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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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学习要求:
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掌握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握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熟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八届人大24次会议通过2006.8.27十届人大23次会议修订,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念、特征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合伙法第2条第2款: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无最高人数限制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的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1)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3)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该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如果因为材料不全需要对有关材料予以核实,应当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日期。
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誉等项财产权利。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和性质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答案】BCD,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
(1)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在解散确定清算人时不需要一致同意(过半数),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对外代表权(3)监督权(4)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权利(5)提出异议权(6)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对委托执行的事务存在异议,应该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考虑权数只考虑人数),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007年重大调整)。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相关链接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C、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答案】C【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D、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A,【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经合伙人协商不成,又无法确定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时,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D、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C,【例题4】甲、乙、丙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
4:
2。
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C.按334的比例分配损益D.利润按334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答案】D【解析】
(1)选项ABC:
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比例由合伙协议自由约定,与出资比例无关;
(2)选项D: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人分担责任。
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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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合伙 企业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