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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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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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篇一: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来源:
作者:
日期:
XX-05-23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
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
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
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
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
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该《通知》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享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法人组织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是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劳动者如何完成这个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不干涉,而仅仅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自主性、自由性,不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法律确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国家通过立法适度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如确立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因此,法律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法律对于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4.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劳动关系中,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得替代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亲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
而劳务关系中,义务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再雇佣他人完成相关义务。
5.确定报酬的原则及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其报酬具有分别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守工资给付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其报酬是作为劳务对价而支付,因此,应该遵守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
6.法律适用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等。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劳动法,其纠纷解决应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相关的纠纷。
篇二: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
篇三: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在合同法第272条有直接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9条是对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1983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也有关于分包合同的规定;其后各地颁布的关于建设(建筑)市场或工程承发包关系的地方法规或规章中也都依法规定了相关内容。
所以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XX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之规定,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二者的区别:
1.标的种类不同。
工程分包的是建设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完成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只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3.签订条件不同。
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则不需要业主同意。
4.合作管理方式不同。
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是工程承包人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的一部分,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价款结算不同。
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劳动力单价和工时数量进行结算的。
篇四: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已填写)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
甲方)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王家湾安置房工程进行劳务分包。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概况:
四、结构形式:
五、承包方式:
采取甲方负责项目管理、工程用料(钢筋原材、商品砼、水泥、砂、石),乙方提供成建制劳务队伍包工、包施工用料(包模板、木枋及支撑架料、辅材)、包材料限额消耗、包二级配电(距一级配电箱50米以内)、包施工机械、小型机具及设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责任范围内包住宅分户验收)、包工期、包生活办公区、施工区临时设施搭拆的方式承包。
六、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设计图纸中及设计变更包含的所有基础及钢筋砼结构、装修项目均属承包范围。
)
1、基础工程(桩基、破桩头除外,独立基础、条型基础埋
深超过增加的结构工程量除外。
挖土只负责人工配合清理修整基槽,填土只负责分层小型机械夯实)
2、钢筋工程;
3、模板工程;
4、混凝土工程;
5、脚手架工程;
所有砌体、地面(屋面钢性防水层、找平、结合层)、抹灰及块料面层等装饰分部分项工程。
完成各分项全部内容的施工以及为完成该分项内容而有的必要采取的准备工作、措施项目及有关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
、不包括以下项目
1、给排水、强弱电工程。
2、消防系统工程。
3、内外墙保温工程。
(采用保温砂浆除外)
4、屋面、楼地面、地下室防水工程。
5、门窗工程。
6、扶手、拦杆工程。
7、油漆、涂料工程。
8、室内外墙地面砖粘贴工程。
