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书标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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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书标范文本
目录
第1章通用条款2
1.1协议效力2
1.2安全生产方针2
1.3单位资质要求2
1.4安全领导小组3
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3
1.6参建人员资质要求4
1.7参建人员其他要求4
1.8人员登记4
1.9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4
1.10劳动合同5
1.11考勤及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5
1.12班前讲话5
1.13安全事故责任6
1.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交底6
1.15临时用电安全6
1.16住宿安全7
1.17餐饮管理8
1.18保险管理8
1.19质量、安全保证金8
1.20消防管理8
1.21劳动保护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9
1.2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9
1.23职业健康安全10
1.24其他要求12
1.25未尽事宜,双方共同按规范、规程、法律法规等执行。
13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承包方式:
总承包
(例:
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质量安全保证金:
乙方进场作业前应交纳万元质量、安全保证金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1章通用条款
1.1协议效力
1.1.1此协议与双方签定的合同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1.1.2乙方只要与本公司确定合同关系,均视为对本协议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等认可,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1.1.3所有违返本协议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规定等的行为,各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法律制裁、清出工厂(工地)等方式解决。
1.2安全生产方针
1.2.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3单位资质要求
1.3.1乙方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质材料,所有证件均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业前向甲方提供全部证件的复印件并盖公章,原件备查。
1.3.2若乙方主体不完全具备相应资质时,应将部分内容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容,且乙方应与被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原件报甲方一份,所有资料盖本单位公章。
1.4安全领导小组
1.4.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应由乙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人组成(建质【2008】91号)。
作业前应向甲方提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讯录、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各管理岗位人员任命文或授权委托书。
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
1.5.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2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5.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5.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5.5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每个班组的班组长均有义务履行兼职安全员的职责,且必须戴好兼职安全员袖标。
1.5.6乙方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质【2008】91号)。
1.5.7专职安全员职责
1.5.7.1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戴好专职安全员袖标;
1.5.7.2负责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1.5.7.3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1.5.7.4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1.5.7.5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5.7.6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5.7.7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5.8乙方应执行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款。
1.6参建人员资质要求
1.6.1参与作业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效证件上岗,非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相关操作。
特殊工种如(建质[2008]75号)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苏建管质[2009]5号)电气焊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1.6.2乙方应按照建质[2008]75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1.7参建人员其他要求
1.7.1所有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向甲方提交人员名单、通讯录、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各管理岗位人员任命文或授权委托书。
1.7.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7.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甲方不允许使用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7.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神经性疾病、贫血、癫痫、颈椎病、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恐高症等都不得从事本合同范围的施工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施工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1.7.5操作工人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管理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超过以上年龄不得从事本合同范围内的生产作业。
1.8人员登记
1.8.1乙方人员必须全部实名登记,乙方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内容至少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职务、登记日期,花名册必须盖乙方单位公章,身份证原件备查。
1.8.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收集整理、保存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人员登记表,并上交甲方一份。
1.9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
1.9.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2012年11月,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1.9.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公司)、车间(工地)、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9.3乙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1.9.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卡及安全考试试卷均必须本人签字,凭三级教育卡办理胸牌、考勤卡、劳动合同,凭卡进入厂区(工地)。
1.10劳动合同
1.10.1乙方应按照《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因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拖欠职工工资,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1考勤及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
1.11.1乙方所有人员均必须执行考勤机打卡制度,人员数量的统计、工资发放、生产活费发放、工程款结算均以考勤机考勤记录为准,乙方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1.11.2考勤制度甲方统一制定,乙方无条件服从。
1.11.3乙方应配备专职的劳动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劳动资源管理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1.11.4所有作业人员上下班均实行打卡制度,对于未能及时打卡的特殊情况,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劳动资源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但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总出勤数量的5%。
1.11.5人工工资的发放实行银行打卡制度,工资支付签字手续必须至发包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由劳动者本人凭身份证签字确认,并根据甲方要求接受全程录像监控。
1.11.6对于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入场登记、教育、考试等手续的,不得发放工资,补全手续后再发放工资,同时对乙方进行处罚,每人每次处罚2000元。
1.11.7如乙方有作假现象(包括代签字、虚报人员数量等),发现一次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1.11.8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乙方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1.12班前讲话
1.12.1“班前讲话”制度,是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操作工人的有效措施。
是保证安全生产,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的可靠保证,班组长班前必须认真执行。
1.12.2“讲话”要以当日生产项目和作业环境条件为主要内容,做到针对性强,职责明确,自检认真,互相帮助,尊章守纪。
1.12.3“讲话”范围包括: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工长或上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的使用方法管理和质量标准;已隧、未隧事故的处理及教训;安全隐患、事故苗子、上级的安全活动要求;新技术、新工艺安全措施及内容;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遵守制度的落后典型等。
1.12.4几未执行本“讲话”要求,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追究班组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12.5作业人员未在班前讲话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未接受讲话要求,对班组长处以每人每次20元罚款,每周超过10人•次未签字的,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1.12.6每月要对“班前讲话”小结一次,班前讲话记录以旧换新,班前讲话记录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1.13安全事故责任
1.13.1乙方未按操作规程盲目施工、违章作业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3.2在生产和非生产过程中,如乙方人员突发性疾病、上下班交通事故、生产和非生产过程中(如下河洗澡、捞鱼、打架、斗殴等)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伤亡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交底
