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
(1)举报记录表。
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
祥表及具体制作要求见:
《烟草专卖管理师专业知识》P<6<6。
第二节案件审理
(2)立案报告表
立案报告表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制作的呈报领导批准立案的内部文书。
祥表及具体制作要求见:
《烟草专卖管理师专业知识》P<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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