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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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校内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院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津贴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学院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在2005年制订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执行办法》(河职院[2005]55号文)的基础上,修改补充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岗位津贴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分类管理。
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与特点进行分配,向教学、科研以及优秀管理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第二条校内岗位津贴从市财政返拨学费的22%、市财政下拨的年终奖以及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可作为工作津贴部分中支出。
岗位津贴标准每年根据办学效益进行调整。
第三条校内岗位津贴总数的75%用于平时工作津贴,25%用于年度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与津贴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是以量化的形式反映教师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包括讲课工作量和讲课相关工作量,计量单位为标准学时。
第五条 教师全年额定工作量为432学时,即每周12学时(按每学年36周的累计平均计算)。
第六条 未达到每周规定课时的教师,按第七条中考核4档计算课酬。
教学工作量未达规定要求的教师可以到所在系部或相关处室申请兼职,由所在系部或处室考核同意兼职后报人事处核定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七条 教师工作量及课酬的计算:
1、讲课课酬:
A=∑J·L·M·N·P·R·W
式中:
A—授课教师的讲课课酬;
J—每课时的课酬基数(暂定为16);
L—职称系数,具体见下表:
4档
3档
2档
1档
教 员
0.5
1
1.02
1.05
助 教
0.5
1.05
1.1
1.15
中 级
0.5
1.2
1.25
1.3
高级讲师
0.5
1.4
1.45
1.5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
0.5
1.5
1.55
1.6
教 授
0.5
1.9
1.95
2.0
注:
①表中4档、3档、2档、1档分别为考核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考核办法见《教师量化考核办法》)
②考核不合格,按相应合格档次标准的50%比例发放。
M—专业系数,公共课为1,专业课(含“05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课程)及中文写作课为1.1;
N—大课系数,60人以内为1,170人以上为1.35,60-170人之间为N=1+0.03·(人数-60)/10;
P—质量系数,院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1,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05,第三参与人开始为1;省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3,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2,第三、第四参与人为1.1,第五参与人开始为1;国家级精品课主持人为1.5,第一、第二参与人为1.3,第三、第四参与人为1.2,第五、第六参与人为1.1,第七参与人开始为1;
R—课型系数,已上过一次或多次的课程为1,新开课或开新课为1.1;
W—教师完成课时数(每门课的总标准课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的规定)。
2、讲课相关工作量:
(以下课时均按课酬基数计算,不包括各种系数)
(1)教材、讲义等资料编写工作量=字数/1800×1(由系部安排,教务处确认)
(2)编写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工作量=每份×5;
(3)考试课程命题工作量=每门课×2;
考查课程命题工作量=每门课×1;
(4)考试课程评卷与试卷分析工作量=2×班级数量;
考查课程评卷与试卷分析工作量=1.5×班级数量;
(5)知识讲座工作量=4课时,要求每次≥1.5小时(学期初做好计划,并在教务处备案);
(6)指导校外实习实践工作量:
实习实践每天按类别核定、包干工作量,具体标准是:
30人以上班级,2位教师带队实习,每人每周按15课时计算;30人以下班级,1位教师带队实习,每人每周按18课时计算,另加补助费(执行实习、实训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河职院[2005]84号)。
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指导实习的教师不能在实习期间同时上其他课程;
(7)指导校内课程设计工作量:
每班每周按12课时计算;
(8)毕业班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答辩:
指导工作量(含答辩)=6课时×人数×系数(即第七条第1点中的M:
论文类为1,技能操作类为1.1)。
为保证质量,教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10人;
(9)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补足所误课时后按实际课时计算工作量,未补足的课时不计算工作量;
(10)监考工作每人次1课时;
(11)兼职督导工作的人员按督导计划,根据听课课时(含评课工作量等),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标准计算。
第三章行政管理与教辅人员岗位津贴
第八条 系部管理人员津贴计算:
1、系主任:
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1,另加任课津贴(每周不得超过4节,晚间、周六、周日上课);
2、系副主任、副书记:
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另加任课津贴(每周不得超过6节,周六、周日、晚间上课);
3、系部秘书:
教学秘书按相应职称(无职称按教员)公共课满量计算,行政秘书按相应职称(无职称按教员)公共课满量的90%计算。
教学秘书和行政秘书原则上不再兼课,如确实工作需要,须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每周不得超过4节,在晚间或周六、周日授课);
4、教研室主任:
课时+补贴(教研室人数10人以内每月补贴12课时,11~20人每月补贴14课时,21人以上每月补贴16课时(教研室人数按专职教师数计算);
5、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每人负责180名以上学生工作,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计算津贴;每人负责150~180名学生工作,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的85%计算津贴;专职辅导员必须担任就业指导课与心理辅导课,不另计工作补贴,每周可担任2节专业课教学,计发课时补贴。
6、班主任:
没有配备专职辅导员的系部(如配备了专职辅导员,不再计算班主任津贴),每名班主任只负责一个班,其工作量津贴按每名学生4元计算;
7、团总支书记:
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按公共课满量计算;未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的85%计算。
