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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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强化全员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系统执行力和管理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相关制度政策的实施,避免质量隐患,杜绝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办法(A-0)》、集团公司《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A-0)》、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影响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出现质量隐患、发生损害企业声誉事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等不良后果的情况,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四条实施质量问责追责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平等公正、及时准确、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总包事业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及与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质量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对质量问责追责决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决定的原则性和政策性把关。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质量问责追责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负责追究发生质量问责追责事项的二级单位及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相应标准的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负责追究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事项中直接责任者及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当发生的质量问责追责事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时,由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处置意见,其他质量问责追责事项由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审定处置意见。
第三章问责追责方式及处置标准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的问责追责方式为:
(一)问责追责方式包括经济处罚、约谈、检查、通报、诫勉、停工整改、限制或取消评优资格、限制使用集团资质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额度原则上为2~50万元。
(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责任人的问责追责方式为:
(一)问责追责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限制或取消评优资格、记过、记大过、撤销行政职务、留用察看(停止岗位工作1年,按待岗发放薪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指罚款或扣减绩效薪金,对责任人的罚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0.2万元。
(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时,集团公司同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进行问责追责:
(一)二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造成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频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力资源的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因造成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问题且已无法整改的,对以下人员进行问责追责,视情节及严重程度,同时追究单位质量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施工技术方案问题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物资的,单位主管物资的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3.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或施工方案、交底施工的,单位生产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不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单位质量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5.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力、对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等验收环节把关不严的,单位质量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一个二级单位多个工程触犯同一条集团质量红线标准且不予以改正的,单位质量负责人(或本单位职责确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对违反年度质量管理红线指标的责任单位,按集团公司相关绩效考核规定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因质量问题被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对集团信用评价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事件内容及性质,结合单位岗位职责划分确定主要责任者。
(六)集团公司承建项目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因质量问题被扣分处罚的,按集团公司《对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被扣分责任单位实施专项处罚的规定》执行,根据事件内容及性质,结合单位岗位职责划分确定主要责任者。
(七)因质量问题导致集团公司被处以暂时停止招投标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按2万元/天的标准计算,根据事件内容及性质,结合单位岗位职责划分确定主要责任者。
(八)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情况属实且对集团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件内容及性质,结合单位岗位职责划分确定主要责任者。
(九)因质量问题致使业主向集团公司投诉(经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被投诉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万元,根据事件内容及性质,结合单位岗位职责划分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承建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问责追责事项时,对项目所属总包事业部及主要责任者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发生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上级和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已经进行追究的,不能免除集团公司对其应进行的问责追责。
发生质量事故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置方式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研究。
原则上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不低于100万元。
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按照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问责追责事项的,视情节及严重程度,对集团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重处置:
(一)发生问责追责事项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继续扩大的或年度内累计发生问责追责事项两次及以上的;
(二)干扰、抵制问责追责工作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问责追责事项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主动反映本单位发生问责追责事项的。
第四章问责追责的实施
第十八条质量问责追责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出现符合问责追责条件的事项,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对责任单位开具《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见附件1);
(二)责任单位在告知书下发后的7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问责追责事项整改报告;在告知书下发后的15日内,明确造成问责追责事项的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及相关责任者),并向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负责范围内的问责追责处理决定;
(三)根据责任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并对问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后,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工程质量问责追责意见书》(以下简称:
“意见书”)(见附件2),并提交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审定;
(四)“意见书”经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审定通过后送达责任单位,同时在集团办公平台对问责追责事项进行通报;当发生的质量问责追责事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时,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进一步审定问责追责处置意见;
(五)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收到“意见书”后的7日内将罚款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
(六)问责追责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对责任人的问责追责处理弄虚作假、不符合集团相关规定或逾期未缴纳罚款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将限制责任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必要时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将限制责任单位使用集团资质。
第五章问责追责的申诉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申诉的程序:
(一)被问责追责对象对问责追责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有效时间为自告知书送达责任单位起7日内,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共同核实情况,并将结果报集团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责任的二级单位中层及以上级别人员。
(三)相关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本办法中的条款与集团其他相关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告知书
2.工程质量问责追责意见书
3.工程质量问责追责流程
附件1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告知书
(责任单位名称):
你单位因(问责追责事件描述),违反了(依据),集团公司拟对你单位及主要责任者进行问责追责。
一、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问题整改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明确问责追责事项的责任者,将所负责范围内的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上报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告知。
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2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意见书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事件描述
处置意见
依据北京建工集团《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1对你单位进行经济处罚________元,
并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对你单位________(主要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_______元,
并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请于收到本意见之日起7日内向集团公司提交罚款。
签字栏
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
办公室
(盖章)
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领导
(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由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管理部)保留存档。
附件3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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