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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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增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年县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教师深造学校)教职工。
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对教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教职工的利用、辞退必需经县教育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任用教师(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四条全县教育系统各学校教职工必需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确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教职工本人或家眷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事、病假:
一、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15天之内(含15天),由所在学校(总校、县中)批准;因病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因病请假30天以上,报教育局局长批准。
教职工因病请假15天以上,所在学校(总校、县中)须派至少一名副股级以上干部陪同诊治,协助患病教职工解决相关问题。
二、系统内各股级单位校级干部因事或因病持续请假2天之内(含2天)的须报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书面报请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单位一把手领导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委托有关人员主持学校工作,并将安排情形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二)婚丧假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
女教职工请产假,统一由教育局妇委会审批,产假期限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假期能够顺延。
(四)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凡患有传染病或神经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附件1).
(五)学校擅自越权批假、教职工擅离职守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校(园)长责任。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审批程序
请假审批权限在县教育局的,教职工请假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学校、县教育局各存一份),并附证明材料(见后款“证明材料”),填写《永年县教职工休假审批表》(附件3),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教育局开具《永年县教职工休假通知》(附件4),休假教师凭《休假通知》离岗休息,休假期满,教职工返岗当日,所在单位填写《销假回执》交教育局人事科。
请假审批权限在各学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病假手续的,视为无端旷工。
各单位不得擅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
经教育局人事科核定,教职工按规定请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确实缺编的,所在学校可填写《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附件5),按有关程序申请临时聘用代课教师,经审批后聘请的代课教师工资由教育局拨付。
(二)证明材料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须提供如下材料:
能够证明患病现实情形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化验单、门诊收据及其他凭证原件、复印件。
因特殊情形,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由所在单位或家眷填写《永年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校(园)长核实签名、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待批,请假人或直系亲属在请假人康复前补齐申请和证明材料再办理正式审批手续,不然按旷工处置。
长期病假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请假手续,除上述材料外,学校还应出具书面报告(附有关部门鉴定书),由校(园)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随其它材料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二)教职工申请产假:
提供准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职工请假应自觉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然不予批假。
凡在请假进程中弄虚作假的,发觉一次,除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学校校长责任。
请假权限在学校的,请假证明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月报告和月通报制度
(一)各学校应成立考勤制度,增强考勤工作管理,严格考勤。
(二)各学校每一个月底前应将本单位请销假情形汇总,并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备案卡》(附件6)于月底前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当月持续请假3次以上的应注明原因。
(三)教育局每一个月通报各单位教师到岗情形,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各单位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教职工日常管理档案,相关审批手续要及时归档备查。
教职工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刻超过30天(含30天)的,在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同样条件下置后考虑。
第三章教师调配
第八条教职工实行职位与编制双重管理,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入教师。
第九条局机关、局直单位实行凡进必考,由局长办公会研究肯定招考名额及人选。
第十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一概不得借出、借入教师,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的,借入单位须按照本单位编制、学科需求等情形向教育局呈报《借用人员申请》,并填写《教职工借用审批表》(附件7)按程序审批。
经教育局批准外借的教师,借历时刻不得超过6个月。
外借期满,原单位负责召回,外借教师超期不归,按省、市清理在编不在岗教师应该法律规定给予停薪处置,并报请局务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凡未经教育局同意,擅自到永年县教育系统外帮忙工作或因其它原因无端不在岗的教师,停发职位福利,取消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所有评审、评选和考核资格。
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借用的教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现单位享受与正式在编教师同样待遇。
第十一条调动工作办理程序
(一)凡教职工要求调动的,由本人递交申请(附件8),并附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报告(附件9),按照申请和报告,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学校按照工作需要要求从外学校调入的,由用人学校向局人事科呈报教职工需求计划(按照10)和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附件11),调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一并交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调动,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由人事科开具《调动通知》后,调出单位出具《交清手续证明》(附件12)报人事科存档;教师在规按时刻内将原从事工作交接后,凭《交清手续证明》到教育局换取《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教职工调动、借用手续样式见附件13-18).调出、调入单位随即办理相关编制、工资和职称转移手续,相关手续报教育局。
第十二条对在竞争上岗进程落聘人员,报教育局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支教工作
(一)依照《教师法》规定,按照我县教育进展不平衡的具体实际,我县实现超编或师资雄厚学校向边远、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校派送年轻骨干教师进行支教帮扶制度,支教名额由县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测算下达。
(二)支教工作列入教育局年关对下考核目标,两边学校校长是管理支教教师的责任人,受援学校校长是管理支教教师的主要责任人。
(三)教师服务期为一年,期间,必需完成教育局规定的课时量和上公开课、观摩课课时数。
派出单位要随时对支教教师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调整工作办法,确保工作质量;受援学校要对支教教师严格管理,专项考核,使支教工作切实收到实效。
(四)受援学校应成立支教教师业务档案,并实行分级调阅制,即所在小学、总校或县中校长每周检查、教育局每一个月审查制度。
调阅档案内容包括:
支教教师考勤表、备讲义、作业批改本、听课记录本等。
每次调阅,有关人员签章后存档。
支教教师考核档次由受援学校肯定。
支教教师需要完成规定的课时工作量,方可在年关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五)对在考核期间,未完成支教任务的,责令从头支教一年,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将人事关系转往受援单位。
第十四条分派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在所在单位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调动。
第四章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须将今年度上级职称评聘工作精神认真转达到每一名教职工,必需保证申报人的所有材料真实靠得住。
第十六条申报评审职称的教职工必需符合《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评聘计划、随意增减申报和评聘名额。