七、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辅材、机具:
由乙方完成上述工程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应的现场材料、工具、机具的场内转运、清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所需的用工以及图
纸范围内的留洞设槽、预理件安放,支模、砌筑、抹灰、等内、外架的搭拆、周转材料的上、下车及堆码场内转运等用工。
主要施工实体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和辅材、机具:
、基础工程
包括所有底板垫层及以下工作,包括基底土平整夯实、机械挖填土的人工配合、基坑土方修整、清理、回填(地下室外墙回填除外),施工现场硬化用工(所在施工段);基底排水沟(含四周一圈)、集水井,基坑抽排水(含后续抽水排水),包打夯机、水泵等设备;基础砖胎模砌筑、抹灰、垫层及模板用工;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包塔吊安装前的材料转运(钢筋、模板、木枋、等所有材料)。
、模板(包括一切模板工程)
由乙方完成基础、主体结构、构造柱、现浇圈过梁、压顶、线条、小型构件等一切模板工程。
具体包括:
测量放线(轴线控制点和控制标高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其它轴线和细线由乙方负责)、配/支/拆模(含所有预留洞的模板制安拆)、定位桩施工、爆模处理、支模架搭拆(含进出场)、扣件清洗及修复、螺杆洞处理、防水螺杆的割除、砼漏浆清理、所有模板工程的文明施工,并包括以下辅材的提供及供应:
铁钉、铁丝、对拉螺杆(防水螺杆除外)、穿墙PVC套管,快易收口安装、不同砼之间的钢丝安装、蝴蝶卡、垫片、螺帽、胶垫、工具、胶带纸、海棉条、泡沫板、圆盘锯、平刨机、压刨机、手电锯、锯片、钻头等。
、钢筋(包括一切钢筋工程):
由乙方完成基础、主体结构、构造柱、现浇圈梁、压顶、线条、小型构件、地下室找坡层钢筋等一切钢筋工程。
具体包括:
钢筋收料、放样下料表、制作、绑扎、工地内所有相关材料转运、绑扎柱墙的内架搭拆、废料清理堆玛、搭接电焊、对焊、钢筋机械连接(跟据甲方项目部具体要求采用)及安装(车丝前切钢筋头,由乙方负责,不另外附加费用)、垫块制作、止水片制安、预理插筋、钢筋除锈、后浇带除锈及后浇带、施工缝止水钢板焊接、电渣压力焊所用柱墙筋操作架(含操作层搭设)、所有钢筋工程的文明施工及试验用工等,并包括以下辅材及加工机械的提供与供应:
电焊条、扎丝、除钢板以外的后浇带辅材、对焊机、弯曲机、切断机、张拉调直机、冷拉机、电焊机等(甲方只提供钢筋原材)。
、钢筋刚性套接头、电渣焊
由乙方完成和提供施工场地内和钢筋水平搬运、焊接、自带焊机(配二次降压保护器)、夹具、电缆、焊剂、接头、分配电箱之后的电缆电线、焊接试件制作(免费)清理。
其中,套筒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甲方购买),符合业主方、监理要求。
、混凝土(包括所有砼工程)
由乙方完成基础、主体结构、构造柱、现浇圈梁、压顶、刚性防水砼、陶粒砼、细石砼、轻质砼、二次浇筑砼及零星构件等一切砼工程。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施工用混凝土的现场搅拌、泵送(塔吊)运输浇筑、养护、所有浇捣混凝土所需的操作平台及操作通道的临时搭设、梁、板、柱、墙施工缝凿毛处理、梁柱头清理、搅拌站后台清理、
安全及外架上混凝土渣清理、混凝土的清理回收利用、专人配合试块制作及试模的养护、爆模混凝土的处理、蜂窝麻面的处理,并提供斗车、灰铲、灰桶、养护用水管、电机和振动棒、平板振动器、磨光机、防雨彩布或塑料薄膜、养护用麻袋等施工机具和用料。
混凝土工程的特别约定:
混凝土楼面(包括底板)应适用木抹子磨平搓毛两遍以上,且最后一遍宜在混凝土收水时完成,原浆压光,达到需二次找平标准,否则找平层人工、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砌体工程
由乙方完成放线、淋砖、砂浆搅拌、材料运输、搭拆砌筑架(不论高度)、砌筑、勾缝、留槽留洞(包括图纸内容及与其他专业配合的预留槽洞)、修补水电安装、空调、直饮水、弱电、消防等洞口,预制过梁制作安装、拉墙筋(无论预留、植筋、腰梁等)、清扫落地灰等工作,并提供搅拌机、砂浆机、斗车、灰铲、灰桶、水管、手工及电动工具。
、抹灰及楼地面砂浆找平
由乙方完成基层清理、放线、修补、甩浆拉毛、搭拆灰架(不论高度)、调运砂浆、打点冲筋、分层找平、刷浆、洒水润湿、罩面压光、阴阳角找方、墙面挂钢丝(含连接处及大面)、门窗塞缝及抹灰成品保护、清扫落地灰等工作,并提供灰车、灰铲、灰桶、灰槽、手工工具、挂钢丝辅材,射钉枪、铁钉、滴水槽、止水带安装、外墙分格缝的预留及安装,灌油膏,钢丝挂点制安(甲方只提供钢丝)等机具和用料。
篇五: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QX-CFDXX劳-008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曹妃甸大学城商业中心工程
劳务发包人:
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承包人:
唐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劳务作业发包人:
河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唐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劳务分包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曹妃甸大学城商业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
唐山市曹妃甸建筑面积:
3XX平米
分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砌筑(配合建筑、通风、水暖电、设备施工图纸范
围内的管线预留预埋、灯、器具安装等相关内容项目施工等)。
劳务作业内容:
施工测量放线、抄平、砌墙、置筋、(芯柱、报框、过梁、水平系梁、板带)钢筋
加工绑扎、支拆模板、浇筑混凝土、墙体养生、现场计量、埋件、墙根部200mm高混凝土台或实心砖台砌筑、二次结构材料的倒运、施工现场清理、文明施工、过梁混凝土的养护等。
图纸洽商、变更范围内的二次结构施工。
配合水、电、甲方分包专业留洞、修补洞口等施工。
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措施、设施用工。
劳务作业人数: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管理人员3人,作业人员50人,可根据施工人
员的素质及施工条件的需要而随时增减,但施工人数必须满足现场的施工要求,本工程必须是直属队伍
施工,禁止转让、转包。
2、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每立方包干价计算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外,不再调整。
采用的,劳务费综合单价为/。
合同暂估价:
XX00,元。
(人民币)
大写:
贰拾万元。
(人民币)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和合同承包价款内容的明确: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在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
实际砌筑方量在办理决算时双方共同确认。
(1)本合同价款按实际砌筑方量乘以综合单价扣减面积超过的门窗、洞口来确定办理结算。
(2)与本分项工程有关的范围之内概不发生零用工。
除本分项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以外发生的零用
2
工单价120元/工日;(乙方必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书
面签认,超过三天视此零用工未发生)。
合同承包价款内容包括:
劳务费包含内容为:
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辅助材料费、低值易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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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分包 合同 形式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