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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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ChinaFoundationforPoverty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简介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专业从事扶贫工作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
中国扶贫基金会以搭建社会贫富互动平台,传递慈善爱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以励精图治、求真务实的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参与,创新扶贫方式,推动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实现社会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
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和实施了“扶贫中国行——走进千村万户,共建和谐社会”、“中国消除贫困奖评选表彰活动”等大型系列公益活动,以及“母婴平安120项目”、“小额信贷项目”、“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紧急救援项目”、“天使工程”及综合项目,动员众多国际、国内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公众捐赠善款与物资,帮助弱势群体。
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机构。
中国扶贫基金会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机构文化的涵养,提倡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强调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奉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遵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其社会知名度、公信度日益提高,并享有国家特批的对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全额免税的政策优惠。
中国扶贫基金会北京总部拥有80名员工。
在全国拥有26个分支和下属机构。
基金会的员工长期从事扶贫或非政府组织(NGO)与农村发展工作,他们的专业包括经济、农业、金融、工商管理、社区发展等领域。
宗旨
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使命
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和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促进受援人脱贫与自立,
强化基层管理与组织,
减轻社会疾苦与不安,
传递人类爱心与善心,
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
目标
最好的产品设计;
最大限度地瞄准穷人;
推动穷人参与和制度创新。
信念
一切遵循人类良知和善心的指引。
像企业家一样的经营谋略和高效管理,
像科学家一样的研究方法和学习理念,
像工作狂一样的职业追求和奋斗精神。
服务对象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服务对象是:
直接援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
直接援助贫困社区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
直接援助为贫困社区中的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专业人士和组织。
业务范围
接受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和物资;
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
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
为关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扶贫济困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按有关规定设立帐户,独立核算,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管理模式
内部管理
宗旨和目标确立——功能和机构设置——岗位描述和权责划分——工作流程有序化——工作记录和档案建设——监测评价与激励机制——全面合约管理。
项目管理
项目研究与策划——工作流程与培训教材制订——瞄准受援人的机制建立——达成目标的管理机制形成——全过程记录与管理——监测与矫正——评价与研究。
历史
中国扶贫基金自1989年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辱使命,一直以关注疾苦、传递关爱、促进和谐为己任,已成为当前内地扶贫领域规模最大的公益组织,累计募集资金和物资近20亿元人民币,帮助400万贫困群众受益。
目前已逐渐形成以提升农户自立能力和增加收入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降低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为目标的母婴平安120行动,以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为目标的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以救助水灾灾民为主要目标的紧急救援项目,以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条件和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从而减少贫困人口治病开支的天使工程项目和以培训就业、教育扶贫和国际合作扶贫为主的综合项目等六个援助型品牌项目,以及以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全民扶贫、倡导贫富和谐为愿景的365天天扶贫宣传项目等倡导型品牌项目。
承诺
►让受援人在项目参与中学习,并促进其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
►尽最大努力铲除援助过程中的腐败,剔除多余动作与中间截流,直接将爱心传递给贫困人口;
►有项目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档案供人查阅,欢迎公众、媒体和研究人员参与监督与研究。
机构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FoundationforPoverty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
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会徽
含义:
明喻:
一双援助之手,献上一颗爱心。
隐喻:
一个强者群体(长)对一个弱势群体(短)的真诚帮助,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手)的传递,构筑成彩色的爱心和善
中国扶贫基金会
心,构筑成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
项目目标
为真正的穷人提供资金支持
提高穷人的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实现项目操作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群体
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穷人(尤其是妇女)
合法地位
2001年国务院扶贫办下发文件(国开办函(2001)25号):
根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第二十七条的精神,同意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小额信贷扶贫的试点单位。
项目历史
1996年,中国西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西部中心)负责实施中国秦巴山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的小额信贷项目。
当时的项目区包括陕西省的安康市和四川省的阆中市。
2000年,西部中心负责实施的秦巴项目中的小额信贷分项目及其管理队伍全部并入中国扶贫基金会。
此后,中国扶贫基金会先后在10个贫困县实施了小额信贷项目。
2005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从项目型小额信贷向机构型小额信贷转变的重大战略调整,并力争在中国建立一家真正以扶贫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
2005年6月,中国扶贫基金会在辽宁省康平县成立了第一家基金会直属的小额信贷操作机构——康平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
2005年9月,中国扶贫基金会顺利地将左权县、六枝特区、霞浦县和福安市的小额信贷机构由当地的社团组织变成了基金会的下属机构。
至此,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成功地完成了建立小额信贷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机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07年2月,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全国共成立了10个分支机构,管理贷款本金6850万元人民币,有效贷款客户超过21,000人。
母婴平安120行动项目
项目背景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报告》指出:
重视每一位母亲和孩子。
报告称: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而母亲则是这个未来的保护伞。
然而就在今年,大约1,100万的五岁以下儿童却将死于大部分可以预防的因素。
其中有400万婴儿活不过一个月。
另外还有330万婴儿胎死腹中。
同时,大约有52.9万妇女在怀孕期,分娩期或分娩之后的短期内死亡。
”情况表明:
从全世界角度看,母婴状况问题仍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母婴平安120行动项目
在中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边远地区婴儿死亡率为43.2‰,是沿海地区的4.5倍;孕产妇死亡率为93.7/10万,是沿海地区的7.2倍。
“母婴平安120行动”项目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的以救助贫困母婴,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为宗旨的公益项目。
它创建了县、乡、村三级项目执行机构,通过周严的项目管理制度,将援助人的爱心送达贫困母婴手中。
项目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发展到10个县,覆盖人口200万—250人。
母婴平安120行动项目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品牌项目之一。
“120”不仅代表急救,还蕴含着“1个家庭,2条生命,生育0风险”的深刻内涵。
国务院新闻办《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该项目被重点介绍。
项目目标
“母婴平安120行动”项目是通过建立母婴综合保障体系,对贫困母婴分娩实施分类补贴,对贫困产后母婴进行物资援助,为项目区医疗机构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对项目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以提高贫困社区母婴生命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促进乡村人口素质提升,减缓因母婴生命出现问题而返贫的状况,促进爱心的奉献和人类文明与和谐的发展。
大爱无疆
为了搭建中国企业家援助非洲的爱心平台,中国扶贫基金会计划招募10名左右爱心企业家于今年6月20日至29日开展大爱无疆善行非洲——中国企业家赴苏丹爱心之旅活动,届时将邀请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新浪网等国内主流媒体进行深度报道。
活动目的是通过爱心企业家亲自考察苏丹贫困现状和体验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援外项目,向国际社会传达中国人民援助非洲的真实愿望,树立中国援外国际新形象。
伴随中国日渐从原来的受援国变成援助国,整个国际社会对中国都产生了新的期待。
“我们不能对世界的苦难,熟视无睹!
我们不能对非洲的难民,熟视无睹!
我们不能对世界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
”
“青尼白尼汇大川,晨钟暮鼓祷楼兰。
阅尽人间苦难事,难言痛楚在苏丹。
南北断裂东西碎,百万流徒何家园。
赤诚来助情万里,从此天涯一心牵。
”2009年10月,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何道峰率团考察非洲苏丹,深感苏丹贫困现状,有感而发做成这首诗。
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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