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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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
点睛刑辩大讲坛(三)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心理探究
一、刘卫主编致辞
刘卫:
我是刘卫主编,谢谢大家。
十分高兴能跟大家在这样一个周末来到大成。
各位律师朋友,我们今天的讲座是一个公益讲座,也是我们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的第三期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讲座。
我们这个讲座是一个系列讲座,我们将会一如既往地按照每个月一到两期这样一个周期往下走。
我们课程的目的和举行这个讲座的意义,都在我们的蓝皮本里有说明。
当他人还在沉梦中熟睡的时候,我们已经悄悄地起床;当他人正在起床洗刷的时候,我们已经整装待发;当他们正在享受周末的悠闲,而我们各位来到大成给自己充电。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
这是一种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
今天,我们牺牲周末的休息,明天我们将换来我们律师个人的强大、职业的强大、我们国家法治的春天!
本次活动得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鼎力相助,下面请钱列阳大律师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致欢迎辞!
二、钱列阳律师致辞
钱列阳:
首先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欢迎各位律师用休假的时间,来这里共同探讨学习刑事法律问题。
我觉得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我们由于有这样比较宽敞的条件,大成律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其实已经办了很多起,这样大规模的刑事业务这还是第一次,但不是最后一次,以后更多的时候我们也会来讨论。
你们至少今天到大成律师事务所来,认了一个门,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
刑事辩护业务走到今天,其实应该讲,也就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走到了一个业务上的瓶颈。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正,贯彻了10年,对刑事诉讼法本身暴露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和我们律师都越来越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案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
可是正在这时,我们的《律师法》出台了。
《律师法》出台了以后,从33条到38条刑事辩护业务和已然的《刑事诉讼法》形成了“两法冲突”。
这“两法冲突”的问题其实我们早就注意到了,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两法冲突”做出一个立法解释来解决这个矛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矛盾解决不了,立法解释出不来。
所以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之间就有很大的冲突,于是又产生了新一轮的矛盾和问题。
所以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讲,这30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出现的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问题。
因此,律师的风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多。
也正因此这样,所以点睛政法网络学堂刘卫老师组织了一次又一次的为大家进行公益性的刑事法律的培训。
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知道该怎么操作、该怎么做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什么不该做,当我们不知道什么不该做的时候,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什么不能说、什么不该做。
在这方面如果我们不懂得办理刑事业务,我们可能挣不到律师费,但是我们做了我们不知道不该做的事,我们可能会丢掉饭碗,这样的教训,在北京、在全国每年都在发生。
所以,为了使这样的悲剧尽可能少地重演,这也是我们一次次办理刑事业务培训,大家进行业务讨论的机会。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汤忠赞大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也是改革开放30年从业走了几乎30年的大律师。
他有这么多年累积起来的刑事业务的办案经验、浓缩的精华,毫无保留地给我们大家传经送宝。
所以我“抛砖引玉”,在此我代表所有听课的律师,也包括我本人,向汤忠赞大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有请汤忠赞大律师讲课。
第一单元:
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
一、汤忠赞律师主讲
我讲课说不上,我就说一下经验。
我是1981年开始做刑辩,大概做了1000余件刑事案件。
所以我觉得,跟在座的大律师,包括在我旁边做的这几位大律师的经验,他们的理论实践,他们都很丰富。
我主要讲经验,讲我经历的点滴经验。
我今天讲的主题是刑辩律师法庭的口才。
大家都知道,口才、语言问题是很奇妙的,是不是有了人类以来就开始有了语言,语言以后会不会消灭,语言是个什么东西,今天我们都不去探讨,这方面的文章很多,今天我们讲的主要是法庭的律师口才。
(一)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的评价标准
刑辩律师法庭口才的表现效力,其评价标准是:
1.法官体验到的是充分的讲事实、讲法律,不是胡搅蛮缠。
2.检察官体验到的是真正的抗辩对手。
3.委托人体验到的是尽职尽责的法律之师。
4.旁听人体验到的是出色的演说家。
5.领导人体验到的是创造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
这些评价很完美,但是要做到很难,但是我们要从这些方面努力,达到刑事口才的艺术化、标准化。
(二)刑辩律师法庭语言的特点
1.法定性
必须是法言法语。
即生活语言法律化。
如“杀了人”这个概念,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等,因为只有法定语言,才能对“杀了人”这一概念进行法律评判。
如有辩护人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时,有这样一组语言:
“本案是死了一个人,但是怎样弄死的呢?
