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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策划
企业成立运输公司有利于节税
2009-2-2011:
53:
00 文章来源: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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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处理好三者的关系。
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
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
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
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多角度考虑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若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
若不设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
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n<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
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
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运输业务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
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
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
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
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
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000×13%-455-500×3%=210(万元)。
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为:
(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
这主要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从支付运输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
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
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
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
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 35元/吨运输费用)。
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
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
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
生产企业公司设立方案(外设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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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10:
41:
00
【大中小】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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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如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减轻税负”欢迎拨打400免费咨询热线
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下面就生产企业外设运输公司的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
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
2008年1月,该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为117万元(含税)。
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所以A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117÷(1+17%)×17%=100×17%=17万元。
设立方案一
A公司可投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并由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业收入。
假设2008年1月,运输公司取得运输收入117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
117×3%=3.51万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少负担税款13.49万元(17-3.51)。
需要注意的是,筹划方案是否能够成立,还要充分考虑本方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上述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
1.假设筹划前A公司车辆物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不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筹划结论,但这种理想状态几乎是不存在的。
2.假设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当A公司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车辆物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A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运输车辆物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将损失的进项税额与减少的税负进行比较。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13.49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79.35万元(13.49÷17%),或者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3.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
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上述方案将会使购货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减少1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购货方合计减少进项税额8.81万元(17-8.19)。
在相同交易条件下,A公司实施筹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额进行补偿。
筹划后实际少负担的税款应为4.68万元(13.49-8.81)。
4.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物耗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4.68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27.53万元(4.68÷17%),或者不含税物耗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设立方案二
A公司单独设立的运输公司也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劳务,即A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A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因为A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包括运输劳务价款,所以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实施筹划方案对A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和购货方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
假设含税运输收入仍为117万元,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将会使A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8.19万元(117×7%),同时运输公司将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117×3%),筹划后累计减少的税负为4.68万元(8.19-3.51)。
根据方案一的测算结果可知,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前提下,当运输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低于27.53%时,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若高于27.53%,则无需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结合使用,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从而减少A公司增值税负担。
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向A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从而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设立方案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A公司生产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
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那么当内设运输机构时,运输收入随同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免征增值税,即运输收入的增值税负担为0.当单独设立运输公司时,运输收入需要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此时,无论是否单独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物耗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在设立方案一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A公司额外增加营业税负担3.51万元,此时筹划方案将不成立。
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筹划方案,将会使购货方增加可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8.19万元(筹划前后,购物方购进免税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0),而运输公司增加的营业税负担仍为3.51万元,筹划后可减少税收负担4.68万元,此时筹划方案是成立的。
在设立方案二中(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筹划前后A公司增值税负担均为0,而筹划后运输公司营业税负担将增加3.51万元,因此筹划方案不成立。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假设A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那么在A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盈利的前提下,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
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A公司盈利,那么筹划后A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设立运输公司新增费用。
A公司新设独立的运输公司,会发生开办费、人工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就生产企业而言,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要充分考虑运输业务量,即对内对外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够超过实施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支出。
4.避免陷入误区。
以自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筹划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
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因此,生产企业将内部运输机构的收入单独核算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属于筹划误区。
生产企业公司设立方案研讨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必须事先做好统筹规划才能实现优化公司企业架构、减轻税负的效果。
生产企业外设运输公司如何节税
2008-1-2313:
41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公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
2007年1月,该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为117万元(含税)。
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所以A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
117÷(1+17%)×17%=100×17%=17万元。
A公司可投资成立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并取得运输收入。
假设2007年1月,运输公司取得运输收入117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
117×3%=3.51万元。
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少负担税款17-3.51=13.49万元。
实施上述筹划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上述筹划结论是在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下测算的。
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实施上述方案将会使购货方损失进项税8.81万元(17-117×7%),A公司和运输公司必须作出补偿。
筹划后实际少负担的税款应为13.49-8.81=4.68万元。
上述筹划方案未考虑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
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13.49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79.35万元(13.49÷17%),或者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收入的比例小于79.35%(79.35÷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车辆物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低于4.68万元,即不含税物耗金额小于27.53万元(4.68÷17%),或者不含税物耗额占不含税收入的比例小于27.53%(27.53÷100×100%)时,上述筹划方案成立。
如果A公司销售的是免税货物,而且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则上述筹划不成立。
因为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一并混合提供的运输劳务也可一并免征增值税,所以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反而会增加自身的营业税负担。
但是如果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金,考虑到购进免税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而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可使购货方获得运费金额7%的进项税抵扣,大于运输收入的营业税负担,设立独立的运输机构仍然是有利的。
单独设立的运输公司也可向生产企业(A公司)提供劳务,即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生产企业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费金额7%的增值税。
假设不含税运输收入仍为117万元,那么设立运输公司减少的税负为4.68万元[117×(7%-3%)].因此,在运输公司为生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大于27.53%时,无需设立。
纳税筹划需引入“机会成本”分析
2011-11-3018:
03:
00 文章来源:
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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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方案有时会特指互斥方案,所谓互斥方案,是指多个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存的方案。
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就是在每一个入选方案已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利用评价指标从各个备选方案中最终选出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
目前,纳税筹划方案的评价方法可分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
其实“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两者皆可以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
为方便讨论,本文专用“净利润法”。
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来判定,互斥方案的选择标准有时会存在一些先天缺陷,因此必须引入“机会成本”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在投资方案的选择中,如果选择了一个投资方案,则必须放弃投资于其他途径的机会,其他投资机会可能取得的收益是实行本方案的一种代价成本。
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的话,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北极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准备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条生产线。
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
另外,北极公司的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方案一:
投资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
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二:
投资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
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2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三:
投资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
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按现行筹划标准的顺序:
方案一:
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33%)=670万元。
方案二:
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33%)=750万元。
方案三:
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33%)=771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看:
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引入机会成本后的筹划方案排序:
在方案二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二需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的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50―100=650万元。
同理,在方案三的税后净利计算中,我们应考虑其机会成本(相对于方案一而言),方案三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地机会成本为2000×10%=200万元。
方案三修正后的税后净利为771―200=571万元。
考虑机会成本后上述方案最佳可选的是方案一,税后净利为670万元;其次是方案二,税后净利为650万元;最后是方案三,税后净利为571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完全变了。
考虑其他因素的筹划方案排序:
如果外购的国产生产线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
“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情况,此时必须考虑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如果国产设备可以按文件规定金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且每年可以在企业的新增范围内抵扣,年可抵扣金额为(11000―9280―600)×33%×40%=148万元。
(注:
5年内共计抵扣金额为740万元,低于可供抵扣的最高限额2400=6000×40%万元)
方案二考虑机会成本和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为:
前5年中每年为750―100+148=798万元。
后5年中每年为750―100=650万元。
10年合计净利润折现为798×(P/A,10%,5)+650×(P/A,10%,5)×(P/F,10%,5)=798×3.79079+650×3.79079×0.62092=4555元。
方案一税后净利折现为670×(P/A,10%,10)=670×6.14457=4117万元。
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
综上所述,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机会成本。
只有综合考虑机会成本后的税后净利润比较才会得出符合纳税筹划规律的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浅议
2011-4-13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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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浅议
[摘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
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应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本文就一些实例分析了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企业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
俗话说:
“逃税者愚,偷税者蠢,避税者智,筹划者高。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
财务部门在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方面,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本文就一些实例来分析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
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
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
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
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
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
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
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
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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