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法何以特殊.docx
- 文档编号:1272845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8.57KB
军事刑法何以特殊.docx
《军事刑法何以特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事刑法何以特殊.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军事刑法何以特殊
军事刑法何以特殊
关键词:
军事刑法整体主义观念秩序优先军事利益保护优先
内容提要:
军事是一种奠基在整体主义观念之上的人类社会活动,整体主义观念意味着以下推论:
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上,个体要服从整体。
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上,要在整体的指导之下进行协同。
在个体权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整体有权力牺牲个体。
这就使得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在价值取向上迥然不同。
在自由与秩序两大对立的价值范畴之间,军事刑法优先地选择了秩序。
在正义与功利两大对立的价值范畴之间,军事刑法功利性地采取了军事利益保护优先,兼顾公平的做法。
价值乃行为与思想依托的永恒基石。
现代哲学研究早已揭示:
人和人类社会的一切行为——大到治国定天下,小到修身齐家,无一不受着价值观念的支配。
许多所谓的事实问题都不过是价值问题而已。
⑴军事刑法是指规定破坏国家国防和军事利益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与普通刑法相比,军事刑法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有着诸多不同之处。
具体表现为:
一是违反人类的求生本性,规定了一些单纯军事犯罪;⑶二是由不作为犯罪规制情况来看,刑法中的纯正不作为犯多集中在军事犯罪领域;三是出于功利主义的威吓目的,对军事犯罪规定了较普通犯罪要严厉得多的刑罚;四是为了维护军事秩序,在战时紧急情况下赋予指挥人员以即时处决权;⑷五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特殊情况下允许军人戴罪立功;六是着眼于战争的最后胜利,必要时不惜牺牲社会成员的一些重要法益。
在我看来,与普通刑法相比军事刑法之所以存在种种特殊之处,其根本原因在于价值取向不同。
与人类其他社会活动不同,军事是一种奠基在整体主义观念之上的人类社会活动,这就使得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在价值取向上迥然不同,从而使得其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也与普通刑法大相径庭。
一、军事是一种奠基在整体主义观念上的人类社会活动
所谓军事,是指一切与战争或军队直接相关事项的统称。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军队建设、国防建设、战争准备与战争实施。
⑸与人类其他社会活动不同,军事是一种奠基在整体主义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活动。
军事活动的整体主义观念起源于早期人类的群体协作意识。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情况来看,军事行为中的整体主义观念起源于前军事行为时期人类与自然抗争中产生的群体协作意识。
依照军事学者的见解,人类的军事行为脱胎于原始社会早期人与自然的抗争。
这种抗争不具有战争性,因为它不是人与人之间为了某种政治、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
可是,它却有着类似于战争某些外在形式的胚胎和萌芽。
它不仅有着战争所特有的外在残酷形式——生命的殊死决斗:
不是人吃掉野兽就是野兽吃掉人,两者的矛盾解决以一方克服另一方为前提——而且有着战斗的群体性。
⑹人类何以能战胜凶猛的野兽?
群体协作意识在人类早期与大自然对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
对此,荀子的评价颇为中肯: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
曰:
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⑺
此后,人类的军事行为又经历了新石器时代准军事阶段的发展。
这一阶段人与人之间不仅有了以血缘关系为内核的血亲意识,而且人与人发生了血缘关系的冲突,特别是到了母系氏族繁荣时期,部落与部落之间发生了“血亲战争”。
这类战争的目的多是出于争夺天然资源、血亲复仇或者集体自卫。
这是人类战争的最初形式。
⑻这一时期,人类开始把他们在与自然界野兽搏斗中学到的团结协作经验应用到血亲战争过程中来,表现在作战方式上即是“全族皆兵”。
“参加战争的人是整个氏族或部落的全体成员。
……复仇心理有着集体自卫、集体反击的行动原则,这恰是军事观念中有组织的军队概念的前概念形式。
”⑼大约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战争成为经常性的职业,专门从事军事活动的职业武装力量团体——军队出现了,人类完整意义上的军事实践活动也随之出现了。
从那时起直到今天,人类社会在军事活动领域一直呈现出以下分工:
军队是国家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不事生产,以战争的准备与实施活动为自己的专门职业,负责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生活环境;民间社会则成为国家物质生产、生活资料的提供者,主要从事日常的生产活动,但亦需履行一些军事支持义务。
如依法服兵役、接受征召、军事训练、生产武器装备、从事国防设施建设、确保自己的行为不干扰国家军事活动的顺利实施,等等。
前军事行为时期人类形成的群体协作意识也以整体主义的观念形态迁延到军队的战争准备与实施活动过程中来。
整体主义观念是军队战争素质养成中最为基础的一环。
军队最直观的表现即为有组织的进攻与退却,不管你是一个胆小如鼠的懦夫,还是一个无所畏惧的勇士,在战争面前都只能是闻鼓而进,闻金而退。
“从事战争的人只要还在从事战争,就永远会把同自己一起从事战争的人看成是一个团体,而战争的精神要素,主要是通过这个团体的规章、制度和习惯养成固定起来的。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因此,我们绝不能轻视军队中的团体精神。
这种团体精神就如同一种粘合剂,把各种精神力量粘结在一起,组成武德的那些晶体,要依靠这种团体精神才能比较容易地凝结在一起。
”⑽军人的勇敢是一种重要的武德,但“军人的勇敢必须摆脱个人勇敢和随心所欲地显示力量的倾向,它必须服从更高的要求:
服从命令、遵规守纪、讲究方法。
”⑾
整体主义观念是军队战斗力增强的必然要求。
军以战为主,战以胜为先。
“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和进行建设的”,⑿“军队体现国家意志性维护军事利益的物质基础是战斗力,无论是在平时或者是在战时,战斗力都是任何一支部队的灵魂,一个没有战斗力的群体不是军队。
一支战斗力不强的军队也绝不是合格的军队。
基于此,军事领域的根本建设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和制度的运行,不断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⒀
军队成员来自各个不同的地区和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社会经历、价值观念、精神面貌、心理素质。
而军队整体意志力的强弱是取决于各个个体意志力的整合程度。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整体主义观念的养成甚至直接决定了军队战斗力的强弱。
拿破仑就曾经指出:
“2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3个法国兵,100个法国兵与100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300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300个马木克留兵,而1000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1500个马木留克兵。
”⒁这充分说明了整体主义观念在军队战斗力生成中的重要作用。
兵圣孙武也指出:
“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
”⒂
事实上,不只在军队建设领域和战争的准备与实施领域,整个军事领域包括国防建设领域,都有整体主义观念印记的存在。
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是军队,但军事并非仅仅是军队之事。
军事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军事也就成为了整个国家的事务。
