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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工作白皮书带图正式稿
执行工作白皮书——带图——5月20日——正式稿
贵州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年度报告
(2012年)
做好执行工作,不仅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关系到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关系到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
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努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现将2012年全省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2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总体呈现收案上升、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两升一降”态势,执行积案减少,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34456件,同比上升2.71%,占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15.45%;执结34526件(含上年未结),同比上升2.37%,占全省法院审执结案件总数的15.45%;执结标的金额69.36亿元,同比上升43.87%。
1、从新收案件情况看:
(1)2012年,在全省法院新收的各类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新收26460件,同比上升0.38%,占76.79%;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新收5276件,同比上升43.06%,占15.31%;刑事新收1738件,同比下降19.8%,占5.04%;行政新收107件,同比下降42.16%,占0.31%;仲裁新收786件,同比下降16.91%,占2.28%;其他新收89件,占0.26%。
(2)2012年,在全部新收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33266件,同比上升3.29%,占96.55%;执行标的为物的交付的292件,同比下降53.21%,占0.85%;执行标的为行为的836件,同比上升38.41%,占2.43%。
(3)2012年,在全部新收执行案件中,受托执行的880件,同比下降27.93%,指定执行的31件,同比下降38%,提级执行的2件。
2、从执结案件情况看:
(1)2012年,在全省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8363件,占82.15%;非诉讼类执行案件6163件,占17.85%。
诉讼类执结案件中,民商事执结26481件,同比上升0.04%;刑事执结1761件,同比下降21%;行政执结121件,同比下降28.40%。
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结5286件,同比上升43.37%;仲裁执结786件,同比下降17%;公证债权文书执结28件,同比下降39.13%。
(2)2012年,在全部执结案件中,执行完毕的12888件,占执结案件的37.33%;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11812件,占34.21%;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8608件,占24.93%;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的112件,占0.32%。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完毕、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比例)为71.68%,同比上升4.74个百分点。
其中因拒不执行采取司法措施拘留17人,罚款13万元。
3、从未执结案件情况看:
2012年,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988件,同比下降6.62%,其中中止执行的55件,占5.57%。
未结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未结926件,占93.73%;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未结21件,占2.13%;刑事未结17件,占1.72%;行政未结10件,占1.01%;仲裁未结10件,占1.01%;公证债权文书未结2件,占0.20%。
(二)特点
1、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结案数量增加。
2012年,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32147件,同比上升2.76%,占全部裁判生效案件的24.3%。
在已执结的案件中,经做工作或迫于执行程序威慑,当事人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结案的20289件,同比上升11.87%,占全部执结案件的58.88%,全省法院生效裁判的社会认同度进一步提高。
2、合同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
2012年,全省法院新收合同类民商事执行案件15655件,占民商事新收执行案件的59.16%,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快速发展变革,不可避免伴生的各种问题逐渐凸显,借款、买卖、建设工程、劳务、房地产开发等合同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带动进入执行程序的合同类民商事执行案件相应呈现增长趋势。
3、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有所减少。
在全省法院已执结的34526件案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7700件,同比下降4.75个百分点,但依然占全部执结案件总数的22.3%,比例较大。
按照规定,对经依法调查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但这种结案并非执行程序的正常结束,案件还将长期滞留于执行程序,一旦重新具备可执行条件,就要恢复执行。
4、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增多。
2012年,以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7813件,占全部新收执行案件的22.68%,同比上升3.65个百分点。
部分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成功调解后,因当事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仍需延伸到强制执行程序,说明调解不等同于“案结”和“事了”。
执行调解案件,执行法官往往面临比执行判决书更大的压力。
一方面,调解书相对于判决书而言,大多内容较为简单,执行法官需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搞清调解背景和调解协议所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权利人大多选择放弃部分实体权利以达成调解,更容易因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调解书而心态失衡,执行过程中出现不认可或反悔调解协议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2012年,全省法院以开展专项活动清理并减少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行为为保障,不断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抓执法办案。
省法院着力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意见》,指导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开展;探索开展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妥善应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及时稳妥地办结了一大批执行案件。
认真开展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
(二)抓专项活动开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深化反规避执行、推进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三个专项活动,努力从数量上减少执行积案。
省法院通过制定活动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切实负责起对三项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推进各地法院三项活动纵深发展。
全省法院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悬赏举报、限制出境和高消费等措施,加大清理积案力度,使一批积压多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申诉的执行案件得以化解。
截至2012年底,全省法院已清理并化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184件,多个基层法院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
(三)抓执行规范化建设。
全省法院切实统一执行机构设置,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别交由执行机构内不同部门或不同人员行使,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不断完善符合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规范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确保执行权力规范运行。
认真按照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针对执行工作中亟待规范的执行公开、执行和解、执行听证、执行款物管理等问题,及时出台本辖区适用规范,有效促进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的构建和规范化建设。
(四)抓涉执信访矛盾化解。
省法院结合实际明确了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受案范围、办理程序和结案标准,并通过调卷审查、与相关法院座谈、深入实地调查、重点案件督办交办、排名通报等多种方式,推动全省法院涉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健康运转。
全省法院执行信访部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依法及时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从源头上有效减少涉执行申诉信访的发生。
