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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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各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政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成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政务中心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二条 政务中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一)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转运单,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办该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
(三)政务中心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处室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处室应当将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送交局政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交政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毕,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听证承办处室提出,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制做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岗位。
第三十四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节 送达
第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制作完毕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一并转交政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政务中心收到承办处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
政务中心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并实时发布领取批件通知。
第三十七条 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名称、编号、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政务中心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六节监督
第三十九条政务中心归口政策法规处管理。
第四十条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根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方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快捷便民。
并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局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局公众网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主要包括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公示以及许可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三条湖南省及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许可项目和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统一在局公众网上公布。
第七条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许可条件;
(五)许可程序;
(六)工作时限;
(七)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表格;
(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对公示的许可内容有疑问的,局政务中心或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处(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依法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 , 承办行政许可的处(科)室及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由承办处室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科)审核后,更改公示内容。
第九条实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制度。
局政务中心根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受理单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办理状态、办理时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政务中心应当在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上予以公开,并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录入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各相关处(科)室应配合政务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各相关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示制度的,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负责执法监督的机构对其它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级及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审查备案;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政务信息的公开是否全面、准确、及时;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条件、程序、文书、案卷材料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
(六)罚没款的收缴方式、罚没款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事先审查;
(二)行政执法检查、单项工作评议考核;
(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审核把关;对下级部门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审查;
(四)受理相对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并进行调查;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行政执法协调;
(七)听取被监督单位或部门执法工作汇报;
(八)调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随同现场执法;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根据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和方式。
(三)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四)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法定程序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的,依照复议程序变更或撤销: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的,依照复议程序责令限期履行。
(四)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照要求报送审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未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未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调查,并依法纠正;视情节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构处理。
第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被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执法监督机构。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
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败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据称“行政执法案件”,包括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市州局、县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省局、市州局、县市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省局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负责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济追偿。
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局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办。
第二章败诉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败诉是指: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五)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应当给予赔偿的。
第七条因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
(一)案件受理报告。
各市州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各县市局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报市州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案件结果报告。
省局机关各处室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政策法规处。
市州局应在自己办理的对县市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行政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省局政策法规处。
县市局应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其分管局长及市州局政策法规科。
(三)执行情况报告。
省局机关各处室、市州局应在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其分管局长及省局政策法规处;县市局应在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其分管局长及市州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省局及市州局行政执法案件生效的败诉结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依法确认。
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收到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确认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结果,向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附件1),并抄送人事教育处、监察室。
县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生效的败诉结果由市州局政策法规科依法确认。
政策法规科应在收到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确认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结果,向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附件1),并抄送人事教育科、监察室。
第三章过错调查及认定
第九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依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败诉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的过错情形、实施行政处罚的过错情形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过错情形依《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过错情形是指: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时限的;
(三)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第十一条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八)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无过错,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的,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上级领导违规干预的;
(三)其他原因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的。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科)自发出《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相关工作人员的过错,确定败诉责任;会同人事教育处(科)、监察室研究、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附件2)报局长会审议。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由主管局长批准。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经审议通过后,10日内送人事教育处(科)、监察室执行。
第十五条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监察室制作《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移送书》(附件3)报局长会审议同意,办理移送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严重违法、违纪的,调离原执法岗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处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将决定书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责任人档案。
第十八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由办公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被追究败诉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负责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在责任确认、追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局长或者监察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5日”、“10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
2、《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3、《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移送书》
附件1: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责任追究文书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确认书
确认书编号
(败诉案件涉及责任部门):
现将法律文书送你处室,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
根据《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政策法规处(科)对你处(科)室涉及的败诉过错责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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