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讲:教育法的结构与教育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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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育法的结构:
P43,一、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法源)1、宪法:
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1)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46条)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47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在第89条、107条和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2、教育法律,
(1)基本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3年发布)(义务教育法),
(2)单行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4、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5、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2年)小学暂行规程(草案)(1952年)中学暂行规程(草案)(1952年)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教育部、国家体委,1979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卫生部、教育部,1980年),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
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结构:
P50-,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二、教育法的横向体系结构:
P45,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P50,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教育法规,地方教育规章,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规,规范教育设施条件的法规,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学前教育法,学位条例,师范教育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育人事法,教育财政法,学校设置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行政法,学校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三、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一)法律文件的名称
(二)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三)法律本文按层次结构分:
章-节-条-款-项按性质分: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四)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规范,1、含义:
P71
(1)定义教育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教育行为规则。
(2)理解,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P79,基本公式:
“如果则否则”
(1)法定条件(假定)
(2)行为准则(处理)(3)法律后果(奖惩、制裁),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P73-,
(1)按“行为准则”的性质分为: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强制程度分为: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3)按“法的后果”分为:
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P81,一、教育法律关系定义:
P81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特征,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三、教育法律关系性质(P81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四、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P8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五、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P94,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亦称“教育权利主体”。
六、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P9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不动产:
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场馆动产:
资金教学仪器设备2、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
3、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4)学生家长、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考核的知识点和要求】,识记:
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政策、我国当前重要的教育政策理解: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纵向体系结构,教育法的文本结构、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本文的层次性、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简单应用: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教育法与国家其他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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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三 教育法 结构 教育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