兼课规定同本条第5点。
第九条 实训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教辅实验人员(含电教)工作量计算:
1、实训中心主任、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按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
2、其他人员有职称的按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计算,无职称人员参照第十三条标准计算。
第十条 学院艺术团、运动会等实行专项津贴,具体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处室管理人员津贴计算:
1、书记、院长(副厅级):
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4;
2、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
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2;
3、处长、主任(副处级):
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1;
4、副处长(正科级):
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1.0;
5、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全院教师津贴前10名的平均数×0.85;
6、行政处室的工作人员、财务室及医务室人员:
副高职称的按相应职称教师公共课满量计算;博士学历的按副教授公共课满量90%计算;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讲师公共课满量计算;硕士学历的按讲师公共课满量90%计算;本科学历或助理级职称的,按助教公共课满量计算;其他人员,按教员公共课满量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聘用的各级负责人,试用期按相应岗位津贴的90%计算。
第十三条工勤岗位人员津贴计算:
司机、水电管理、文印、收发、文体器材管理、清洁卫生等工勤岗位津贴以基数(暂定为600元/月)×系数计算。
技术等级、技术职称与岗位不相符的,按相应标准的90%计算。
从事技术工种无技术等级和职称的按基数计算。
系数标准如下:
普工
初级工
中级工
员级
高级工
助理级
中级
技师
高级
技师
0.8
1.0
1.1
1.3
1.5
1.8
第四章 其他津贴
第十四条高级职称、高级管理岗位、高学历人员津贴:
为了进一步发挥高级职称、高学历教师和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在评建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评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立高级职称、高级管理岗位和高学历津贴。
津贴标准如下:
书记、院长或正高级职称
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
处长(副处级)、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
处室负责人、高级讲师、高级技师
博士
学位
硕士
学位
按月份计发
600
450
400
350
300
100
注:
1、处室负责人是指一级处室第一负责人;
2、职称和学历津贴可以兼得;
3、职务和职称津贴只补其中之一,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的岗位津贴:
下列专任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参照相应职称公共课满量标准发放。
l、因工作需要,学院要求或经系部申请学院同意,专任教师到行政岗位坐班工作的;
2、因公由学院或经系部申请,学院同意派往其他单位学习和工作的。
以上两类专任教师在领取行政津贴期内所兼教学工作量不准超过4课时/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其课时津贴由该系部负责计算。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兼课的,为保证工作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周,高级职称人员不得超过6课时/周,在晚间或周六、周日授课,课时津贴计算办法与同类专职教师相同,由该系部负责计算制表。
如确因需要超过6课时,需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否则超出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兼任系部评建员工作,按相应职称标准加6节课时津贴,每周任课8节以内。
第十八条校内年度奖
学院从校内岗位津贴总数中预留25%用于发放校内年度奖,分上下半年发放。
校内年度奖根据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各部门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分发到个人。
第五章津贴的计算、发放与扣减
第十九条岗位津贴计算及发放
课时津贴按学期核算,每月先按预算学期总量×1/5×80%及合格档次发放课时津贴,其余在学期结束时核定后补发。
课时津贴由系部计算,统一制表,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行政、教辅人员岗位津贴每月按相应标准的80%预发,其余在学期结束时核定补发。
行政、教辅人员岗位津贴由人事处计算。
津贴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核定、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室发放。
第二十条所有岗位津贴发放10个月,每年的2月和8月只用于20%部分的补发。
第二十一条岗位津贴的扣发
1、教职工出现教学或行政事故,按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1)出现教学或行政差错,每次扣半个月岗位津贴;
(2)出现教学或行政事故,每次扣1个月岗位津贴;
(3)出现严重教学或行政事故,每次扣2个月岗位津贴。
2、实行坐班制人员,每天由所在部门进行考勤。
教职工请假扣发津贴具体执行办法参照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河职院[2006]46号)。
3、在职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各项活动者,每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元。
4、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l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5、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或工作上有失职行为,造成责任事故者,除应酌情赔偿损失外,按本条第1点的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6、受行政或党纪处分者,从受处分的下一个月开始,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年只领取该岗位津贴的50%。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关于课时津贴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关于行政、教辅岗位津贴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所发文件中有与本文件不符者,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主题词:
制度通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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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 岗位 津贴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