1.14.1乙方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技术底,并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交底,交底要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14.2乙方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乙方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在封面及审批表上盖单位公章,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15临时用电安全
1.15.1乙方使用临时用电前应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1.15.2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15.3电气及机械设备应专人专岗,严禁非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1.15.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专人监护,电箱等关键部位应挂牌警示。
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15.5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1.15.6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限"运转。
1.15.7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1.15.8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1.15.9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1.15.10所有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15.11高压输电线路,脚手架、钢筋、钢管等所有材料距输电线路不小于8米,高压线周围10米范围严禁吊放材料。
1.15.12夜间作业照明要充足,禁止将灯具挂在竖起的钢筋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导线应架空,现场施工照明采用低于36V的安全电压。
1.15.13其他要求按JGJ46-2012及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1.15.14乙方使用甲方的电源必须进行计量,根据合同要求确定电费支付单位及比例。
1.15.15人员离开房间时应关闭空调、灯具等所有电器设备。
1.16住宿安全
1.16.1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
1.16.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宣传。
1.16.3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防风、防汛、防雨雪灾害等应急预案,在风暴、洪水、雨雪来临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并应采取可靠加固措施。
1.16.4二层及以上层建筑不得作为重物存放使用。
1.16.5宿舍墙、地、顶棚、家具等不得在其上随意开洞、打孔、钉钉、涂抹、张贴、拆改、吊挂物品。
1.16.6宿舍内不得存放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材料。
1.16.7严禁擅自安装、改造的拆除建筑内的电线、电器装置和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做饭,不得使用电热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空调、电取暖器。
1.16.8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18摄氏度。
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1.16.9宿舍不得容留非作业人员居住。
1.16.10每间标准宿舍至少住6人,少于6人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房租。
1.16.11乙方入住时应与甲方交接宿舍及其内设施的数量、质量,若未交接入住,视为乙方认可全部,如有损坏、丢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1.16.12其他要求乙方按JGJ/T188-2009及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1.17餐饮管理
1.17.1在甲方规定就餐时间内就餐,不得提前下班就餐,除非公司工作安排,通知食堂提前就餐的情况除外。
1.17.2所有员工进入餐厅就餐须自觉排队打饭,对不遵守秩序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1.17.3员工应自觉保持食堂卫生,不得随意在桌上或地上泼水、倒饭、乱扔脏物等。
1.17.4自觉爱护公司公共资源,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划,损坏按价赔偿。
1.18保险管理
1.18.1乙方应为自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
1.18.2乙方应为自有设备购买设备保险、运输险。
1.18.3乙方工作内容可能涉及到第三方人员安全时,被保险人应包括第三方。
1.18.4人员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
1.18.5所有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19质量、安全保证金
1.19.1质量、安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扣除应扣费用其余无息返还。
1.20消防管理
1.20.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1.20.2作业人员进场前,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下:
1.20.2.1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1.20.2.2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1.20.2.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1.20.2.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1.20.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1.20.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1.20.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1.20.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1.20.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20.8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1.20.9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20.10作业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
1.20.11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挪用消防器材。
1.20.12其他要求乙方按GB50720—2011及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1.21劳动保护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1.1劳动保护用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劳动保护用品应免费发放不得变相收费。
1.21.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1.21.3劳动保护用品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与工作环境相适应,质量合格,规定需要检测的应购买有检测报告的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21.4乙方应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置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21.5过期或损坏的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1.21.6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合格,并有合格证及合格资料。
1.21.7其他要求乙方按建质[2007]255号及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1.2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22.1乙方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22.2乙方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1.22.3专项方案应当由乙方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2.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1.22.5经乙方单位技术负责人、甲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2.6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乙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2.7乙方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作业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22.8乙方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2.9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作业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甲方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22.10其他要求按建质[2009]87号文及其他相关标准执行。
1.23职业健康安全
1.23.1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现场管理
1.23.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23.1.2员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缴纳由乙方公司负责。
1.23.1.3定期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宣传教育由安全主任负责。
1.23.1.4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23.1.5乙方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1.23.1.6乙方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23.1.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23.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3.1.9乙方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作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1.23.1.10乙方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23.1.11乙方安全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1.23.1.12乙方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告。
1.23.2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1.23.2.1乙方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1.23.2.2乙方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向甲方报告,甲方向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1.23.2.3乙方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23.2.4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23.2.5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公司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1.23.2.6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1.23.3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23.3.1每年至少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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