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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一、概述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目前,我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有136个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附加险是指不可以独立承保的,必须与主险同时承保的险种。
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通常采用中国保监会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涉外财产保险条款》、《涉外财产一切险条款》(1995年重新报批)承保企业财产保险。
二、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财产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标的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二)保险责任
1.财产基本险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人只承担列明风险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其保险责任包括:
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6、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财产综合险除承担基本险承担的责任外,还扩展了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坍塌等12种列明的自然灾害。
(三)责任免除
财产基本险与综合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
确定方法按照标的所属会计账目性质分别确定。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1)按照账面原值确定
(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3)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4)按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2.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
(五)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单位规定为每千元保额计算,费率表达形式为XX‰。
(六)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的赔偿方式均为比例赔偿方式。
发生全部损失时,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中较低者为限。
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金额。
2.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其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受损财产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3.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额核减与恢复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要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该部分保险金额。
5.重复保险
在发生重复保险时,保险人采取比例分摊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义务
1.交纳保险费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
3.保护财产义务;
4.通知义务;
5.施救义务。
(八)特约责任
1.财产基本险的特约责任主要有
第一类特约承保各种自然灾害的主要有:
(1)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
(2)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
第二类特约承保意外事故的主要有:
附加水暖管道爆裂保险条款
第三类特约承保外来原因的主要有: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第四类特约扩展承保保险标的的主要有:
(1)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2)附加装潢保险条款
2.综合险特约责任条款主要有:
(1)附加装潢险条款
(2)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4)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5)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一、概述
凡城乡居民自有的家庭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也越来越多,我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有45个条款。
本节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例。
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
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4.特约承保的财产。
(二)不保财产
1.字画等珍贵物品,如金银、珠宝、首饰、玉器、古玩;
2.数量或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文件、书籍等;
3.财产性质属于其他保险产品承保的财产;
4.非法占用的财产;
5.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责任免除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8.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10.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
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3.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六)保险期限
家庭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多年期,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七)赔偿处理
室内财产通常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室内财产三个项目各自的限额内分项计算赔付。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过赔偿后,各分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则要补交相应保险费。
(八)附加险
1.盗抢保险;
2.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3.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4.现金首饰盗抢险;
5.第三者责任险;
6.自行车盗窃险;
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
一、概述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各种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大类。
2003年车险产品改革之前,人保公司车险主险产品(2000版)包括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个基本险及盗抢险等11个全国性附加险的产品体系。
车险产品改革后逐步形成了以8个主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等)和18个附加险条款相结合的新的车险产品体系。
二、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作为保险标的,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条款、营业用汽车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条款,各条款分别适用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对象;各条款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五个部分组成。
(一)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施救保护费用三类。
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主要有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等。
但营业用车条款不承担火灾、爆炸责任,机动车辆损失条款不承担自燃责任。
2.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
3.施救保护费用。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数额内进行赔偿。
(二)责任免除
1.对损失原因的责任免除。
包括: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等。
2.对损失和费用的责任免除。
包括: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等。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既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四)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保险人义务。
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车辆如在保险期间内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五)赔偿处理
1.索赔要求。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修复原则。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3.残值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4.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5.免赔比例(以非营业车为例)。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免赔率为30%。
6.赔款计算。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①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②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①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
(1)、
(2),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每次保险赔偿的合计金额为:
合计赔款=(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施救费赔款)×(1-免赔率之和)。
(六)保险费调整
对上一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偿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时,可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
连续多个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偿的,保险费优待比例逐年提高。
上一保险期间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保险赔偿的,根据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续保时提高保险费。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它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代位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有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分。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经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还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责任免除
1.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免除。
包括: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对损失原因的责任免除。
包括: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等。
3.对损失和费用的责任免除。
包括: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当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与车辆损失保险相同。
(五)赔偿处理
1.索赔要求。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2.修复原则。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事故责任。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4.赔偿标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六)保险费调整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可以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
2.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3.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4.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四、附加险
(一)盗抢险
承保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以及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但不承担非全车遭盗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不负责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发生保险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人负责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的赔偿。
(四)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人负责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的赔偿。
(五)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适用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10%的免赔率。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的损失。
但不负责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七)无过失责任险
承保因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八)车辆停驶损失险
承担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的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九)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险人承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所载货物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十)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适用于营业用汽车。
保险人承担保险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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