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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建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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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建设制度
重点学科建设制度
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管理办法为加快医院专业化建设步伐,发挥我院人才优势,打造专业品牌,巩固我院各专业在本地区的领先地位,经研究决定,对重点学科与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实行动态科学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重点学科自当选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并落实本学科队伍建设计划,保持人才队伍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结构合理,充满活力。
2、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在完成现有医疗技术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开展1~2项新技术项目,并做好相关技术项目的准入准备工作,建立并健全科室技术项目档案,力求占领本地区同专业技术制高点,扩大影响与技术辐射力。
3、重点学科应加强本学科医疗质量管理,各项指标迖到三级医院重点学科的标准要求及本院重点质量指标的要求。
4、重点学科应有能力承担对大学本科与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让学生能充分了解并掌握本专业先进技术及发展方向,在相关检查与考核中能取得优异成绩。
5、积极总结临床经验,勇于攻关,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研工作,参加学术交流,各学科每年至少有一项科研成果通过市级鉴定,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至少2篇。
6、各学科应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任期内无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
(二)待遇1、对重点学科所开展的临床研究、新技术新项目在人才、设备等诸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优先获得各项集体荣誉。
3、优先作为推荐对象晋升为高一级重点学科。
4、根据工作需要可追加指令性学术会议指标,优先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
(三)考核医院成立重点学科考评委员会,建立重点学科档案,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学科,给予相应处理,任期内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二、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管理办法
(一)职责学科带头人与中青年学科骨干自当选之日起,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任期内本专业发展计划(中青年学科骨干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工作)。
2、做好本专业的队伍建设,并在工作中对医师队伍进行传帮带,认真做好规范查房、业务讲座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3、任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填补我院空白并产生一定技术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工作,或进一步拓展一项近一年内已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使该项目在病人数量、技术效益等方面有较大进展。
4、认真总结临床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不断扩大本专业在市内外的学术影响。
5、做好本学科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杜绝发生医疗事故。
6、做好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制定教学方案,对进修生、实习生严格要求,认真带教,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学科带头人任期内获得硕导资格。
7、积极主动做好义诊、健康教育、医疗保健、各种鉴定等社会公益性工作,及时处置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提升本专业公共形象。
(二)待遇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自当选之日起,任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经考核合格每年分别享受补助金3000元、2019元人民币。
(同时是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中青年骨干人员只按照市卫生局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2、每年可按指令性会议参加一次本专业范围内与所开展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相应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
4、优先推荐为高一级学科带头人及专业委员会兼职。
(三)考核1、医院成立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考评委员会,建立学科带头人、中年学科骨干业务档案,每半年考核一次。
2、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
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任期内发生医疗事故,将取消带头人、学科骨干资格。
3、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科骨干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不能履行职责及发现有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时,可及时向考评委员会反映,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适应医学发展趋势,强化医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医院整体水平,增强医院综合竞争实力,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发挥重点学科在提高全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方面的带动作用,加快我院专业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经专家认定,其医疗服务、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重点学科所在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培养人才,形成合理的学科人才队伍;提高科研、教学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通过建设,使建设单位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解决疑难及复杂问题的能力、向周边地区辐射能力等综合实力有大幅度的提高,使重点学科逐步达到市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第四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具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整体力量较强;人员职称、年龄、学历结构较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学科人才队伍;具有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围绕主攻方向的医疗、教学和科研成果必须迖市内该领域领先水平。
第五条重点学科每三年申报一次,申报重点学科的时间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公布的申报通知,组织填写《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申请书》报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七条重点学科应向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申报学科建设总体目标规划,规划应包括学科发展方向、人才梯队建设、医疗技术引进与提高、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科研教学和继续教育方面的具体目标等。
第八条医院聘请一定数量的院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对申请学科进行论证和评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
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带头人填写《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施计划书》,并与医院签订《新泰市人民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
第九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确定的评审原则,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1、医疗:
整体业务水平是否达到市内该领域领先水平,是否在省内该领域居先进水平。
2、教学:
是否具有举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专题学习班的能力和条件。
3、科研:
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争取科研经费的能力,取得科技成果的水平和数量,开展学术交流的能力和实绩。
4、学术水平:
学科带头人在相应省市级专业学会任职情况,近3年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
5、实验条件:
院内有无与学科主攻方向相吻合的基本实验条件,相关科室可提供合作的条件及水平。
(二)学科主攻方向与建设目标1、主攻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及本学科发展趋势;能否发挥本学科现有优势和特长;对现有理论或技术的创新程度及对临床学科发展和解决防病治病关键问题的价值;是否具有推广意义或示范作用。
2、学科发展规划是否明确,起点高度、预期水平及先进性如何,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3、分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是否明确。
第三章重点学科的建设学科组织建设第十条重点学科应设立学科建设核心小组并上报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组成,设立学科秘书一名。
学科建设核心小组的职责包括:
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每年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制定该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报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根据规划、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学科建设,组织课题论证报告,实施科研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进行年度建设总结,完成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学科秘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以及各种文件、资料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医疗质量、技术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应做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有完备的医疗技术档案和人员管理档案;诊疗流程、操作规范科学合理,严格遵守各项核心医疗制度;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工作扎实高效;规范使用与管理抗菌药物;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准确、及时;各项工作开展有序并有完善的记录。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应对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进行医疗技术水平的建设,在部分诊疗项目中具有特色和优势,提高处理疑难、复杂疾病的能力,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应根据医院关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规定,大力开展学科内新技术、新项目,部分新技术、新项目具有特色与优势,具备市内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在日常工作中应坚持把患者安全目标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建立与患者进行积极高效的沟通机制,减少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
人才梯队建设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因素,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学科带头人要带领学科队伍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始终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应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强、水平高、结构合理的医疗专业技术队伍,注重培养学术骨干。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应注意从学术骨干中选拔和培养年轻有为的后备学术带头人,注意培养45岁以下的正高职人员和35岁以下的副高职人员,促使他们在德、识、才、学方面全面提高。
科研、教学建设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应有两个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有一个研究方向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应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
重点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自选课题的研究。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研究课题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鉴定,重点学科三年内应有2项以上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重点学科要积极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评审。
重点学科三年内至少有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应少于6篇,其中医学诊疗中心三年内至少有2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应少于8篇,中华级及以上期刊文章不应少于2篇。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应积极组织和承担全国性、全省学术交流活动,三年内应组织1~2次省级及省级以上学术交流活动,聘请3~5名国内知名专家来专科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重点学科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验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效果优异。
课程设置合理并根据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重点学科应积极承担进修及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年内至少有一项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中医学诊疗中心三年内至少有2项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案:
包括一、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手术分级管理档案、介入/腔镜/高风险操作分级授权管理档案、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档案、科学研究工作原始档案、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档案、参加国际和国内会议/技术培训和承办省市级学术会议档案、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档案、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科室和个人荣誉档案等。
第四章重点学科的评估和考核第二十四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和研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问题。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科教科组织实施,人事科、财务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落实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掌握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评估、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医院对重点学科进行政策及资金的支持,在科室设置、技术/设备引进、课题立项、科研评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经费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医院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医院每年根据各重点学科的发展情况资助各重点学科10万元,资助医学专科诊疗中心20万元。
由财务科按学科分别设立帐户,单独核算,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
经费开支根据预算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经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重点学科负责人有权支配本重点学科的资金。
对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购置学科建设规划中所需仪器、设备(单台设备价格在2万元以内有预算并经审核同意的)。
2、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科研成果鉴定费。
3、诊疗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的开展,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费用。
4、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含国内外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2%)等。
5、发表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发明专利申请费。
6、举办学术会议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会务费。
7、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医院对重点学科进行半年考核、年度考核。
主要检查学科建设的进展状况、经费使用情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根据考核结果核拨经费;对重点学科按评估排名顺序适当调整资助力度,不平均分配资金。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视限期内整改情况确定经费核拨与否。
第三十一条经费申报流程:
每年一次医院对重点学科的经费进行审核报销,重点学科将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提交医务部和科教科,由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会进行审核,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财务科报销。
第三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三年建设期满进行周期评估,周期评估合格的学科,可申请进入新一轮重点学科建设;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并由其它符合条件的学科经评审后替补。
第三十三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高质量完成周期建设发展规划任务、综合排名位于前列的重点学科给予资助费总数10%的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重点学科、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于重点学科未完成学科发展规划和任务,学科建设未取得应有的成绩,发展滞后的重点学科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同时追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并追究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任,有关科研、论文等报销事宜,按新泰市人民医院原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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