“国家的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此领域的事务都负有义务,并且只有在履行了此义务后,其各项权力才可能实际享有或者实现,才会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先有整体安全,而后才会有个体安全。
这就决定了此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建立、运行具有极强的国家意志性,即进入此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以既定的国家意志为意志,必须服从该国家意志,不能有与此意志相悖的意志;该社会关系的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命令与服从关系,即主要表现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特定机关指挥、命令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⒃
二、秩序价值优先于自由价值
自由与秩序是刑法领域中一对极为重要的价值范畴。
有学者指出,在刑法领域应当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社会秩序放在第二位。
刑法应当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现代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个人自由,如果不把个人自由放在首位,那么刑法的现代文明将大打折扣。
如果刑法以社会秩序为第一位的价值选择,那么它就倾向于工具化,而被政府工具性地使用。
反之,刑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优先选择个人自由,则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生成。
一个以个人自由为优先选择的社会,才有可能是一个最大限度发挥个人创造性的社会,才可能是一个知识最大化增长的社会。
一个国家如果将社会秩序的稳定置于国家行动的首要目标,甚至于为了秩序的稳定而使个人成为驯服的工具,那么,它将看到,它不惜一切代价所求得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由于它为秩序的稳定甚至于超稳定而宁愿放弃生成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基本动力——个人自由,结果将是一无所获。
总而言之,在刑法领域,以个人自由为第一位,自由与秩序处于和谐之中,在对立中获得统一;以社会秩序为第一位,自由则与秩序由对立发展为严重的对抗,结果会两败俱伤。
⒄
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是一个不能拿抽象理论来解决的问题。
抽象地讲很难说哪个是第一位,哪个是第二位的,只有将二者对立统一地对待,才较为合适。
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的范围内,在特定的情境中,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是变动的,或者是个人、个人自由处于首位,或者是社会、社会秩序处于首位。
”⒅“要保持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这种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它首先涉及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比较与衡量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个人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个人利益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因此,刑法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一种保护。
但社会又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它具有自身的存在根据和发展规律,它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客观环境。
个人虽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一旦危及社会生存条件,必然为社会所不允许,因而会受到法律制裁。
”⒆“例如,在社会整体面临着崩溃的情况之下,在社会处于战争状态之中时,个人自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甚至必须被置于社会秩序之下,放在第二位;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这对价值范畴同正义原则与功利目的这对价值范畴之间的更为复杂的关系。
”⒇由是观之,整体上来看刑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应当优先选择个人自由,但具体到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刑法有可能选择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优先价值。
军事刑法正是这样一个强调秩序优先的特殊刑法领域。
与普通刑法的价值取向相反,在军事秩序与个人自由这一对价值范畴之间,军事刑法关注更多的是军事秩序而非个人自由。
易言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军事刑法的任务,军事刑法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军事秩序。
在刑法领域,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主要是由军事刑法规范以外的其他普通刑法规范来完成的。
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包括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军事秩序。
其中“军事秩序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秩序,其本质是指国家军事运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状况。
它既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又关系到国民生活安宁。
”(21)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军事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军事利益。
但军事刑法并非单纯地为了保护军事利益而保护军事利益,刑法保护军事利益的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军事秩序,以便国家军事活动能够顺利地展开。
“军刑法之存在,是为了保持军队秩序(包括训练及战斗秩序),才会对每个军队成员施加约束与限制。
在自由与秩序两种基本价值中,法律追求之首要目标系自由抑系秩序,或有争议,但军刑法所追求之首要目标,不是自由而是秩序。
”(22)问题是,这样的主张其正当化根据何在?
如前所述,整体主义观念的奉行是军事活动顺利展开的基本要求。
整体主义观念意味着以下推论:
首先,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上,个体要服从整体。
军事活动的整体主义要求个体必须绝对地服从整体发出的指令,所谓“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一切行动听指挥”,正是这种整体主义观念的真实写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条令概则》中明确指出:
“现代战争要求部队具有高度统一集中的指挥和严格的纪律。
必须教育全体指战员树立统一集中的思想和整体的观念,坚决执行命令,听从指挥,自觉地遵守军事、政治纪律,按照统一的作战计划,准确一致地行动,彻底完成所受领的战斗任务,对于违反统一集中和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地批评和处理。
”其次,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上,要在整体的指导之下进行协同。
军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比起其他社会活动来需要全体成员更广泛、更密切地协作。
在军事领域,所有个体的一切活动不但必须在高度集中指挥下进行,而且还必须依赖于每一个个体的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军事 刑法 何以 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