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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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2.4预测预报组
2.5督导考核组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4.4响应措施
4.5信息公开
4.6信息报告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8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7.2预案培训
7.3预案演练
7.4预案修订
7.5预案实施
7.6预案解释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对《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修订,形成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成,共同构成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建专家)评审后,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预测预报组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指标进行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相关政府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现状分析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
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采暖期每日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市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
七个以上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300 红色预警:
三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该区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全市预警
橙色预警:
七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及以上300 红色预警:
七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全市全部区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对相关县(市)区提出预警要求。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本地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本地的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达到全市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市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区域或全市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县(市)区,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
预警信息包括:
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预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是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的县(市)区组织发布。
全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区域应急联动
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且未达到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县(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2应急响应启动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
城市预警时,市级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全市橙色预警时,全市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全市红色预警时,全市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各县(市)区制定详尽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当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与协调。
4.3应急监测
各县(市)区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职责开展监测。
4.4响应措施
市政府根据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和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应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臭氧等特殊气候或原因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4.4.1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4.4.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4.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2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4.4.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4.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停产限产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3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4.4.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整治设施的使用效率。
4.4.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刷粉、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Ⅳ排放标准以上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8)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4补充说明
强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进入区域或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区域或全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需提前采取应急响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分开执行。
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执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生态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4.5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
初报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等情况;续报应当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7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4.8应急终止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即应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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