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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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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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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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
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
第一部分信息采集表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名单、分所表(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填写)、合作情况表(有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情况的事务所填写)以及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
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总体说明及要求
1.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师名单、分所表、合作情况表由事务所指派专人填写。
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由事务所打印后,连同本说明发给注师以书面形式填写。
注师填写完毕后交由事务所指派的专人输入电子表格。
2.事务所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首先按照本说明第三部分第(三)节的要求核对注师名单是否正确。
并根据核对后的名单打印出每名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发给注师填写。
3.填表人应当对表格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于不正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对关键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应当按照本说明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信息采集表一并提交。
如果信息变动是由于未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变更事项引起的,则应当提交财政部门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
4.最终填写确认的信息应当以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的情况为基准。
例如,如果甲注师在2006年6月30日办理了转出A所的手续(以注协盖章同意转出为准),则A所在填表时就应当将甲在注师名单中删除。
5.最终确认的表格应当打印。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出资人表、注师名单、分所表、合作情况表由主任会计师签字、盖事务所公章。
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应交注师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并盖章。
事务所应同时提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书面版。
6.事务所在提交信息采集表和有关材料前,务必确认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内容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避免要求补报或者重报。
7.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还应当将事务所基本信息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二、一般项目填写说明及要求
1.表格对某些项目设定了输入的有效区间和一般合理区间。
超过有效区间的数据将不能输入,超过一般合理区间的数据将以红色显示,以提示输入人确认输入是否正确。
2.表格中姓名项的填写要求是:
(1)姓名各字中间不得留空格;
(2)遇无法输入的生僻字,应当以2个下划线“__”代替,并在打印出的表格中将该字工整书写于下划线上。
3.表格中所有金额项目的填写单位为人民币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表格中所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应填写8位数字,所有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和注师证书编号应填写12位数字。
5.表格中所有固定电话和传真号码必须填写长途区号,有分机的,填写分机号码。
长途区号、主号码、分机号应分别填入相应输入框内。
三、各表格具体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基本信息表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不得简写。
无论原信息是否正确,均应按“行政区划名”、“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段的方式重新填写。
如:
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湖北荆州信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则应当将“湖北荆州”填入“行政区划名”栏,“信宜”填入“字号”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填入“行业和组织形式”栏。
更正事务所名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除2006年新设立事务所外,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有2006年年检记录,下同)。
2.设立批准文号及日期
填写事务所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批复)的文号及该文件的日期。
事务所经过跨省迁移的,填写原设立批准文号和日期,不填写跨省迁移批准文号和日期。
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填写脱钩改制时的批准文号和日期。
设立批准文号应当严格按批准文件填写,不得简化。
例如:
沪财会[1997]5号,不能填写为:
市局97年5号文。
设立批准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8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合理区间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补充或更正批准文号或日期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不允许更改,下发表格中的编号确有错误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均可,下同)复印件。
4.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所没有本项。
本表提供“有限责任”、“合伙”、“个人”和“其他”四个选项选择。
选择“其他”的,应当在“其他组织形式”栏中填写其他组织形式具体名称。
更正组织形式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所数量、出资人(合伙人、股东)数量、注师数量
该三项由程序根据分所表、注师名单、出资人表的记录数自动填写。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姓名
组织形式选“有限责任”的,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形式选“合伙”的,应填写执行合伙人姓名。
有多名执行合伙人的,填写营业执照中第一位执行合伙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合伙人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补充或更正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姓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主任会计师/设立人姓名及注师证书编号
组织形式选“个人”的,应填写设立人姓名及注师证书编号。
选择其他组织形式的,应填写主任会计师姓名及编号。
主任会计师应当是本所注师名单中的注师。
8.成员所、联系所情况
反映本所与其他事务所(包括境内所和境外所)建立成员所或联系所关系情况。
选择“有”或“无”。
有成员所或联系所关系情况的,应在合作情况表中填写具体情况。
9.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经营场所、注册号、登记机关名称
该四个项目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事务所经过跨省迁移的,填写迁移后营业执照记载信息。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的有效区间是设立批准日期至2006年6月30日。
有限责任事务所的经营场所填营业执照中的“住所”。
