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九部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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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九部委合同
(合同知识)九部委合同
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0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招标文件、施工图及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及变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9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年2月2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壹佰零肆万陆仟柒佰叁拾肆元柒角整(人民币)
(小写)¥:
1046734.70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叁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南庄小学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见发改委等九部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招标文件所列工程。
1.1.3.3临时工程:
双方协商。
1.1.3.4单位工程:
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一年。
1.1.4.8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及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预算书。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五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局部设计变更要求的。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实施变更前7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一式三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日内审定。
(5)其他约定:
变更文件按程序报审。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办公室。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校长。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办公室。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按通用条款执行。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按合同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变更合同的范围;(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5)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6)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7)对承包人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8)按第15.3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9)其余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为准(发包人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给承包人的项目部存档)。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无。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无。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无。
4.3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时,不包括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往施工场地14日前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14天内审批完毕。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合同条款6.1.2条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发生时另行商定并承担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按通用条款执行,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人:
按通用条款执行。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5日内提供。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精度满足测设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后3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与施工方案说明同步报送。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与施工方案说明同步报送。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投标时的总进度计划关健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分阶段或分项施工即将实施前28天。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无。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当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且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时,申请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批复申请报告后7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按通用条款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六级以上大风;六级以上地震;三日内连续下雨导致现场无法施工;连续二日内气温达零度以下和三十五度以上。
由于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补偿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和机械设备停置费。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每天罚款1000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000元/日×工期延误天数。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总价款的1%。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质量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3、拒绝监理人管理;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8、转包工程;9、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1、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7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日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工程质量报表在施工前7日内提供。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报表资料后7日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8小时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超过8小时监理人未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进行隐蔽,发包人和监理人需无条件认可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
(2)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3)变更权、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5.2和15.3条执行;(4)改变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5%时;(6)因政府行为和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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