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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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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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
主要包括:
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
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第四条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其他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5:
5,中部省份(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6:
4,西部省份(陕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7:
3。
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
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
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
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拖)轮为1.5。
第三章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广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六条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助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万元。
第二十条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一条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三条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至未满1000KW,单船补助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至未满1000KW,单船补助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四章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
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二十七条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15。
第二十九条渔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6。
第三十二条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
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渔港和避风锚地。
第三十三条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7。
第五章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在政策实施期内,船舶所有人在完成海船拆解后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
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
拆解海船后不新建以及新建海船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
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名称与《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船舶经营人一致,下同)、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船舶的有关证书向其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
(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
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船舶拆解完工后,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三十八条海船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海船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第三十九条《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条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四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四十二条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新船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或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六章内河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附8)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内河示范船的申请人只得选择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内河LNG动力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补助。
申请新建内河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助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
第四十六条内河船进行拆解或改造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内河船的新建按照船检部门现有操作流程实施,并拍摄照片。
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第四十七条内河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属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的,应编制《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书》(附11)。
第四十八条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12、附13)。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提交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新建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附14)。
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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