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大全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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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大全参考模板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一)
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名称:
时间:
年月日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受检部位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强制性条文条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D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制度、检测结果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结果的规范性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监理计划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分部(子分部)现场检查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控制资料检查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抽查结果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加固、论证、判定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准备、时间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制标准;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建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在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该条的判定。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
(二)
地基基础
工程项目名称:
时间:
年月日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受检部位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强制性条文条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D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4.1.6
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最终桩位偏差或斜桩的倾斜度,偏差范围,全数检查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最终桩位标高,桩底沉渣厚度及试件强度、偏差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承载力,试验、数量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开挖的顺序、方法、设计工况,跟踪措施、观察记录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变形监控措施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排水沟、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措施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根据边坡的技术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分层、压实控制、填土措施
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控制
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监测点、隔振沟等防震或隔振措施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原位测试和室内土试验等
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单(或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瞬时检测、粉体计量、搅拌深度计录
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4.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判定”填写说明:
1.A表示符合强制标准;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建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在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该条的判定。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三)
混凝土结构
工程项目名称:
时间:
年月日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受检部位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强制性条文条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检查内容
判定
A
B
C
D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设计文件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施工技术方案、模板拆除顺序及安全措施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和验收记录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中的钢筋强度实测值
5.5.1
钢筋安装时,筋受力钢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施工记录、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缺陷情况记录、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后验收记录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缺陷情况记录、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后验收记录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出厂批量及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5.1.3
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 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 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 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 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5 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 模板滑动时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 风荷载。
滑模装置设计计算书
6.3.1
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施工技术方案
6.4.1
用于滑模施工的混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混凝土配比单及施工措施
6.6.9
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有效的施工处理措施及现场实体质量检查
6.6.14
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6.15
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2~0.4MPa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30~1.05kN/cm2;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2MPa。
施工记录
6.7.1
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措施
8.1.6
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应不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模板设计计算书及施工技术措施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模板设计计算书及施工技术措施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钢吊环材料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4.2.1
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大模板吊装方案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大模板吊装安全措施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大模板吊装安全措施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6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休;
大模板拆除施工措施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上或凹凸不乎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
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大模板施工措施及现场检查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抗渗性能试验报告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抗冻融性能试验报告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碱活性试验报告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质量的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质量的百分率计)
氯离子含量试验报告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海水检验报告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主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合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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