是别人弄死的,还是自己不小心谢世的,还是老病发作而死的,总之一塌糊涂,找谁抵命都不合适,我的当事人更是莫名其妙进了班房,请法官救救我的当事人。
”这一段言词,没有从法律上阐述观点,显然不是在辩护。
2.针对性
律师的法定语言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不能漫无边迹、夸夸其谈,当然针对的不是案件的全部,而是需要进行辩护的重点。
如有一起因同性恋纠纷而引起的敲诈勒索案,辩护人大讲同性恋的起源,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法律保护同性恋,同性恋者也有爱,也有情等,但没有深刻论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这样的法庭语言当然不会被法庭重视,因为是废话,尽管研究了同性恋的一些问题,但文不对题。
3.论辩性
这是刑辩律师法庭言语的重点和关健。
论辩体现对抗中的融通,融通中有对抗性。
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求真、斗法和护法,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剖,从而达到控辩双方法律赋予的目的。
论辩语言的使用,贯穿在庭审的讯问和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各阶段,有时在庭审准备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都可能涉及法庭语言。
案例:
一对恋到黄山游玩,女方不慎失足掉入悬崖,慌忙中抓住男方左脚,男方情急之中,抓住一颗小树,两人依赖小树悬吊于崖边,男方见小树快被拆断,遂向女方肩膀处踩一脚,致女方坠入山崖,男方获救,并积极向山下寻找女方,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人:
男方构成故意杀人。
辩护人:
男方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
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的四个要件。
辩护人:
男方不构成犯罪。
理由:
双方都处于危险状态,男方无法选择,两个一起死,可以求一人生。
女方捉住男方脚,出于求生的本能;男方蹬女方的一脚也是出于求生的本能;双方处于危险状态是女方不慎所致,这对恋人情深意笃,女方倘若有知,明知自己必死,且其死可救其男友,也会对其男友心尽谅解,求政府网开一面,不予追究。
公诉人:
情不能代替法,我们国家是罪行法定原则。
精彩设计:
律师言词精彩,颇为动听,但请问:
既然情深意笃,为何对女友狠蹬一脚;既然情深意笃,面对女友眼巴巴的求生渴望,只为自己生而置女友年青生命以不顾;既然情深意笃,听听其父母撕心裂肺的痛哭吧,听听其乡村乡亲邻里、同学的痛惜吧。
我的结论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不管什么人,采取什么办法,故意地剥夺他人生命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辩护人:
男友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一起一人不慎行为,必然出现二人死亡结果,其中一人选择生,并不危害社会,反而为社会抢救了资源——免一人之死。
公诉人:
律师的观点涉及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层面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要请问:
一个必死的癌症患者,可以人为地提前结束他的生命吗?
一位老人同一位年轻人同在一条船上,船很危险,当减轻一个人重量时,另一个可获救,年青人可以把老人推下水、保全自己而不受刑事责任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
4.即时性
法庭语言的使用,有时难以预料,具有突然性。
如被告人当庭提出中止委托、拒绝辩护;公诉人、审判人员突然制止辩护人的发言,法庭出现不尊重被告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情况等,都要用娴熟的法庭语言进行对应,并应对应得很精彩。
(例:
被告人婚外情)
5.道德性
法庭语言不是信口开河,而是非常严谨,并且必须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法庭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德行为基础,孔子认为“有德者必有言”,“君子耻其言过其行”,认为言语是一个人内在美表现。
古罗马著名的教育家、演说家昆体良在《演说家的教育》书中强调,论辩要有道德水准、语言能力、知识程度、思维技巧及体态风韵,他把道德水准放在首位,他认为演说家首先必须是“好人”,是一个有高尚道德问题。
刑辩律师不能在法庭上攻击和贬损他人,炫耀自己或发泄不满,做一个有高尚道德、遵守纪律的法律人。
(三)刑辩律师法庭语言在庭审各阶段的使用
1.发问阶段
讯问与发问阶段是控辩审三方对案件的公开调查,是对被告人和有关证人供词和证词的核查,是控辩审三方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
刑辩律师对被告的发问是为了支持其在法庭上公开发表的辩护意见,其发问语言里有鲜明的对抗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有一起案件公安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不同的讯问、询问方式,从言词证据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如公案人员问:
“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
答:
“没有抢,是拿的。
”
问:
“是怎样拿的?
”
答:
“是从她手上拿的。
”
问:
“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
答:
(沉默)
问:
“说话呀,不要装死。
”
答:
“是拿的嘛。
”
问:
“是拿的?
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
答:
“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
问:
“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枪毙)?
哼!
