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学第1阶段测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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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学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学》第一章至第六章(总分100分)
时间:
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
层次: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错选或未选均无分)
1、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D)。
A、被评估资产占有人B、被评估资产
C、资产评估委托人D、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人员
2、评估某企业的通用设备,经抽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通用设备1O台,估算其重置成本之和为50万元,而该10台具有代表性的通用设备历史成本之和为25万元,该类通用设备账面历史成本之和为800万元,则该类通用设备重置成本为(D)。
A、750万元B、850万元
C、1500万元D、1600万元
3、在时间、地点和市场条件确定的前提下,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应与(A)相匹配。
A.评估目的B、评估方法
C.评估原则D、评估准则
4、为节省资源和减少污染,政府规定年产值万吨以下的造纸厂一律关闭,由此造成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造纸设备产生贬值。
这种贬值属于(B)。
A、功能性贬值B、经济性贬值
C、实体性贬值D、破产清算贬值
5、资产评估方法中,市场法不适用于(C)。
A、大型设备B、有实体性贬值的设备
C、自制非标准设备D、进口设备
6、在资产评估中,市场法较适用于(C)。
A、专用设备B、大部分无形资产
C、通用性较强的资产D、受地域、环境等严格限制的资产
7、同一资产在不同假设条件下评估结果(D)。
A、相同B、趋于一致
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D、不相同
8、资产评估工作的执行操作者不同于会计计价,它是由独立于企业以外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
这一点说明资产评估具有(B)。
A、市场性B、公正性
C、咨询性D、预测性
9、使用市场法时,选择的可比参照物的数量至少为(C)。
A、1个B、2个
C、3个D、4个
10、使用年限法评估设备成新率时,一般首选(B)作为设备的总使用年限。
A、自然寿命B、经济寿命
C、技术寿命D、折旧寿命
11、对学校、教堂、军营一般采用的评估方法是(C)。
A、收益法B、市场法
C、成本法D、可收回金额作为评估值
12、在同时能够获得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时应该(B)。
A、优先选择复原重置成本B、优先选择更新重置成本
C、任意选择其中一个D、把两个重置成本的金额进行平均
13、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鉴定评估业务约定书(A)的一系列基础工作。
A、之前B、之后C、贯穿全过程D、与此无关
14、某企业的永续年收益额为10万元,适用本金化率为10%,则该企业的评估价值为(C)。
A、10万元B、150万元
C、100万元D、50万元
15、下列原则中,不属于资产评估一般经济技术原则的是(A)。
A、独立性原则B、贡献原则
C、预期性原则D、替代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
1、下列可以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有(BDE)。
A、没有获利能力的专利B、企业拥有的不动产
C、政府公布的经济信息D、企业拥有的商誉
E、个人拥有的股票
2、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有(BD)。
A、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B、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资产
C、资产形成价值的耗费是必需的
D、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的
E、参照物及其与被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参数等资料是可搜集到的
3、在市场法中,参照物调整的因素主要包括(ACE)。
A、时间因素B、折旧率政策因素
C、地域因素D、税收因素
E、功能因素
4、关于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在同时可获得者两种成本的前提下,应该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B、一般而言,更新重置成本小于复原重置成本
C、无论计算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都要求资产本身的功能不能改变
D、物价指数法计算出的是复原重置成本,而重置核算法能可估算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
E、一项技术进步较快的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估算的成本往往偏高
5、从本质上讲,以下哪些不是企业评估的真正对象(BCDE)。
A、企业的生产能力B、企业的全部资产
C、企业整体资产D、企业获利能力
E、企业的投资价值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2分)
1、市场价值:
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正常使用(最佳使用或最有可使用条件下)所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特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
3、折现率:
期望的投资回报。
是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
4、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计18分)
1、简要说明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有哪些?
资产评估假设包括了前提假设、环境假设、评估对象利用程度假设,以及特殊假设等。
其中,资产评估前提假设,也可以称为资产评估基本假设,是规定资产评估最基本条件或前提的一系列假设。
资产评估前提假设具体包括基本情景假设、市场条件假设和评估对象状况假设。
(1)资产评估基本情景假设
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情景假设。
(2)资产评估市场条件假设
资产评估市场条件假设具体包括两种假设,其一是公开市场假设:
其二是非公开市场假设。
①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指一个有众多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②非公开市场假设。
非公开市场假设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景:
其一是交易时间充分而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有限A.有限交易主体假设。
B.关联交易假设。
C.快速变现假设。
(3)评估对象状况假设
①在用续用假设。
②转用续用假设。
③移地续用假设。
2、如何理解市场价值?
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定义,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理解市场价值把握以下几点:
(1)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
即所指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局限于某件发生或某人发生,同时当事人是在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做出的。
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地市场信息,具备较为宽裕的时间,对评估资产具有必要地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2)当事人是理性的,当事人充分掌握信息,不受任何压力,理性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3)市场价值是价值估计数额。
3、简要说明资产评估程序通常包括哪些主要环节?
资产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第一,接受资产评估委托,明确相关事项;
第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三,编制资产评估作业计划;
第四,现场调查;
第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第六,评定估算;
第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五、计算题(每小题15分,共计45分)
计算题答题要求:
写出具体计算过程,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中系数在题目中给出。
1、某家电生产线建于2006年1月,月生产能力30吨,总投资200万元,其中主机12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40万元,其他设备费用30万元,其他各项费用10万元。
2010年1月进行评估。
当时主机价格上涨20%,建筑安装工程费上涨30%,其他设备价格上涨15%,其他费用水平上涨10%。
由于市场需求旺盛,家电生产线满负荷生产。
该设备尚可使用5年。
由于能耗高,污染重,与同类设备相比,每年需多耗能5万元,另需支付环境补偿费用8万元,且后者不可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率25%,折现率10%。
要求:
评估该家电生产线价值。
(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P/A,5,10%=3.7908
2、某资产需要评估。
预计前三年每年收益为200万元、220万元和230万元。
第四到十年每年收益稳定在30万元水平上。
,预计第十一年往后每年收益为500万元。
假设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均为10%,采用分段法计算该资产评估值。
3、某被评估地块面积为1000平方米,要求评估该地块的价格,在同供需圈内相同用途的三个
地块作为评估参照物,参照物地块的基本情况如下:
A地块:
面积为800平方米,一年半前成交,成交价格为200万元,交易情况正常;
B地块:
面积为800平方米,一年半前成交,成交价格为180万元,交易情况正常;,
C地块:
面积为600平方米,一年半前成交,成交价格为150万元,据了解,成交价高于当时正常价格的10%。
一年前及一年半前至今的土地价格上涨幅度分别为10%和15%,评估人员分别对三个参照物地块的区域因素值和个别因素值进行了评定,
评定结果如下:
ABC
区域因素值1108590
个别因素值10510595
以上评定值均被估地块为100而做出。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包括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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