各级法院纷纷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立执行申诉信访窗口,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及时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审查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扎实化解信访积案。
2012年,全省法院涉执行信访案化解率为93.6%,位列全国前十位。
三、需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或只有部分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长期在执行案件中占据较高比例。
案件能否成功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仅取决于执行法院的努力,更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由于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依赖性,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罚款、拘留等种种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者虽有一定财产、但生活和经营正陷入困境,履行义务有一定难度,加上一些被执行人还正在服刑的情况下,即使执行法院执行力度再大、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方法,也难以做到全部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
(二)被执行人多方逃避应履行的义务。
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是当前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耻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我国在财产调查方面还缺乏统一制度,财产登记和财产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加上人们习惯现金消费但现金难以控制等客观现状,使被执行人能无成本或低成本逃避、抗拒执行。
一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千方百计进行隐匿、转移和私自处分,甚至以假离婚、假破产、假诉讼、假调解、假仲裁以及拖延、躲藏等方式逃避执行。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导致许多案件久执不结,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受到损害。
(三)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
执行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及时查明、控制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由于职能所限,法院难以掌握足够的财产和人员信息,也缺乏必要的调查和处置手段,没有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助,执行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一些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的单位,拒不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者采取拖延、推诿等方式,甚至对法院调查设置障碍,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控制了财产也无法顺利处置,严重影响和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执行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强烈,新媒体时代各方面监督力度加大,新的形势对全省法院执行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全省法院执行队伍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求。
一方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据统计,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5514(含旧存)件,全省法院正式在编具有审判职称的执行干警443人,除去从事管理职责的非一线办案人员,年人均办案100余件。
执行法官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加上执行环节繁多、各类财产的控制和变现程序复杂导致工作任务量增大,案多人少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执行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还存在少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但不规范、甚至违反执行纪律,触犯法律规定的情况,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
四、对策和建议
执行难是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乏力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需要人民法院更加努力地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现就化解执行难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党委、政府继续大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情况,在全社会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既影响司法权威又关系党委和政府形象。
其中一些案件长期未得到执行,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2012年2月,中央出台6号文件,决定开展一次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并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理完毕。
全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共清理出此类执行积案307件,截至2012年底已经化解184件。
建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事,继续大力支持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全省法院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于今年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推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是执行方式的创新和执行手段的丰富,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它通过技术手段细化执行查控规程,为人民法院快速获取执行财产信息、高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力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创造有利条件,既可以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也可以为强化法院内部治理、规范执行行为提供保障。
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全省法院不断探索和努力外,更需要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协助执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主动配合。
建议省委高度关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工作,明确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在全省建立起“党委领导、各协助执行部门参与、人民法院主办、各界积极配合”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巨大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不得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立法规范执行救助工作。
“执行难”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有的申请人因此陷入极度的生活贫困,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于是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引发系列信访问题,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执行救助是一种特殊需要,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甚至生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立法规范执行终结后困难当事人救助制度,依法保障执行终结后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获得救助的权利得以实现,同时解决涉执行信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执行救助条例》,进一步整合现有的国家赔偿、民政救助、信访、维稳、综治等多种资源,以立法手段解决执行救助制度化,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因执行不能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得到适当救助。
(四)增强人民群众民商事交易风险意识。
执行结果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关系密切,具有不确定性。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产生于当事人的交易风险。
任何市场交易都是有风险的,而且自始至终贯穿于交易全过程。
交易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交易行为通常与经营收益相对应和相伴生,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交易过失或者未有有效规避风险造成。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交易风险都应由、也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在执行实践中,因交易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民商事交易风险意识,防范于未然,恪尽注意义务,慎重选择交易或合作对象,客观、全面地就对方的财产、经营、资信和履约能力作深入了解,尽力降低交易风险程度。
一旦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还要尽快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为以后的执行不能埋下隐患。