说呀。
”
答:
“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是我抢的吧。
”
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痕迹。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问:
“这手表你认识吗?
”
答:
“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
问:
“这手表怎么会到你的口袋里?
”
答:
“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
问:
“怎样拿的?
”
答:
“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
问:
“这手表带怎么断了?
”
答:
“是我用力拉断的。
”
问:
“那女的让你拉?
”
答:
“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
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
“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
答:
“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
问: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
答:
“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
”
问:
“你认识她?
”
答:
“不认识。
”
问:
“不认识,还开玩笑?
”
答:
“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
”
问:
“那你拿她手表时,打了她没有?
威胁她没有?
”
答:
“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
”
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
刑辩律师在发问阶段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重复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发问过的问题。
(2)问话要简洁易懂,使被发问的人听得清楚,回答明白,不能引起被发问人的误解和冗长的陈述。
(3)不能使用诱导性语言发问。
(4)对控方与共犯中其他辩护人严重违法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发问,要敢于、善于提出异议,请法庭制止。
(5)在发问中遇到被控方要求制止或审判人员制止,要沉着应对,不能激动,绝对不能引起争吵。
(6)在发问中遇到被发问人无故刁难或故生枝节,要以理驳斥并力求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
(7)对于专业性问题的发问,庭前要查找有关资料,请教专家,力求很有专业性,切忌问外行话。
(8)庭审前要做好全面发问提纲,包括控方、审判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问到的问题,都要准备好提纲。
被法庭上有关人员问完所剩下的问题,就是辩护律师新的最精彩的发问了。
2.举证与质证阶段
举证与质证是控辩双方将庭前通过合议程序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组织质疑和评判。
这一阶段举证和质证内容主要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主体资格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材料等。
对上述案件材料的法庭用语有简单用语、交叉问答用语、短评用语,即时论辩用语等。
(1)简单用语,往往在法庭上并不简单,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法律用语。
例:
当审判人员问: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词有什么异议。
被告则会回答:
有。
并讲出异议的理由,或回答没有异议。
当审判人员问到辩护人有什么异议时,辩护人在作回答时,则会出现多种情况:
如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赞成被告人的意见,尊重被告人意见,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意见等。
刑辩律师这样回答显然是不妥的,他只对被告人回答的问题投了赞成票,没有显示刑辩律师庭审的风格;那么规范的回答应如何选择呢?
只能是有异议或没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不能只是附和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刑辩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2)交叉回答用语,这种用语一般出现在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中,对一些情节进行交叉询质。
即辩护律师在听完公诉人的举证后,对一些关健问题在询问含义中,谈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而且这种询质不会被打断,且对澄清案件事实有积极意义。
如公诉人在举证的材料中有证人谈到他在夜间看到被告人用刀捅了被害人,辩护律师则应提出证人讲的“夜间”时间跨度很大,证人讲的“夜间”究竟是什么时刻,哪年哪月哪日的“夜间”这个“夜间”的气象条件如何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会引起控方就这一问题进一步举证说明,如控方不进一步举证或虽然有继续举证,但说明了“夜间”这一概念的不确切时刻,则这一证人的证词不能被法庭采信,辩护律师的询质则达到了质证的目的。
(3)短评用语,即对控方或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示的证据,对其证明能力进行简要评判,从法律和事实上消弱其证明能力或使其没有证明能力,如被害人近亲属的证言,且这些证言相互矛盾,并与现场勘验情况和现场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等,对这类证据的评判要讲事实、讲法律、简洁明了,一般在一分钟左右结束。
(4)即时论辩用语,是在质证过程中对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法庭组织一事一辩。
