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供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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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供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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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人:
法定住址:
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
用热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
0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而积
为平方米。
3、用热量为:
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
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质量
1、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
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2、温度:
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室供热温度标
准为°C,但不得低于°C;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用热人居
室供热温度标准为°C,但不得低于°C;非居民用热人室内
供热温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居民用热人居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用热人可先向供热人提岀测试要求,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要求后的1小时内到达测试现场。
经测试符合退还标准的,供热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出具认定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相应采暖费,经用热人同意,也可转入其下一年采暖费中。
第三条供热时间
1、按惯例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25日,但如出现
寒流的侵袭,使气温低于摄氏度,供热人应提前或延长供暖的时间,
提前或延长一周以内的,不再计收取暖费,超过一周时间的,按实际增加的天数计收取暖费。
多计收的取暖费可以当年收取,也可以在来年一并收取。
供暖公司发生更换变化的,由双方协商计收的办法。
2、供热人不能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期供暖,每迟延一天或提前结束一天,
按每户元或按取暖费各户日均的三倍向用热人支付违约金,由用热人
选择以何种方式要求供热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气温下降达日最低温度摄氏度时,供热人不能及时供暖
的,每天按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供热人向各用热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用热人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取暖费中扣除,用热人在当年要求支付的,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支付请求后五日内付清。
供热人除按上述方法向用热人承担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不能及时供暖而造成的冻毁设备、物品及老人、儿童病人因温度过低导致的人员感冒等冻病坏及病情加重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与之同等价格的身体损害赔偿。
除非供热人证明这些情形的发生与供热人的违约无关。
5、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温预报为依据。
当几年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热人同意以级别高的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供热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供热人应与用热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热人提出,供热人应向用热人公布期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扌舌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供热人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热人的知情权,使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用热人可以联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供热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1)在协商没有结果前,如果供暖期开始,用热人应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供热人预付木年度的供暖费,以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2)取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
采用串联供暖的,用热人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取暖费,采取并联分户供暖的,用热人还可以结合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取暖费,如在按建筑而积计算取暖费的基础上,用热人可以选择三个月、二个月等供暖时间,并按相应的比例计算取暖费。
供热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计算取暖费的技术,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负担取暖费用。
如更换新的计量设施,用热人房间外(指用热人房间外墙外)的设备设施支出应由供热人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
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9、按照特许经营权限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接收、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10、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1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
1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用热人周知。
13、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用热人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用热人,供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七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中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
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6、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7、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8、供热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热人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或全部采暖费;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供热人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10、供热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
11>供热人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12、供热人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13、供热人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2、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
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
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
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九条通知
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
真、电报、当而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o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供用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
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
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
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
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条不可抗力
2、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
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而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木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H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o
本合同正木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用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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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 合同 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