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票据交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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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票据交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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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人民银行票据交换
由于银行的客户收款付款不可避免且大量产生跨行交易,银行将客户跨行对外付款凭证、跨行对外收款凭证按各家银行进行分类及汇总,然后到人民银行的票据交换中心分发给各家银行,同时你也接受各家银行给你银行的凭证,也是包括你银行的开户客户的付款或收款,然后计算一下你这家银行总的付出多少资金、收到多少资金,如扎差是收到资金,你银行在人民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增加,如扎差是付出资金,你银行在人民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减少。
回到你银行后,将你收到其他行的凭证进行记帐,如客户收款,在其帐户中增加存款,如客户付款,在其帐户中减少存款。
我在中信银行做交换工作,给你大致说一下吧(每个行的票据交换都是一样的)首先分为代收和代付,代收大致包括信汇、进帐单、税单等(付款人为本行的客户);代付大致包括支票、汇票等(收款人为本行客户)。
这些票据要统一提到人行票据交换所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发放到各个银行。
票据交换分为两个场次上午十点左右的那场叫“早场”,也叫“二场”,记住不是一场;晚上五点左右的那场叫“晚场”,也叫“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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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概况如何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和异地清算。
(1)同城清算
①同城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
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讲行清算。
2)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
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有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
当时清算的办法。
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在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
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行处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②资金清算。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票据交换所核对轧平当天(或场)的票据交换业务后,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
1)全额清算。
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
2)差额清算。
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③同城票据的微机清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
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2)异地清算
在我国,异地清算业是同现行的联行往来制度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在联行转汇清算业务中的基本做法是
①各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②商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商业银行跨系统和本系统联行划转。
③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暂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仍由各商业银行联行划付。
④商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留足备付金,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商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不得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透支。
⑤商业银行办理转汇时,汇划金额一般不得转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可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
但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3)电子联行业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是指经总行核准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账务往来,电联行采用“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对,每日平,存欠反映”的做法。
其中,星形结构,是指清算中心分布全国各地,纵向往来,是指各分中心受理的联行汇划业务,直接发送总中心。
各分中心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横向关系‘随发随收,是指及时发送或转发联行信息,收到后及时反馈,当时核对,是指发报分中心与总中心,总中心与收报分中心的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每日结平,是指每日营业终了,发报分中心和收报分中心与总中心核对当日电子联行审察无误后结平,存欠反映,是指总中
心对转收、转发的电子联行账务,每日核对后以上存、借用反映存欠关系。
举个例子吧~~
你开一家公司A,在工行开户,我开一家公司B,在建行开户,现在我要付款给你
我公司拿转帐支票到建行去,建行从公司B的帐户下帐,进帐单通过当天的同城交换提出,通过清算中心提到工行,工行收到进帐单就直接给你的A公司上帐
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研究201*年04月04日星期三下午02:
03编者按同城票据交换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同一城市内或同一经济区域内各银行机构办理的跨行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业务。
同城清算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的研究,对建设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体系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结算处的同志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制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一、同城票据交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组织和管理,一直以各市、县级人民银行为主,总、分行对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较少,造成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在组织形式、系统模式、技术手段、收费形式上有很大差异。
各地做法的不统一,给加强同城票据交换的风险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将不利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长远发展。
(一)体系运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城票据交换体制不规范。
有的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有的是会员制的结算中心,各地做法不一。
票据交换所体制不明,导致其管理和营运等行为不合法、不合规。
二是同城交换系统不统一。
各地同城交换系统大多为自主开发,系统开发缺乏前瞻性、综合性,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成本的增加。
与此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相对规范和集中统一,而人民银行的同城清算系统技术标准不一,导致商业银行按不同的标准提供不同的接口数据,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技术规范难度和管理成本。
(二)票据交换问题
一是没有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章,容易造成票据交换所的地位不够权威,在业务、交换网点和内部管理中约束能力不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与管理的效应较低。
二是财务收支不规范。
目前票据交换所只能向参加交换机构收取管理费和象征性的业务收费等行业性质的收费,对真正的服务大众企业和个人,却得不到向其收费的依据,无法获得应得的合法收益。
收费来源的枯竭,一方面使交换所的日常管理和系统的维护工作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交换所急需的升级改造工作也始终受到经费短缺的困扰。
(三)同城清算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
目前,对空头支票的处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无资格实施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20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空头支票的处罚办法》(讨论稿)。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基层人民银行怕麻烦,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的问题,容易使空头支票的处罚流于形式,甚至造成事实上的不处罚。
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致使
企业空头支票的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支票的信誉度和支票的正常使用。
(四)同城票据交换的风险问题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包括票据交换所工作人员和票据交换参与者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业务资金安全风险。
系统风险。
各地同城交换系统大多为自主开发,各行其是,系统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法律风险。
主要指票据交换所相关管理制度、参加票据交换系统准入标准以及票据交换所参与者必须遵守的有关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的法律风险。
如电子印鉴、支付密码、影像的支票信息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
技术风险。
采用电子同城进行票据交换,如果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通信系统存在故障,有时会严重影响票据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转。
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换格式、安全传输标准、信息加密方法,票据交换所一旦突破了区域的限制,必然会给网络化方式运作的同城清算系统带来技术风险。
制度风险。
