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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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分析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修订)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件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件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
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
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一)指标定义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地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省、市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
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污染物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又有NOX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
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
2分×验收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家没有,扣1分,扣完为止;
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2.验收文件及资料;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
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5.各督查中心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督查检查记录;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七、数据传输
(一)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1分,实时数据传输2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
1分×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家未通过,扣0.5分,扣完为止;
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2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75%以上的(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得2分,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1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75%以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八、现场核查
(一)指标定义
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
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得4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检查情况,1家未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检查表填写真实、完整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抽查5责任环保部门,1家未编制并上报报告,或者报告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
九、比对监测
(一)指标定义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
7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
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7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或填报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
1期报告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及时开展比对抽测,编制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得0.5分,报告中列出比对监测不合格监测站名单的。
得0.5分。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4.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及上报文件。
十、监督考核
(一)指标定义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
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1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5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
4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开展情况,1家未开展或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标志填写和粘贴情况,1家未粘贴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1家材料不齐全或整改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4.整改验收意见5.《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一、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一)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是指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等,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环保部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提供核算依据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用于环境执法3分,用于排污收费4分,用于总量核算3分。
1.用于环境执法计分方法为:
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环境执法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10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的企业,1家未正式使用或仅作为参考依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于排污收费计分方法为:
4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排污收费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10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的企业,1家未正式使用或仅作为参考依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用于总量核算计分方法为:
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总量核算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10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核算的企业,1家未正式使用或仅作为参考依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文件。
十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一)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情况,包括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5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
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季度公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四个季度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量,在已公布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
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在实际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文件、资料;3.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4.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十三、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定义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经费到位和使用,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1.对于省、市级监测站,1家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拨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扣0.5分,扣完为止,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
2.1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的接收台账;4.年度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四、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定义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分,1家监测站配套经费未落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接收台账。
十五、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定义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置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
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设的监测站总数量。
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5家,1家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省、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等;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附件二:
________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年月日
类别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重点
评分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序号
名称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3分)
1
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
(1)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报告;
(2)下发文件情况(名称、文号等)
下发文件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2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报告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检查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内容应全面、详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2分)
3
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2分)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培训或技术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
(2)组织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
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监控中心
建设及验收(3分)
4
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
(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附表1);
(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
抽查不低于4家监控中心,检查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基础硬件设施、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环境等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抽查不低于4家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重点检查显示系统、应用软件平台、监控中心机房、日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现场端安装(9分)
6
现场端安装率(3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安装情况;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安装情况(附表2)
抽查不低于3家企业,核实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7
现场端安装情况
检查(6分)
(1)核查排污口、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排放口是否规范、流量计或流速仪是否安装并符合规范,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通过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CEMS取样点位处是否有手工比对取样孔
现场端验收(8分)
8
现场端验收率(2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验收情况(附表2);
(2)验收文件及资料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核实其实际验收情况
9
现场端验收情况
检查(6分)
(1)验收文件及资料;
(2)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报告、试运行调试报告和记录等材料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现场端运行维护(10)
10
运行管理制度(1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11
现场运行(7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记录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该企业设备运转率是否达到80%,是否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12
自检报告(2分)
(1)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自检报告是否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数据传输(5分)
13
监控系统联网率(1分)
(1)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情况的通报或相关记录材料
抽查不低于10家已联网企业,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
14
实时数据传输
(2)
(1)监控中心对企业达标排放实时监控的情况
抽查不低于4家监控中心,检查是否可以实时监控企业排放情况
15
历史数据传输(2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历史记录等资料
抽查不低于10家已联网企业,核实数据传输率是否达到75%以上
现场核查(5分)
16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抽查10家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检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17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抽查5家责任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及时编制和上报报告;报告中是否列出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
比对监测(10分)
18
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
(1)监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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