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中的13位数字(中外合作所除外)。
登记机关名称填写登记机关公章名称,不得简写。
该四个项目有补充或更正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税务代理资格
对每一项资格分别选择“是”或“否”。
填写“是”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11.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该项由程序根据出资人表中各出资人的出资额自动合计填写,一般合理区间为0至500万元。
补充或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上年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
2006年设立(以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为准)的事务所不需要填写该四项信息。
上年末净资产的一般合理区间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的一般合理区间为0至500万元;上年度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的一般合理区间为:
0至2000万元。
上年度审计收入必须小于等于上年度总收入。
上年度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口径应包含所有分所(含跨省设立的分所)。
该四项信息应当以经审计的本所2005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
事务所应提供本所2005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13.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固定电话应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
事务所或联系人如有电子邮件的,则应填写电子邮件地址。
14.中外合作所信息
中外合作所还应当填写合作中外双方事务所的名称、出资额,中方执业证书编号,外方注册地。
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合计等于注册资本。
外方注册地填写外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二)出资人表
个人事务所和中外合作所不需要填写本表。
事务所应当以2006年6月30日的工商登记情况为准填写本表。
在表中增加股东、合伙人、出资人(以下统称出资人)的,如该出资人是注师,且其注册关系不在总所,则应提供该出资人注师证书复印件。
各项目具体填写要求:
1.注师证书编号
非注师出资人应在本栏填写“999999999999”。
2.持有的其它执业资格证书
注师出资人不填写本栏。
其他执业资格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和其它,可多选。
其它执业资格应填写具体名称。
选择某项资格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3.成为本所出资人时间
为必填项。
填写吸收该出资人的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签署日期,但不得早于事务所工商登记成立日期。
4.是否在本所专职执业
为必填项,选择“是”或“否”。
5.出资额、出资比例
有限责任事务所股东的出资额指计入股本的出资额,不包括其它出资额(例如记入资本公积的出资)。
填写出资额后,出资比例由表格自动计算,无需填写。
(三)注师名单
本表填写注册关系在事务所总所的注师,包括担任出资人的注师。
但如果出资人注册关系在分所而不在总所,则该出资人应当在分所注师名单中填写,不在本表填写。
若名单中已有的人员不是本所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原因(若本所注师未通过2006年任职资格检查,但6月30日之前尚未注销注册,该人员仍作为本所注师):
1.若该注师已转出本所,填写“已转出”;
2.若该注师被撤销、吊销或注销注师证书,填写“被撤销”、“被吊销”或“被注销”;
3.若该注师已转非执业会员,填写“已转非”;
4.若该注师死亡,填写“已死亡”;
5.若该注师未曾在本所执业,填写“未知人员”;
6.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若在本所执业的注师不在名单中,应当在名单中添加记录,并填写其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添加注师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注师证书。
(四)分所表
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填写本表。
已撤销的分所不填写。
已批准设立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分所应填写。
事务所可以增加或者删除分所。
删除分所的,应当填写原因。
增加分所的,应当提供分所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所名称可以省略事务所名称。
(五)合作情况表
本所与其他事务所(包括境外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基本情况表中“成员所、联系所情况”栏填写“有”的),应当填写本表。
本所与多个事务所建立同一种类的合作关系的,应当分行填写。
本表各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1.对方事务所名称
应当填写全称(以合作协议公章为准)。
对方事务所为外国(不包括港、澳、台)事务所的,其名称需同时填写中英文。
2.对方所执业证书编号
对方所为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所的,不需填写本栏。
3.对方所注册地
对方所为境外所的,填写对方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4.合作形式
共四种类型供选择:
本所作为对方所成员所、本所作为对方所联系所、对方所作为本所成员所、对方所作为本所联系所。
(六)注师基本信息表
1.姓名
修改姓名信息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将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更名的;
(2)经考核合格(包含认定)后更名的;
(3)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与考核文件一致,但实际姓名与考核文件有差异的。
2.注师证书编号
注师持有的注师证书编号应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一致。
不一致时,需到省级注协换发证书。
3.出生日期及性别
出生日期及性别是依据身份证件号码(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的规则提取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进行修改,但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居民身份号码与性别、出生日期不符的,电子表格中将以红色提示。
出生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00年至1988年,一般合理区间是1930至1986年。
4.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护照号码。
因输入原因造成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修改后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前的身份证件号码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内地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公安部门证明。
5.注册批准文号
注册批准文号以最近一次注册为依据。
例如,某注师98年以前曾在事务所工作,后因故离开,又于2004年重新注册,注册批准文号应填定为2004年重新注册的批准文号。
6.取得注师资格方式
取得注师资格方式为考核或考试两种。
7.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文号
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应及时补办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全科合格证号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全科合格证号一般情况下应当为字母A或B加8位数字。
早期的全科合格证号可能不符合该规则,电子表格中也允许输入,但以红字表示。
考核(认定)文号应填写文件号全称。
如(94)财会协字第29号,不能填写为94财会协字第29号或(94)财会9号等等。
8.毕业学校
毕业学校应当填写学校全称(毕业证书公章名称)。
第二部分业务报备表
一、报备范围
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开展,要求全国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通过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年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上市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中央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专项审计”)、《验资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验资”)等五张表格,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完整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验资报告汇总表》,如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未承接某种业务,应在备注中说明。
