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中级法规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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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中级法规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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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三、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分包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五、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六、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四)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九、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筑法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是面向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特有群体的职工,仍属于一种法定险种,其适用范围是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人员。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施工管理人员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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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 中级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