相关用语解释及说明
1、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几项措施。
提级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是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执行。
2、执行和解: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主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协议,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通过和解,当事人双方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方式以及期限等加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钱债权案件的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因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与商业银行以及房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建立专用网络连接,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集约查询、处置的工作机制,能够快速获取执行财产信息,高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改变了执行查询靠跑银行、跑国土、跑房管等单位的现状,能够提高执行的效率和针对性。
6、执行指挥中心:
是指高、中级人民法院为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7、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是指通过互联网络管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系统。
通过这个系统公布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包括执行的法院、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时间、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以实现执行公开,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8、执行威慑机制:
是指借助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加强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和社会公众联动,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全力挤压其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笔人:
曹晓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稿
日期:
2013-5-24来源:
贵州高院执行局浏览[1255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稿
(2013年5月23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
首先,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向大家通报2013年1至4月,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办理执行案件情况
(一)执行案件呈现“两升一降”态势。
2013年1至4月,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3416件,同比上升5.16%,占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15.56%;执结6935件(含上年未结),同比上升19.53%,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12.27%;未执结案件7469件,同比下降6.8%。
执行案件新收、执结案件数量上升,未结案件数量下降,执行积案得到进一步清理。
(二)执行案件构成基本稳定。
2013年1至4月,在执结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5778件,占83.32%;非诉讼类案件1157件,占16.68%。
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5450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8.59%;刑事310件,占4.47%;行政18件,占0.26%。
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619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93%;仲裁513件,占7.4%;公证债权文书5件,占0.07%;其他20件,占0.29%。
(三)实际执行率上升。
2013年1至4月,在已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的3213件,占执结案件的46.33%;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2447件,占35.28%;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1115件,占16.08%;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的13件,占0.19%。
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完毕、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比例)为81.61%,同比上升5.38个百分点。
二、开展执行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抓好执行案件办理。
省法院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机制作用,于今年3月召开全省中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对全省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此次会议精神,牢牢树立依法、高效、公正、文明的执行理念,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及时稳妥地办结了一大批执行案件。
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随时查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二)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为妥善应对执行程序中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省法院执行局于2012年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
今年以来,省法院按照“大执行指挥中心”的总体思路,首先从加强机构建设着手,吸纳各中级法院执行局长为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成员;同时积极探索指挥中心“管案、管人、管事”的制度模式,实时监控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执行联动单位之间的快速反应和有效联动。
今年4月,我省2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在省外执行案件时,遭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在省内外法院之间进行协调,迅速形成执行合力,使该案执行工作得以正常开展、暴力抗拒执行行为正在查处中,成功检验了执行指挥中心的快速反应和联动功能。
(三)深入开展两个专项活动。
省法院为推动全省法院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活动纵深发展,针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的情况,采取了化解情况周排名通报、深入各地检查督导、帮助解决化解中的实际问题等措施,有效减少积案数量。
截至5月3日,全省法院清理出的307件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已成功化解216件,化解率达70.35%。
全省法院着力扩大在去年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继续围绕“执结标的到位率大幅提高、涉执行信访数量大幅减少”的活动目标,精心组织,积极参与,促进了执行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今年3月,省法院启动了全省法院申报2012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工作,截至4月30日,已有多个申报的基层法院通过所在中级法院初检,并已公示完毕。
省法院将于近期派出工作组进行复检验收,严格把关,确保获2012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的法院名符其实。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全省法院切实统一执行机构设置,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别交由执行机构内不同部门或不同人员行使,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案件从立案、财产查证、强制执行、财产处分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坚持采取审批、合议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执行权力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等方面规范运行。
针对执行工作中亟待规范的银行帐户查询“直通车”、执行和解、执行听证、执行款物管理等环节,及时出台符合本辖区实际的规章制度,加强制度管理,减少和杜绝个人意志的随意性。
(五)做好涉执信访工作。
全省法院执行信访部门面对人员少、任务重的客观情况,始终坚持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处理原则,及时受理、依法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省法院执行局在统一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受案范围、办理程序和结案标准的基础上,继续采取调卷审查、到相关法院座谈、实地调查、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排位通报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省法院持续做好化解涉执行信访积案的工作。
今年1至4月,全省法院共接待涉执行来访群众1366余人次,认真审查来访群众反映的涉执行信访问题,注意引导他们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从源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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