一般是控方举出后,辩方答辩,法庭再由控方答辩或控辩双方申请答辩。
遇到这种情况,刑辩律师要即时组织有力的精彩的答辩,这种即时答辩是庭审的高峰,是控辩双方智慧和勇气的竞赛,是法律功底和对案件事实掌握的较量,是刑辩律师最重要的历练之时。
例:
相邀自杀
公诉人:
帮助杀人,希望对方死亡。
辩护人:
双方自愿行为,男方对女方千般关照,万般呵护,真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双双寻情,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法律并未规定要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
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一个公民在自己决意自杀的情况下,可以让恋人陪同自杀,这种双方情感刺激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生者要负刑事责任。
所谓“千般关照、万般呵护”,“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是手持玫瑰花的温柔杀手,不能提倡,更不能保护。
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用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要坚持有“疑”则质疑,不能为了取悦于人或作秀而作毫无意义或引起法庭不满的所谓质证发言。
(2)质证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有些证据可能“三性”都存在问题,有的可能只有其中一项或二项存有问题,质证时要准确把握,质证意见在正常情况下要确保不会驳回。
(3)质证用语要坚持就事论事,不能偷换概念,无限扩大外延,切勿故意做夸张或渲染式的质证。
(4)开庭前要做好质证提纲,以确保在法庭上质证发言有材料、有观点、有根据,不打无准备之仗。
3.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总结,是控辩双方法律用语、办案才华的集中展示。
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般会根据案情作以下几种辩护:
一是从轻减轻辩;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三是改变定性(要有利于被告人)辩;四是无罪辩;五是管辖权辩;六是程序辩。
以上各种辩护,适用的法律各不一样,法律用语亦有很大不同。
辩论阶段,公诉人依赖的是公诉词,辩护人依赖的是辩护词。
但公诉词和辩护词是控、辩双方一个提纲或底稿,在法庭辩论时,这个提纲或底稿,一定会有修改、补充或被抛弃。
所能够真正依赖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功底,对案件事实把握和不可战胜的口才。
下面着重介绍法庭辩论时刑辩律师口才的使用。
(1)综合辩论:
即针对起诉书、公诉词和案件材料(含法定调查材料)进行综合辩论,这时可利用美好的嗓音、娴熟的案情、严密的思维逻辑朗读辩护词,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一轮辩护。
第一轮辩护是公开辩护观点、引起挑战、控制场面的重要环节,不能轻描淡写、语无伦次或有气无力,也不能激昂过头,要做到恰到好处、入情入理。
(2)高峰辩论:
即平常所说的第二轮辩论。
这轮辩论之所以称为高峰辩论是因为控辩双方有明确碰撞点,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对辩论重点会进行归纳,这时审判人员更像辩论赛的主持人,还因为二轮辩论控辩双方都应脱稿,都处于演讲的姿态,这时更能发挥论辩者的潜能。
另外二轮辩论要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注,因为论辩者不是在念稿子,给倾听者的视觉、听觉都是崭新的,论辩者演讲得有更好的感染力,这种感染力也会在旁听群众中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高峰辩论在语言使用上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到论与辩结合,通过论证辩明是非,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
二是要做到归纳外延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高峰论辩切勿面面俱到,要把控方的主要观点归纳成为我所用的材料、论题和论据进行有效反驳。
例:
一受贿案,礼金与贿金的区别与联系(潘某受贿案)
三是要做到胸有成竹与借题发挥相结合。
高峰辩论时,刑辩律师对控方的论证和论题要有事先预测和防范,要心中有数,对突如其来的挑战要沉着应对,并抓住对方的挑战,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才,达到借题发挥的效果。
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反政府的行为特征的论证方法。
四是要做到列举实例与运用科学论证结论相结合。
高峰论辩不是高谈阔论,要对案件进行剖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而且单个正确结论的得出,是运用和论证科学结论的结果。
例:
某故意伤害案法医鉴定结论的运用。
五是要做到雄辩与归谬剖析相结合。
高峰论辩,雄辩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对法庭上出现的诡辩论点,要进行法律和事理上的剖析,以确定“对我有利”的观点。
例:
受贿罪中的情人系特定主体人的论述。
六是做到攻其一点,破其全局相结合。
高峰论辩中会出现一个常见的特点,即越辩问题越集中,越辩所涉及疑点反而会越少,这时刑辩律师要机智地抓住一、两个可以突破的问题进行论证,达到论辩全胜的目的。
例:
是贿赂还是共同经营。
(3)补充答辩。
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第三轮辩论(有些法庭是不组织第三轮辩论的),第三轮辩论机会难得,时间很短,问题集中,它不是总结陈词,而是强化重点,拾遗补缺。
这种答辩以精辟、简洁、对接、效应、余味为优。
(例:
恋人坠崖,情感反映)
4.辩护词的庄重开头和精彩结束
现在我们有些刑辩律师无论在文风还是言语风格上都比较保守,有的还是八股文味道。
如辩护词的开头,多会写上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经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参考。
这是法庭,不是开研讨会,商榷什么?
参考什么?
