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协调联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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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定期督查制度协调联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查处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切实落实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问责制度。
第二条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应严抓强管本地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和监管作用,实施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六条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条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定期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确保其纳入市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围绕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开展督查。
从2018年开始,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成员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督查。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组织实施重点督查。
第二条督查主要针对金三角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
第三条督查工作由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督查以实地调查为主,主要采取座谈汇报、调阅治欠保支管理台账、信息比对、个别谈话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督查组汇总分析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领导小组组长反馈。
第五条受督查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会对督查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由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协调配合能力。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掌握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发案规律,分析研究新时期治欠保支工作形势,形成上下推动全面深化治欠保支的工作合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调联络工作在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联络员的作用,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日常联络协调,定期不定期联系沟通,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同频共振、协同推进。
第三条实行联席会议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所研究的会议议题和事项由成员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具体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和办理。
第四条实行案件查办备案沟通制。
成员单位之间在案件查办中应当互通信息,按规定移送或备案。
第五条市政办:
对源头治理措施不力,治欠保支工作监管不到位的乡镇场、街道、部门,会同有关组织部门、纪委问责处理。
第六条市人社局:
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适时牵头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督查,加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住建规划局、交通局、农水局:
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不断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管理制度,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应履行督办责任。
第八条市发改会:
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初设概算的审批,及时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资金需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第九条市财政局:
根据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筹集安排建设资金,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切实保障政府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第十条市国资委:
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地方国有企业中落实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措施,做好相关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规范,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
发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司法工作职能,协调、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从业人员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农民工法律维权事务,建立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
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审查处理和严厉打击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讨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等行为;加强各部门涉企信息地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市总工会:
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机制,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予以监管,做好防范欠薪隐患预警工作,推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48号)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7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㈠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处置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组长、副组长由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兼任,负责XX市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成员包括: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三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商信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住建规划局,交通局、农水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处置措施;
4.决定突发事件对外信息的统一发布。
㈢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在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业务负责人和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指导乡镇场、街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调处、化解;
2.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和协调处置;
4.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加强相互间的组织协调配合,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协作网络(见附件1);
5.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
二、工作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出问题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2.要以依法处置、防止矛盾激化为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主动采取相应措施。
以教育疏导为主,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市行政区域内因欠薪或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㈠突发事件范围。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自焚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㈡突发事件分级。
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
5人以上30人以下,有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2.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有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有罢工、游行行为,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3.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100人以上,有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四、现场处置
㈠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办公室派出应急处置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召集当地主要领导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㈡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地对有关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进行动员、疏导,劝解返回原单位、岗位或住所,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劝促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对话,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积极调解,促成企业和职工双方达成协议。
对于事件中企业、职工提出的问题,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政策给予明确解答。
属企业责任的,责令企业迅速纠正;对职工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督促企业限期实现;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提出解决问题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或方案,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审定,及时给予妥善处理。
3.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立案,迅速调查取证,依法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不得以证据不足或发生劳动争议为由随意建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防止因行政不作为加剧劳动者过激行为而导致事态升级。
4.对恶意拖欠工资且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难以确认克扣拖欠工资违法事实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㈢对于有可能引发的暴力性、破坏性或其他严重事态的非常事件,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领导疏导劝解并适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无理取闹、蓄意扩大事态、诱发暴力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失控。
㈣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人力、物力、专业力量处置不足或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求应急协助或扩大应急。
五、信息报道和处理意见
㈠强化各成员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信息反馈工作。
金三角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动态的反馈工作,及时上报。
㈡做好加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
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
㈢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排查工作。
各成员单位对本地的不稳定因素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能解决的要积极妥善地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集中力量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指派专人为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络员(见附件1)。
在2018年4月1日前报XX市处置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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