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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
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讲座稿
2012年度
毛都西伯小学
201.3
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宣传、讲座稿
(一)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
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比如:
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
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
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
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天天上学,要么骑自行车,要么走路步行,有条件的搭车,无论是步行也好,骑车、搭车也罢,我们天天都得接触公路,〈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
所以我们要学习《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
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青少年学生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
少年犯中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进行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犯罪,最后锒铛入狱,非常可惜!
有些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就是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不认真学习,而是拿别人的东西,吸毒,上网玩游戏、看黄色录像,认为这是件很小的事情,其实这就是违法,这样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
所以学习以上法律尤为重要。
三、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这个解释,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
具体来说,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政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二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三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四是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五是诉讼权利:
包括
(1)起诉权
(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有条件的话学校可组织模拟法庭来观摩、演示,这样你们对这些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罪?
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1、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2、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3、违法犯罪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可处以警告、罚金、行政拘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对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案例:
有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4岁以下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五、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
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所以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时,怎么办?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
同学们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
例如:
1、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
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2、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
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是民事方面的问题。
如果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这些刑事方面的,怎么办呢?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以下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就是要:
智取、智斗)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三)
同学们:
今天主要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据报道,去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
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
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宁波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
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
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小学生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小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小学生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小学生、保护小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你们看不起你们,更不允许侵害你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 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小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如今年2月,我省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 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萧山人。
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去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萧山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位于闻堰镇的钱塘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钱塘江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钱塘江,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萧山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
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
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
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
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
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
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
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
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
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
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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