这样开头,效果很不好。
开头语,可以根据案件不同,说出惊人之词,或控场之词,最后精彩结束,画龙点睛。
如江西律师在内蒙为八位法官辩护,其辩护词开头和结束,就是创新,达到了控场及点金的目的。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迈着沉重步伐步入乌兰察布盟中级法院庄严的法庭,行使法律赋予律师辩护权的。
同时怀着沉痛、克制的心情参加完了法庭调查。
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本案的产生是一个悲剧。
李世林的不幸去世,给他的家庭和亲友带来了不幸和痛苦,其悲痛是难以言表的。
另一方面,7名东乡县法院干警毕竟是受组织指派、千里迢迢到集宁办公事的。
其中乐志平、魏军、吴贵娱、郑斌、饶举元是事发后自动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说清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他们送到内蒙接受审查的。
今天他们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在我们共和国的审判历史上是罕见的,给被告人的家庭和亲人也带来了不幸。
他们当中有的妻子神经失常,有的父母几次病危,这无疑也是一种悲剧。
悲剧已经产生,我相信,通过理智而冷静的思索,特别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正的审判,悲剧会有个句号,案件会有个公正的结局。
”
另一案件的辩护词开头:
“审判长、审判员:
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年方27岁,可谓风华正茂,由于他的犯罪,两个幸福的家庭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我们对被害方深深地表示同情,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我们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以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多次表示认罪服法,更说到不该无端地怀疑妻子。
他说当与妻子有矛盾的时候,通过听人劝解也许矛盾会得到解决。
他还痛苦地说:
到岳母家接妻子,妻子不肯回家时,为什么不能等一等?
被告人痛心地说:
我的悲剧、我岳母家的不幸就是没有等一等。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忏悔告诉我们,无论是社会矛盾还是家庭矛盾,只有忍让、宽容、等待才有出路,或者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可能得到解决。
暴力只会激化矛盾,暴力只会产生悲剧,暴力不愿受到惩罚。
痛定思痛,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
我们作为法律人,呼唤家庭和睦,呼唤社会和谐,呼唤同样的悲剧不再产生,让每个家庭都平平安安、幸福美满地生活着。
”
(四)发表辩护词的语言艺术修养
1.是演讲,但又区别于演讲。
2.是表演,但又不同于表演。
3.是朗诵,但不同于朗诵。
4.是在竞技,但又不同于竞技。
5.是短句、碎语相碰,但又不是相互攻击。
接(四)发表辩护词的语言艺术修养
在法庭上遇到以下几种情况要收:
(1)公诉人明显的口误,且处于尴尬状态,不要抓住不放,进行攻击。
(2)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3)当对方处于弱势的时候要有所缓和,不要出个人的风头。
(4)对有意责难,要妙语回应,要以柔克刚。
(五)语言美是与形态美相结合
(略)
(六)法庭语言艺术的训练
1.组织观摩法庭审理,并组织评议。
2.组织模拟法庭,并设置点评。
3.强制出庭律师整理庭审资料,并定期进行参加庭审经验交流。
4.有计划地进行嗓音和文字修养的训练。
5.严格出庭律师的文字和出庭材料准备的审查,做到规格和标准的统一。
二、刘卫主编主持
刘卫:
我想起几个段子。
首先是一个教徒问教父:
“祷告的时候是否可以抽烟?
”教父说:
“祷告的时候应当心诚,不能抽烟。
”教徒又问:
“我抽烟的时候是否可以祷告?
”教父说:
“这个教徒不错,抽烟的时候还不忘记祷告。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同的语言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
还有一个美国的领导人,曾经有过吸毒的经历,调查人员问他:
“你曾经是否吸食过大麻?
”他说:
“我没有违背美国的法律。
”因为他在英国吸大麻,所以美国的法律管不着。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同的语言可以反映出来不同的专业水平。
今天我们也看到,我们德高望重的、我的江西老乡汤忠赞大律师,他说了,不同的语言可以有不同的成败,不同的语言可以展现不同的高低,我说不同的语言也可以展现大律师和小律师之分。
我们再一次掌声感谢!
接下来,有请张燕生大律师进行点评。
三、张燕生律师点评
张燕生:
大家好,刚才听了汤忠赞大律师的演讲,我很感动,也很受教育。
我觉得我今天来我是最有收获的,因为我离着他很近,听得非常清楚,很受教育,学多了很多的东西。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对抗、博弈,是律师业务中最为激烈、最为精彩的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语言艺术应该说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汤律师从业将近30年,我从业做律师是14年,再加上15年的法官生涯,也有将近30年的时间。
在这将近30年的时间,我觉得我的感受也是非常多,我觉得我可能和汤大律师的感受是一样的。
刑事辩护是一个博大精深的工程,这是我最深刻的一种感受。
从今天的演讲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其中的“一斑”。
说它博大精深,是因为法庭的辩护绝不等于简简单单的法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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