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长及安管人员题库填空2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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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六长及安管人员题库填空200题
煤矿“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题库
(填空200题)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根据,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县级)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有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共同,上一级)
4、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指导、协调)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两年、一次)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半年、一次、报送)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和,进行和,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公布。
(特点、危害、风险辨识、评估、从业人员)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掌握风险和事故。
(从业人员、应急知识、防范技能、应急措施)
10、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人员经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培训、培训合格)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和,配备必要的、、
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特点、危害、灭火、排水、通风、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12、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小时应急值班。
24
13、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后耗费用,由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手续,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办理、备案、报送)
15、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19、《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1、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22、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23、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24、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25、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6、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27、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28、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29、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0、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1、《煤炭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32、《煤炭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33、《煤炭法》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34、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35、《煤炭法》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6、《煤炭法》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37、《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8、《煤炭法》规定,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0、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41、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42、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44、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45、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6、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7、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48、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49、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50、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51、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52、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53、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54、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
55、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56、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曝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5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58、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9、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60、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6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62、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
6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64、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6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应当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66、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67、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68、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9、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70、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71、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2、提升机盘式制动装置空动时间不得超过0.3s。
73、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74、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75、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76、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77、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78、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79、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80、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81、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8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83、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
8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8、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89、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9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91、煤矿企业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9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9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4、应急预案是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
专项预案应该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及大面积传染病的预案。
95、有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项预案。
96、低浓度瓦斯爆炸,应尽快恢复灾区通风。
97、井底车场发生严重火灾,必须尽快组织反风。
98、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99、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
101、心肺复苏有效时,可见瞳孔由大变小,并有对光反射。
102、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10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0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105、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106、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10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108、探放水设计中应首先设计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三条线。
109、老空水含铁质变成红色,酸度大,水味发涩。
110、冲积层水水色发黄,往往夹有砂子。
111、顶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应视为透水征兆。
112、煤矿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工作水泵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113、透水预兆中,顶板挂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压欲滴”之势。
114、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115、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16、掘进工作面冒顶区及破碎带必须背严接实,必要时要挂金属网防止漏空。
117、锚杆支护是先进的支护方式,是巷道支护技术的发展方向。
118、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19、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工作面达到最大控顶距时必须回柱放顶。
120、采煤工作面应保持“三直一平”,即煤壁、支架、溜槽保持直线,溜槽底部保持平稳。
121、巷道维护须从提高围岩强度和控制围岩应力两方面采取措施。
122、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后退式。
123、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124、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1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26、煤矿井下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127、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128、大力推进煤矿的“四化”建设指:
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
129、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过再次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作业。
130、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
131、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132、井下避灾自救的五字原则灭、护、撤、躲、报。
133、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34、在穿越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35、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
136、巷道按其作用和服务范围可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
137、“一通三防”是指:
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
138、矿井通风的方式可分为:
中央式、对角式和混合式三种。
139、矿井瓦斯就是在采掘活动中产生的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的总称。
140、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141、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
142、矿井应严格落实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14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
144、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145、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
146、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47、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148、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49、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50、煤矿企业必须有完善的、满足需要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等。
151、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一台探水钻,矿井至少备用一套探放水设备。
152、煤矿井下探放水实行探、掘分离原则,探放水队伍单独设立,由煤矿安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
153、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总工程师是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15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55、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156、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4种类型。
157、煤矿防治水五项综合措施是防、 堵 、疏 、排、截
158、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159、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160、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161、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掘工作面应实行 独立通风。
162、煤矿井巷交岔点,必须设臵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163、主要水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向井底车场,另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向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版7m以上。
164、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乘人装臵顶部应设臵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165、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
166、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167、矿井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68、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169、矿井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170、矿井应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
171、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172、煤矿在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查清掘进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回采。
173、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174、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米。
175、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176、工作面倾角大于12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17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验收。
178、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9、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80、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8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8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84、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18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
18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7、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具不得挪作他用。
188、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1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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