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核心技术标准规定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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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核心技术标准规定之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如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告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目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拟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详细对象、技术路线、办法、内容和环节。
(三)指引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设计和普查软件开发应用。
二、普核对象
(一)普核对象
工业源普核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核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涉及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各类工业公司生产单位;
(2)未经关于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也许有污染物产生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核对象拟定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拟定普核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公司分布在不同区域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公司按照公司各生产场合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12月31日此前新建已验收公司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营,已导致事实排污合计30天及以上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营局限性30天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12月31日此前投入运营、试运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涉及污水解决厂、垃圾解决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无论与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停产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12月31日此前关闭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原则,依照工业源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普通污染源(除表1外其她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表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如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她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其她建筑材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她陶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她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她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她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她耐火材料制造(3169)
其她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
核力发电(4413)
③如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医药制造业(C2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
饮料制造业(C15)
酒精制造(1510)
啤酒制造(1522)
葡萄酒制造(1524)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
固体饮料制造(153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胶合板制造(2021)
刨花板制造(2023)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她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
光电子器件及其她电子器件制造(4059)
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
水生产和供应业(D46)
污水解决及其再生运用(462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白酒制造(1521)
黄酒制造(1523)
其她酒制造(1529)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
茶饮料及其她软饮料制造(1539)
纤维板制造(2022)
其她人造板、材制造(2029)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
集成电路制造(4053)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
④如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规模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送设备制造业(C37)
注:
规模以上公司为所有国有工业公司和所有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公司。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畴涉及:
污水解决厂、垃圾解决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解决厂:
涉及所有城乡污水解决厂、工业废(污)水集中解决设施和其她污水解决设施。
不涉及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解决装置和土地解决系统。
城乡污水解决厂:
指在都市(镇)或工业区,都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种或几种处所,并运用由各种解决单元构成污水解决系统进行净化解决,最后使解决后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规定后排放或再运用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解决设施: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公司或周边公司解决工业废水(涉及一并解决周边地区生活污水)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单位。
不涉及公司内部污水解决设施。
其她污水解决设施:
指对不能纳入都市污水收集系统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他人群汇集地排放污水进行就地集中解决设施。
2、垃圾解决厂(场):
涉及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涉及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各种工业公司或各种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场合或单位。
不涉及公司内部自建自用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
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场合或单位,不涉及医院自建自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涉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防止、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她有关活动中产生具备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她危害性废物,涉及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她危险废物。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公司基本状况,涉及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重要产品、重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构造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状况,涉及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设施状况,以及各类污染解决设施建设、运营状况等;(5)废水和废气产、排污及综合运用状况;(6)固体废物(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运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状况;(7)污染源监测成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状况。
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采选、冶炼和加工公司,其采选矿石或冶炼加工重要原材料及重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1)矿石或重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含量不不大于0.1Bq/g;
(2)矿石或重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γ剂量率超过“本地本底水平”+50nGy/h;
(3)重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γ剂量率超过“本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公司,普查内容增长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使用量、具有放射性核素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产生量,以及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
2、普通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公司基本状况,涉及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2)重要产品、重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构造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状况,涉及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设施状况,以及各类污染解决设施建设、运营状况等;(5)废水和废气产、排污及综合运用状况;(6)固体废物产生、运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状况;(7)污染源监测成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状况。
详细指标项及内容比重点污染源内容要简朴。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公司,普查内容增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滴滴涕)生产或使用状况。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公司,普查内容增长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使用状况。
(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生产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公司,普查内容增长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生产状况。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公司,普查内容增长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使用状况。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涉及:
(1)单位基本状况,涉及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状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解决、处置和综合运用状况;(4)二次污染产生、治理、排放状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涉及:
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拟定原则
(1)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重要指标。
(2)其他污染物种类可依照普核对象原辅材料使用状况、产品生产状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状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不填。
(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涉及:
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拟定原则
(1)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重要指标。
(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可依照普核对象原辅材料使用状况、产品生产状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状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不填。
(三)固体废物普查种类
固体废物普查种类涉及: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石膏、污水解决设施产生污泥、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及其她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
普核对象依照实际状况选取填报。
(四)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指标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指标涉及:
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具有放射性核素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产生量;γ辐射空气吸取剂量率(nGy/h)、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普核对象依照实际状况选取填报。
六、普查技术路线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
七、普查表填报
1、普查表分类、填报范畴及填报主体
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
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普通污染源填报简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分为污水解决厂普查表、垃圾解决厂(场)普查表、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责任主体是普核对象,普查员指引普核对象填报。
2、普查表发放、报送方式
普查表填报可采用统一培训、统一刊登、分别填报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核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规定普核对象在规定期间,以规定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
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解说填表办法,告知收取普查表时间等方式。
两种办法也可结合使用。
3、普核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引员及普查机构职责
(1)普查表填报与审核
普核对象应按规定和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与普查有关基本资料,以备核算普查表填报内容。
基本资料重要涉及:
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重要工艺流程图,重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营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核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全国统一编码填报普查表。
县(区)普查机构必要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最后受纳水体名称予以核对。
普查员对普查表内容、指标填报与否齐全,以及与否符合《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阐明》规定和规定等进行审核。
普查指引员在普查员审核基本上,对普查表中数据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重点公司填报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加指引审核。
(2)现场核查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漏掉污染源,应依照污染源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核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公司,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核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到公司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规定,依照公司提供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她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解决设施运营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公司普查表填报精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若发现普通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核对象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重点公司抽样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精确性。
八、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重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根据实际监测普核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涉及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
其中历史监测数据涉及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公司委托监测数据和公司自测数据。
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本地普查机构提供应普核对象。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数据必要符合下述规定,才干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1普查监测数据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补充告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关于问题阐明》规范及规定,监测得到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认定:
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监督监测得到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公司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营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办法符合规范规定。
验收监测数据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营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公司委托出具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公司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营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办法符合规范规定。
公司自送样品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公司自测数据认定:
具备本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承认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内出具本公司监测数据。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种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办法符合规范规定。
公司自测监测数据必要通过本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安装符合关于技术规范、规定规定,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规定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寻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承认。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公司自测
近3年内监测数据:
一方面采用近来一年数据,如近来一年没有符合规定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3)产、排污量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合计流量计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合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合计流量计,通过监测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依照《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核对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详细规定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她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依照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相应产排污系数,结合本公司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拟定产排污系数详细取值,根据本公司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行业,可依照公司生产采用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依照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物料变化状况进行定量分析一种办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运用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废物质量(涉及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公司原材料、辅料、能源、水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际状况。
(四)三种办法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监测数据认定”规定;产、排污系数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二)”规定。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普通污染源重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
(一)”中“监测数据认定”规定监测数据,可采用实际监测法。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水解决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依照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排污量浮现差别:
如两种办法核算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不大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后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办法核算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不不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公司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算,如实际监测时公司生产工况不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定规定,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应用与否对的,并用核准后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定规定,同步产、排污系数应用对的,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成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浮现差别时,应注意如下状况:
(1)公司接受委托解决其她公司废水,应扣除接纳其她公司废水中污染物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后核定公司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她公司废水中污染物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后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涉及无组织排放外,其她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状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公司,依照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不不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成果。
7、普核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核对象核算、上报产、排污量成果要进行核算,如发现核算办法不对的或产、排污量核定不符合上述规定,有权规定普核对象予以改正。
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必要由普核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
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规定资料,普核对象不予承认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公司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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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 全国 污染源 普查 核心技术 标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