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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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人民政府文件
匀府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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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匀府常议[2007]2号)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则、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时间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3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下表的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定,并报市城规委审批。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2-1
控制范围
旧区改造
新区建设
建筑程度及高度
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低层住宅
40
1.2
40
1.2
多层住宅
35
2.2
30
2.0
中高层住宅
35
2.6
30
2.4
高层住宅
(10-18层)
30
6
25
5
高层住宅
(18-34)
25
8
20
6.5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下)
50
4.5
45
4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上)
45
7
40
6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
2.0
40
2.0
高层厂房及库房
30
2.5
30
2.5
注:
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七条建设用地在2万㎡及其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以下的按表2-1中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城市中心区临城市次干道、主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控制指标下作的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2-2
容积率控制指标
小于3
大于等于3小于5
大于等于5小于6
大于等于6小于8
提供1㎡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2
3
4
5
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因规划需要扩大拆迁范围,而建筑用地又未因此而增加的,经市城规委批准可是当提高容积率,但增加量不得大于1.0。
第4章地块控制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促成联片规划建设,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与700㎡;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500㎡;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的,不得单独建设。
在旧城中,小于上述指标,且四周近期均无法改造,在满足各种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规委批准可以改造,但只宜建中高层以下住宅或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第十一条提交审批的规划资料须有批报项目的位置图,图上必须标明该项目与四周永久性参照物的关系,并根据需要绘制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以及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并用坐标限定。
在划定拆迁范围时,须将近期无法单独改造,又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方一并划入拆迁范围。
该图必须在1:
500的地形图上绘制,目前以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为准。
没有地形图的地块须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并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登记。
第5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一下住宅之间和24m一下公共建筑之间以及二者相互之间间距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建筑
1、以正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
新区1.0:
1.0;旧区1.0:
0.8。
所参照的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为南向,东西向布置的为东向。
2、非正东、正南布置的建筑,其正面间距的拆减可参照下表。
不同方位间距拆减系数表5-1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90°
拆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栏位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北向同类建筑的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
面对有开门或窗纵墙的山墙面若满足下述要求,其间距可不少于10m即可。
山墙上不开窗盒设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m以内,临山墙开间的纵墙上不双侧设置阳台。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当两幢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为:
(1)小于10°。
(2)10°至30°。
(3)30°至50°。
(4)50°至70°。
(5)70°至90°。
其最窄处的间距分别不低于:
(1)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
(2)1.0:
0.9至1:
0.8。
(3)1.0:
0.8至1.0:
0.7。
(4)1.0:
0.7至1:
0.6。
(5)按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最窄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m。
旧区改造其间距可是当缩小。
4、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m,且山墙上均不得开窗、设挑阳台,卫生间内专用同期高窗除外。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一下住宅或24m一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建筑:
1、面宽小于等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5m,旧区20m,面宽大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5m,旧区20m。
2、高层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0倍高度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0m,旧区15m。
二、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东侧或西侧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0m,旧区15m。
三、高层建筑裙房若未超过24m,它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的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并不得小于25m;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0m。
第十七条临剑江河布置的相邻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新建连续布置的按最高建筑计)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十八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m小于6m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分别不得小于5m、3m。
三、高度大于6m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四、岩面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应小于1:
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6m;中高层一下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应小于1:
3,开槽宽度不得小于4.8m;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6mx3.6m。
第二十条特殊建筑对其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
1、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师及生活用房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的一般以上也必须满足上述标准。
2、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一条100m以上超高建筑和其它特殊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有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规委审核,再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6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执行。
建筑瑞让道路红线控制表表6-1
道路等级或位置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剑江河河滨道
支流河滨道
建筑高度(m)
退让红线距离
m
m
m
m
m
24m以下
2-3
1-2
1
2-3
1-2
24m以上
60m以下
3-5
2-3
1-2
3-5
2-3
60m及以上
100m以下
5-7
3-5
2-3
5-7
3-5
注:
100m以上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由市城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相邻为已建永久性建筑的按本规定第五章要求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近期将要改造或是空地时,须按与该地块规划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
三、边界外是永久性公共绿地、广场、运动场时,建筑外墙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m。
第二十四条规划宽度16m及其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3至5m。
第二十五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三星及以上宾馆、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m,主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m,并满足各类学校的主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停车、会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除需要与城市主干管、线连接的建筑管线外,建筑的基础、地下室、踏步、阳台、雨篷、水表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须退让道路红线1m以上。
第二十七条沿河两侧按不低于下列规定留足滨河道路红线,建筑物、构筑物红线按本章规定退让。
1、剑江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20m。
2、绿荫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2m。
3、旱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2m。
4、小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0m。
5、柳挡河按规划的河岸边退让不低于8m。
