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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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是如何的?
下边是给你带来的对于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的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劳动法病假薪资规定
1、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时期,在规定的医疗时期
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援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援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但不可以低
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限时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停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限时应自动持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够持续执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排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离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离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贴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薪资”是指劳动者在法
定工作时间内执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
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
最低薪资不包含延伸工作时间的薪资酬劳,以钱币形式支
付的住宅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晚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
贴,国家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生病或许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排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贴费。
患大病和绝症的还应增添医疗补贴费,患大病的增添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添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薪资计算基数
依据《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的有关规定,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立:
(一)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
自己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薪资标正确立。
集体合同(薪资集体协议)确立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商定
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薪资集体协议)标正确立。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经过薪资集体磋商确立,磋商结果应签署薪资集体协
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病假薪资的计算基
数一致按劳动者自己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资的
70%确立。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薪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薪资的计算系数
1、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之内的病假
薪资(又托病病休假薪资)是依照连续工龄分别确立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薪资为自己薪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薪资为自己薪资的
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薪资为自己薪资的
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薪资为自己薪资的
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薪资为自己薪资的100%。
2、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出6个月的病假工
资(又托病病救援费)也是依照连续工龄分别确立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援费为自己薪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援费为自己薪资
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援费为自己薪资的60%。
上述说起的“自己薪资”均指按《上海市公司薪资支付方法》规定的原则所确立的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薪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薪资=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薪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薪资=病假薪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薪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确实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质休假日数计算,连续
休假期内含有歇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观点,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
作日加法定休假日,比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
5天歇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假如是5月
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一致的国家规
定的20.92天月均匀工作天数。
六、病假时间规定
病假能够连续休多长时间,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主要由
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来确立;
依据《公司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应当依据员工自己实质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赐予必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时,公司不得排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限时作了详细规定。
试用期时期是能够随时离职的,但需提早三天通知单位。
劳动法对于告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规定
定节假日包含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含:
新年(1
月
我国法1日,放假
1天)、春节(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
端阳节、中秋节各
1天。
月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
4日
包含:
妇女节(3
14周岁以上的青
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量民族习惯的节日,详细节日由各少量民族聚居地域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余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礼拜六、礼拜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礼拜六、礼拜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歇息休假权益,调换员工工作踊跃性,依据劳动法和公事员法,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集体、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时期享受与正常工作时期同样的薪资收入。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
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歇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期,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依照规定不扣薪资
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员工本
人意向,兼顾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
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色确有必需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
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自己
赞同,能够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依照该员工日工
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资酬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状况主动进行监察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员工的年休假权益。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赐予年休假薪资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
者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时更正;对逾期不更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薪资酬劳外,单位还应当依照年休
假薪资酬劳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薪资酬劳、赔偿金的,属于公事员和参照公事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属于其余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许员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八条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权,分别拟订本条例的实行方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三、病假
依据《公司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应当依据员工自己实质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赐予必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时,公司不得排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限时作了详细规定。
1951
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
年原劳动
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对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建议》(劳部发309号)对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援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告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薪资。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
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期,用人单位应视同其供给了正常劳动而支付薪资。
社会活动包含:
依法履行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入选代表列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结合会
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列席劳动典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余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
《对于归侨、侨眷员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薪资等问题的
规定》(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任职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依据实质需要予以赞同”。
国有公司的归侨、侨眷员工,港澳同胞眷属员工、外籍华
人眷属员工以及国内其余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含享受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当赞同员工的事假。
假期规定是:
去港澳的,不得超出3个月;出国的,不超出半
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赞同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限时一般不超出1个月。
详细假期由所在单位依据实质需要予以赞同。
假期从走动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员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薪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办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员工自己自理。
此外,国有公司员工出境探亲碰到特别状况,不可以如期返回原单位,自己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实质状况予以赞同,员工在赞同的事假假期内的薪资等候遇,按国内员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公司员工什么状况下能够请事假,
以及请事假的薪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一致规定,公司可依据详细状况自行拟订规章制度。
公司依法拟订的规章制度,只需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例,
就拥有拘束力。
六、探亲假
依据《国务院对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36号)规
定,在国家机关、人民集体和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员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域
的实质状况自行规定。
对于以上用人单位员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薪资、
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公布的《对于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详细规定。
此外,国家对归侨、侨眷员工和台胞、台属员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员工产假等假期。
”可是,当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公司及其余非公有制公司员工的探亲假作出详细规定。
七、婚假和奖赏婚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对于国营公司员工请婚丧
假和行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公布)的规定,
国有公司员工自己成婚时
公司应当依据详细状况
酌情给
予1—3
天的婚假。
假如夫妇两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
点成婚,公司还应当依据实质需要,此外赐予员工行程假。
在员工休婚假和行程假时期,公司应当照发薪资。
员工在路程中的车船费等,所有由员工自理。
当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公司员工婚假作出详细规定。
依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包含国有公司在内的任何公司的员工成婚,假如属于晚婚的
能够享受奖赏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
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男女两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添婚假十四日。
八、丧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对于国营公司员工请婚丧
假和行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公司员工的直系家属死亡时,公司应当依据详细状况,酌情赐予员工1—3天的丧假。
直系家属包含父亲母亲、配偶和儿女。
假如员工死亡的直系家属在外处,需要员工自己去外处料理丧事的,公司应当依据行程远近,此外赐予员工行程假。
员工在休丧假和行程假时期,公司均应当照旧发放员工的薪资。
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己自理。
当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公司员工婚假作出详细规定。
九、女员工产假
依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公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的女员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此中产前
休假15天。
难产的,增添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添产假15天。
女员工怀胎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赐予一准时间的产假。
女员工怀胎不满4个月流产时,赐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胎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赐予42天产假。
对于产假时期的薪资待遇,假如公司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
会兼顾,女员工产假时期的薪资应当由公司支付。
《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员工怀胎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
假如公司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的生育保险,而且
准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据《公司员工生育保险试行
方法》(劳部发504号)规定,女员工产假时期,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均匀工
资。
除了国家一致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
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赏产假,各地奖赏产假的限时有所不一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儿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添产假六十天,并赐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添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依据国务院《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胎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
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可以按病假、事假、旷工办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员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详细规定。
十一、女员工哺乳假
《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赐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饲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添
30
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来回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公司不得在女员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薪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结合
颁发的《女员工保健工作规定》
(卫妇发11号)进一步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
诊为体弱儿,能够适合延伸哺乳期
可是不得超出6个月。
即哺乳女员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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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病假 时间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