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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文件
学位[2003]01号
关于一般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和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一般本科高等学校:
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精神,全省一般高校(包括部委属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省学位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方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那么和方法》,制定了《安徽省一般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工作方法》(以下简称《评审方法》,见附件一)。
请各有关高校尤其是新建本科高校依照《评审方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要求,立足建设,加速进展,并结合迎接教育部开展的一般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推动学位的教学建设与改革。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要于该本科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的昔时3月底前,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二),连同窗校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取得批准后,该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未获授权的本科专业应届毕业生,应由其毕业学校负责联系就近向该专业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此项工作属年度常规工作,尔后再也不另行通知。
超期申报者当所再也不受理。
省学位委员会将进一步增强对全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治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所授学士学位质量、未获授权擅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撤消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置和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安徽省一般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工作方法
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
3.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表式)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安徽省一般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评审工作方法
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并按其有关规定进行。
一、审批的要紧原那么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需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一般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那么和方法》,和《关于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和上述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均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审批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审批工作要有利于增进一般高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材培育,有利于创新人材培育和实施素养教育工作,有利于增进一般本科高校顺利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真正做到“以评保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的大体条件
凡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一般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依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打算的原那么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昔时,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学校办学思想正确,定位合理,能依照社会需要,制定有合理的进展战略计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校园建设计划;学校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及各项政策性支持符合要求,并落实到位;注重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质量意识较强,专业建设计划合理,布局与结构合理。
2.师资队伍结构合理,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学科进展,骨干教师普遍参加科研工作,有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有必然比例的青年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能开出全数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教学,教学质量较好。
4.实验、实习课程能大体开齐,具有较高的质量。
其中设计性实验要占必然的比例。
5.有必然数量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6.整体教学条件能知足教学需要,能专门好地利用校内外现有资源和设施,各项具体指标符合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要求,治理手腕先进。
7.各项考核治理制度健全
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与审查方法
1.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事后,于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昔时,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三,一式三十份);
(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二,各一式十份),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
(3)各项治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一式二份)。
2.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分同行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省学位委员会审批两个时期进行。
(1)依照申请学校的情形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到申请学校实地考察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学位委员会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按申请学校申报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数分成假设干小组,每一个专业小组5-7人。
(2)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审,依照评审对象的条件和教学情形,专门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是不是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把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大体技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情形,作出是不是同意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专业的决议。
(3)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各小组召集人考察评审情形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评议,最后形成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别离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
二者均在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4)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全部委员会议评审。
全部委员听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的汇报,审核申报单位的整体条件和相关专业大体条件。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别离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
二者均在2/3票以上(含2/3票)同意,方可通过。
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其它
本《评审方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全部委员会议讨论通事后执行。
执行进程中,如遇有对某项条款明白得上的争议或须对个别条款作变通处置时,由省学位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处置,并授权省学位办公室进行说明。
附件二
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
的专业简况表(表式)
申请专业名称
(公章)
专业建立时间
学制
年
申请授予学位
学科门类
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
年 月 日填
教师情况
职务
类别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教员
助教
其他
本校专任教师
外校兼任教师
本专业在校本科学生数
共计人
级人
级人
级人
级人
级人
级人
计划规定课程门数
现已开出课程门数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已开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是否达到大纲要求
已开出专业必修课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是否达到大纲要求
已开出实验课、实习课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是否达到大纲要求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目前或计划执行情况、指导教师
情况
本专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特别是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采取的主要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或学术委员会意见
校(院)学位评定或学术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
省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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