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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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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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公司、项目部“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实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要坚决执行安全生产追究制,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目与各工区、各工区与各班组严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原则上人员由安全生产部与项目负责人商讨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六条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立危险源告示牌制度。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维护制度。
特种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维保人员在相关检查维保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同时,还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自检或委托相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报废的,不得再使用。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条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二条为操作人员配齐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用品,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加强对重点工程的安全控制。
查上下边坡地质监测、查高空施工防落设施,包括通道安全设施、查安全警示标志、查交通管制责任到人、查爆破作业遵规守章。
高边坡施工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定期监测、必须分级开挖、必须扎牢支架、必须边开挖边防护。
第十四条下挖工程施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的埋置及走向,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办理,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项目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临时用电方案和用电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
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十七条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驻地装配式房屋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书。
施工设施和住地设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实事求是地反映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情况报告,按规定接受有关单位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书面交底应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执一份,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项目负责人要在每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签字。
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必须由安全部进行验收合格,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施工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由安全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
项目负责人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
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整理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对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的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责任;
4、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安全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
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根据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如下:
第三十一条全公司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需接受属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执行安全培训取证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接受行业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上述培训教育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施工从业队负责人、工区负责人等)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并负责授课等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学校组织的培训教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录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培训教育和取证、复审等工作。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均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或监督、检查,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相关情况登记台账。
第三十六条被公司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施工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项目上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施工生产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本公司(包括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作业、电气设备及高处作业等基本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及发放标准。
施工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或施工作业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各负其责,牵头组织落实。
各级施工、技术、机械、安全部门等参与授课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的技术标准颁布第七条:
本单位待岗、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授课等工作。
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作规程改变,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仪器、设备和工具更新,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等。
重大事故发生,不安全因素出现等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队负责人)、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负责人等)、技术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4学时;作业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教育的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本条所涉及的教育,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实施。
主管部门应将教育计划分呈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在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为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考核工作,向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各类施工作业队伍)和有关人员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登记本。
由安全部门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及时记录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授课人,以及考核的成绩等。
以此作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为及时发现本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管理缺陷、各种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的好经验,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消除安全管理缺陷、各种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推广安全生产的好经验,不断提高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搞好本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项目负责人都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具体规定是:
公司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除了要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包括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防洪、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季节安全检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三条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领导,使其目的和要求明确、计划具体可行。
在计划和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全程参加,特别对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必须亲自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代表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协调和解决。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否真正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否真正履行了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保证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充足的资源,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安全和效益的关系;
2、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落实;
3、查防护,施工现场各防护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4、查隐患和违章,施工现场各方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每次安全生产检查都要制定明确的检查表,并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检查表实施系统性的检查,避免随意性和漏项。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都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
对检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要由检查负责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或违章处罚通知单。
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
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检查、整改、消项登记台账,予以记录。
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八条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以及发生因工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经检查负责人确认合格并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再开工。
第四十九条作业队伍或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或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
下班后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第五十条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应该由检查负责人组织写出书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告,并加以审核后,报请公司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特别是对事故隐患,要实事求是的具体描述,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五十一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处罚和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改等应急措施。
对不听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有权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日常安全检查结果负责。
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得不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十二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本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或处罚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除名处分,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者违章指挥不加以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0、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指损失标准:
1、较大损失标准是指:
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
2、重大损失标准是指:
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
3、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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