第十七条各单位须于每学年末对全部工作人员学年内工作情形进行量化测评,测评排队结果报教育局备案,并由各单位校长告知每一名教职工,教育局据此作为每一年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因学校布局调整调到另一学校的教职工,其编制、人事、工资、职位聘用关系一并调往(自中学调整往小学工作、已取得中学二级以上职称人员,依照教育局安排,在县编委取消原单位建制之前可按原职称序列评、聘高一级职称,工资和职位聘用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单位)新学校。
第十九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须自任现职以来有在永年县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条在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调整前,工资与人事关系不符的教职工在现职位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取得申报资格人员占用现工作单位指标。
从事教师工作、具有教师职称的副股级以上干部在现职位参评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踊跃参加在职深造和自学。
教师培训以在职业与深造和知识更新为主,要求专业对口,学用一致。
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应为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教师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攻读硕士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县教育局批准。
教师脱产深造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领取并填写《永年县脱产深造教师审批表》(附件19)和《在职教师脱产深造保证书》(附件20)、到发放工资银行开具《工资卡及账户状态》查询报告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再到教育局财务科换领《工资卡暂收凭证》(附件21),工资卡交教育局代管后,履行组织审批手续、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教育局开具《永年县教职工脱产深造通知》(附件22),准予脱产深造。
(二)经批准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从离开本职位工作的下月起,工资卡及工资暂由教育局保管,保留公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出国离境1年期满未归的,所暂扣工资上缴县财政,按主动辞职处置。
脱产深造教师在规按时刻内返回原单位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的,返岗当日,由所在学校将其毕业证、个人上班申请、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和《教职工脱产深造返岗回执》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科,工资卡退还本人。
(三)脱产深造学习期间,脱产教师应于每学期期末将所在院校提供的成绩单或在校学习证明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经批准脱产深造学习期满后,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应从头履行报批手续。
(四)需提档案脱产深造的教师,要先办理辞职手续。
档案一经转出,工资当即停发,所在学校应当即办理相应停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行师资培训工作校长负责制,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全局年关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各学校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教职工考核和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对每一名教职工进行评价,肯定年关考核档次。
第六章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五条教师退休、退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病休超过6个月的,依照有关规定,教育局将直接办理病退手续,并退后工资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第二十七条辞职。
教职工有合法理由申请辞职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附件23),县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县教育局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县人材交流服务中心,人材交流服务中心与辞职人员鉴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还给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辞退。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一)持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从头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学校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学校转移工作地址,本人无合法理由不肯随迁的;
(四)无合法理由持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刻超过三十天的;
(五)严峻损害教育系统形象或单位利益,造成严峻后果的;
(六)严峻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无理上访,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要挟要挟学校领导,严峻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峻但不组成刑事处分的;
(十)违背工作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峻损失的;
(十一)符合开除条件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凡有其他严峻错误的。
在辞退以上各类人员时,要本实在事求是、证据确凿、不枉不纵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报经县教育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附件24),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县人材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有关规定,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
辞退费在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事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同意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事交接手续或不同意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育人材、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奖励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全部教职工工作主动性和踊跃性。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依照有关规定,由教育局统一研究并下达分派名额,各单位按分派名额公开评选,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局按程序审批。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凡因推荐情形失实或因不公开、不公平造成来人来访的,取消奖励名额,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置。
第三十一条评优评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掌握向一线教师适当倾斜的原则,各单位任意更改奖励名额和奖励对象。
第三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或常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背前款规定,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教师持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以教育局审核后的学校考勤薄尾准),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教育系统正式职工,违背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和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教育局调查核实的,除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外,所在单位也可向教育局建议责令其停职待岗:
(一)工作业绩较差,领导和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二)妨碍团结、拉帮结派的;
(三)诽谤诬告、造谣中伤、弄无组织活动、不保护大局、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违法上访现象并造成必然影响、损害教育局和本单位形象的;
(五)持续无端不到岗3次被教育局通报的;
(六)年关考核在本单位排末位的。
停职待岗人员一概参加待岗培训,培训合格者,一般安排到师资力量薄弱学校工作,其人事、工资和聘用关系一并转往,并取消昔时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资格;培训不合格者,转至工勤职位或予以辞退。
被调离者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情节严峻且影响较大的,经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后,予以避免职。
第三十五条给予行政处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审批,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档案由教育局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局直各单位要依照干部档案材料搜集归档工作有关要求,将正式形成的技术个人档案材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离退休、退职等材料)及时送县教育局档案室归档,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乃至销毁,如发觉以上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抵触或遇新规定,按上级有关政策或新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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