6、三道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8m。
第二十八条靠近铁路、高压电力线、人防、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的距离按相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7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要求。
第三十条临城市中心区东、西两侧高山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须满足下述要求:
在其1km半径范围内的景区、景点以及人流较集中的休闲场所占地一半以上的地方,不能因为它的修建而遮挡住三分之二以上高度的山体。
第三十一条没有高度要求的沿街建筑,其高度按一下公式进行控制。
H≤2(B+b)
式中:
H—拟建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度,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拟建建筑道路对面是永久性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地的,其高度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七层及其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店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底层作为商店或架空层、贮存空间等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且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有中间层起计算,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三十三条在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方,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8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类管线与建筑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BG50289-98)的要求控制,覆土厚度须严格执行该规定。
管线走向和断面图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造价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管线工程,须持市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书,市政处方可为其办理破占道手续。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无主。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要求执行。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须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2、旧区城市道路的改造,在既不影响行车安全,又对其竖曲线视觉效果无大碍前提下,尽量坚固道路两侧大多数永久性建筑的室外标高,以形成良好的城市道路综合景观。
3、道路纵坡宜控制在6%以内,特殊地段经市城规委批准后,可适当放大,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同时两侧人行道相应考虑防滑设施。
最小纵坡宜控制在0.5%以内,最小不得小于0.3%。
4、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须设有保证安全和景观要求的缓和段。
5、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德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m,人行天桥桥面和梯道净宽按人流量计算,但不宜低于2.4m和1.5m。
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m。
6、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须考虑城市景观,达到一桥一景要求。
二、连接城市道路的桥梁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且横断面的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三、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有可燃、易燃管线的应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1、公共厕所的设置
(一)所设置公厕的面积标准
1、居住小区按6—10㎡/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休闲渡假山庄接待人流10—20㎡/千人。
4、市政公共厕所按服务人数2500—3000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
(二)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
1、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不宜大于300m。
2、主要繁华街道宜在300—500m。
3、一般街道宜在750m—1000m。
4、未改造的老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m—500m。
(三)市区公共厕所均为水冲式,主要地段和重要公共场所公共厕所须按星级厕所标准修建。
(四)宜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在其设置的位置上均须考虑对外昼夜开放。
(五)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厕须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和蹲位。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
(一)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遵循既方便和满足使用人的要求,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原则,其形式可因地制宜,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60m。
(二)果皮箱的设置间距:
商业或餐饮一条街不宜大于30m;河滨游览道不宜超过50m;主、次干道50m、80m,一般道路80m—100m。
三、垃圾转运站
(一)宜以设置小型转运站为主。
(二)小型转运站每0.7—1k㎡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小于8m。
由于情况特殊,满足不了用地或间距要求时,须达到日产日清、卫生及通风基本要求,具体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三)建筑面积达到10万㎡及其以上的小区,须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位置应方便清运车辆的进出。
第三十八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须执行以下规定:
1、经规划部门批准为停车功能的室内外场所,未经市政府正式行文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且政府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兴建公共收费停车场(库)。
2、各类建筑应设停车位按下表规定执行。
停车泊位指标表8-1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般住宅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别墅
车位/户
1
三星级以上宾馆
车位/客房
0.25-0.35
三星以下宾馆和招待所
车位/客房
0.2
餐饮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1.7
写字楼
车位/100㎡营业面积
0.4
商业场所
车位/100㎡营业面积
0.3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3
一般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2
影剧院
车位/百座
2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市区内游览场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0.08
市区外游览场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0.12
注:
1、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净面积至少按15㎡计。
2、住宅小区室内停车位须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
三、停车场(库)的设置应遵循就近,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四、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五、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m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净宽不小于7m;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m。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除应符合目前都匀市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一下规定“
1、除重大节庆活动的工艺广告外,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特别是过街横标。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影响相关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等。
3、在道路中心隔离带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四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元和其它公共场所所建设的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9章城市绿地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河两侧的河滨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主干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次干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5%。
在旧城扩建以组织车流为主的道路了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二、公共小广场宜以乔、灌木绿化为主,尽量少设置草地,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三、绿化除需满足城市景观要求外,不得影响行车安全,以及住宅建筑的采光。
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访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和修剪操作空间,相应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型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五、乔木绿带下方不得铺设除路灯照明专用线以外的其它管线。
第四十三条居住小区绿化
1、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居住小区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算在内。
3、新建居住小区应根据其规模大小,结合地形设置一个中心绿地,并且尽量采用开敝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于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四十四条新建工业与其他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一下控制指标执行。
1、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的绿化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医院、宾馆、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四十五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10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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