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六章选举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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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选举制度,教学目的:
通过本部分内容教学,使得学生认识和把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内容,尤其要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内容,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教学重点:
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教学内容:
概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一节概述,一、选举的概念二、选举制度(概念、产生和历史发展、作用)三、选举制度的体制,一、选举的概念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三)选举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四)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二)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1953年选举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1995年的修改;2004年的修改):
(三)选举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四)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同属于现代宪政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反映着一国的国家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一国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和作用总是与本国的政党制度有关,而政党惟有通过一国具体选举制度的操作运行才能参与、执掌或影响国家政权。
三、选举制度的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照选民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2.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照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选举代表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1.多数代表制又称多数选举制,是指候选人依照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具体又包括绝对多数代表制、比较多数代表制、法定得票代表制。
2比例代表制是指依照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照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第二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三、选举公开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六、差额选举原则七、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是指公民在参加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上,已没有各种资格限制,基本实现了普选。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选民之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是指公民在参加一次选举时,一人只能有一个投票权。
不因公民的财产、地位、权力等的特殊性而增加投票权的个数。
三、选举公开原则即选举的过程要公开、透明,是指选举的主要程序如选民登记、提名初步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统计选票、公布选举结果等必须公开进行。
这五项原则是现代政治生活中选举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我国利用选举制度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性原则,即秘密投票。
秘密投票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选民在投票时,不必在选票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又称无记名投票;其二是指选民填写选票时,可以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不必在公开场合中填写。
六、差额选举原则指每次选举时,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人名额。
七、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国家在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利。
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主持选举的机构三、代表名额的分配四、直接选举五、间接选举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七、选举经费八、违法行为的惩罚九、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
依法选举他人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
依法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2、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规定选举日期;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四、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1、选区和选民小组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1、候选人的提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2、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3、投票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4、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6、确认和宣布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补选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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