事务所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除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称中央企业集团)外所有企业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各类专项审计报告;在《验资报告汇总表》填报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上市公司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仅指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所有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报备的业务不应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中重复报备。
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由总所负责填报相应的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分所不必再单独填报。
以事务所分所名义出具的报告,应由分所单独填报相关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总所不必汇总填报。
二、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在安装并运行信息采集软件事务所子系统后,选择“填报——业务报备表格填报”,再根据不同的业务选择不同的表格进行填报。
打开表格后,点击右下方的“添加”键,就可以增加一行空白表格填报一项业务。
“填写备注信息”键用于填写事务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执行任何该类业务的说明,说明的格式为:
“本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未出具**报告。
特此说明。
”。
“删除”键用于修改填写错误的信息,但删除后必须点击“保存”键后修改才能生效。
事务所应如实填报每张表格,不得遗漏或隐瞒。
填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保存。
填报结束后,应保存数据,再点击“导出”键,就将填报的业务报备表格导出,另存为excel表格或文本文件。
在导出模式下,可以执行打印功能,点击“打印”键,选择“横向打印”,可以打印报表。
所有表格都填写完毕并保存后,必须回到初始界面选择“报盘”,将填报的信息存储为上报文件。
除报盘后生成的上报文件外,事务所(分所)还必须将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并附主任会计师签字的业务报备表格(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如一份表格有多页,则每一页都必须加盖公章,主任会计师只需要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签字,并在第一页签字处注明该份表格共多少页。
三、报表说明
1.表格中除“备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外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如事务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应在备注里说明。
例如,某事务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从未出具验资报告,应打开《验资报告汇总表》,在页面右下方选择“填写备注信息”,在弹出的窗口填写内容,说明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验资报告,填写完毕保存即可。
2.所有表格都应按照报告文号顺序填列。
3.所有客户名称均应为被审计(或验资)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完整名称,不得缩写或省略。
4.报表年度是指所审计的是哪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报表年度”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栏均为选择项,请在表格提供的选项内选取。
5.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应对应无误。
如一份报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则应先取前两名填列,然后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注明“另有其他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填列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6.项目组人数是指为该项审计投入注册会计师和一般助理人员总数,但不能以“人次”作为填报数。
7.外勤天数是指从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之日起到离开企业之日止的有效工作日,包括正式审计之前的预审时间,不包括中断的时间。
8.收费金额是指事务所出具该项报告后按照业务约定书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如实际收取金额与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仅金额不一致,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金额填列,并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说明实际收款数和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收费金额的填报单位均为万元。
9.《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股票代码”栏只允许填写1个代码,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填写A股代码,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该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
10.《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合并户数”是指纳入该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子公司数。
“控股上市公司数”是指该中央企业集团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11.《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是否连续审计是指该上市公司或中央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经本所审计,该栏填“是”或“否”。
如填否,应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栏填写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全称,不能缩写或空缺。
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对企业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但未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不属于连续审计。
四、注意事项
1.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报备工作,并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事务所总所应对各分所的业务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事务所的每张业务报备表都必须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分所的业务报备表由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
2.省级财政部门将对事务所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汇总,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事务所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事务所给予相应的处理。
财政部门将把不报、瞒报的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业务报备过程中知悉的事务所商业秘密(包括事务所的客户列表、收费金额等)负有保密义务,XX和批准,不得将报备信息提供给与业务报备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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