主要表现为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范围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制度滞后或制度不健全,从而产生清算风险。
二、同城票据交换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
从同城票据交换工作的实际操作来看,我们认为票据交换所宜采取会员制、非法人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实行独立核算。
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人民银行加强对票据交换所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各会员行间的沟通协调,尤其在重大决策前进行集体讨论,有利于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便于运作,可以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利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发展。
若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与运营都由人民银行负责,会导致行政色彩较浓,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协调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同时,人民银行本身作为一个交换网点参加同城交换,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也无法形成一个公平的管理机制。
采用非法人事业单位形式,使之在业务管理上仍对人民银行负责,可以与人民银行履行清算管理的职能相符。
(二)关于支票的使用问题
使用范围。
支票以其携带安全、支付便捷等优点,受到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普遍欢迎。
目前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同时,相对于汇票来说,支票具有使用人自行签发、金额可授权补记等特点,若将支票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可大大方便企事业单位在异地的采购和公务活动,减少现金的流通,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异地结算渠道。
在目前异地结算方式汇票、汇兑、信用卡等已基本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情况下,支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国,应是一个锦上添花的选择。
但要真正实现支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还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尤其是信用观念的转变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我们认为,支票使用范围的扩大,应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分地域、分阶段逐步实施。
目前可以先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使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的增加,可由不同的票据交换区自行协调决定相互受理支票,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全国使用。
支票结算效率提高的有效途径。
我们认为,提高支票结算的效率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实现支票查询系统的建设,收款人可以根据付款人的授权通过电话等技术手段实现账户查询、冻结功能,提高支票的使用效率;二是实行同城交换系统与各商业银行对公系统的联网,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空头支票审核的问题。
三是票据交换所与征信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可及时了解客户的信誉情况,从而减少利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
四是加快制度建设,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支票的截留及影像技术的应用问题
在现行方式下,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票截留有利于降低票据传递的成本,缩短票据的抵用时间,提高结算效率;也有利于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建立和发展,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对支票进行截留。
影像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给支票截留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也给我国的支票截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这些都为我国逐步实现支票截留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利用支付密码和电子影像技术已经初步实现了票据的截留。
但与美国“支票截留”仍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付款银行收到原支票的电子信息,并没有票据法律上的效力,若产生票据纠纷,银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因此,要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进行相应修改,赋予“支票截留”中的电子提示以与纸质提示相同的法律效力。
同时,中央银行应出台有关的制度和管理规定,对“支票截留”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出台有关原始票据的保管、
查阅和电子影像的图像采集、存储和票据图像传输、查询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支票的截留应在支票具备较为有效的防伪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电子影像技术对支票进行票据图像采集、存储和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票据图像传输、查询,作为票据截留的辅助手段。
(四)关于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发展方向问题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性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之间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大大增强,经济交往频繁,导致彼此间的异地支付结算往来也越来越密切。
区域性票据交换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票据业务的发展,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覆盖面;二是有利于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开通了不同地区间借记业务,为随机性商品交易提供支付信用保证,进一步丰富支付结算工具。
随着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支票流通逐步扩大,能够解决异地采购携带现金不便的问题,区域票据交换系统将为区域票据流通提供重要渠道。
因此,从长远看,人民银行为更好地做好支付清算服务工作,加快客户资金周转速度,营造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建立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对这些本应异地结算的资金进行快速同城清算,应是未来票据交换发展的一个方向。
建立区域性的票据交换中心,我们认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区域间、城市间的经济交往密切、经济关联度大,中小城市对大城市的经济依赖度强;二是社会信用基础较好,支票等支付工具的信誉度较高;三是交通较为便利,每天应保证参加两场交换或建立快捷的退票机制;四是要达到一定的结算业务量。
若符合以上条件将有利于区域间经济金融的融合和发展,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覆盖面,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否则,银行运行成本较高,得不偿失。
(五)关于票据清分机的使用问题
票据清分系统具有票据处理速度快、容量大、效率高的特点,适合于大量票据集中清分和清算的需要。
票据清分机的使用,缩短了票据处理的时间,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清分的准确性,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
但同时,使用票据清分系统的成本高、价格贵、维护困难、维修费高,必须有相当大的票据处理量才能降低单位票据的处理成本。
在目前各地纷纷建立起实时电子清算网络,票据截留已纳入议事日程的情况下,从投资成本和效益的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票据清分系统,在一些业务量大的省会城市推广较为合适。
(六)关于同城票据交换的收费政策
我们认为,对同城票据交换进行收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否则,由人民银行负担同城票据交换的各项费用支出,既加重了人民银行自身的财务负担,也导致缺乏对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进行必要的技术更新改造、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同城票据交换的健康发展。
而对同城票据交换收费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应取决于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
如果将同城票据交换所作为人民银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则同城票据交换作为人民银行履行央行支付清算职能的一项内容,理应从各级人行经费支出,因而对同城票据交换收取费用就很难争取和制定政策。
若将同城票据交换所建成由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会员制机构,可以向各会员机构收取一定的费用。
向各会员机构的收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各金融机构支付的会员费,收费标准可由总行统一规定,亦可由各中心支行自行决定;另外一部分是按同城清算笔数向金融机构收费,这部分收费标准建议由总行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统一的收费政策,使收费合法合理;而收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国家给出指导价格,然后根据各地实际采用的交换方式、业务量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同时,要考虑重新制定各项结算业务收费的标准,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现状提高结算业务的工本费、手续费和邮电费的价格(目前,支票、汇票、本票业务的手续费太低),以减轻商业银行的负担。
三、加快我国同城交换发展的建议
(一)抓紧研究确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
同城票据交换是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系统全面运行后由于无法处理支票等纸凭证不能截留的借记业务,暂不能完全取代同城清算系统。
据调查,同城借记业务约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量的60%,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票据交换的业务量较大,采用手工交换的方式难以为继,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城清算的电子化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尤为必要。
因此,制定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研究确定。
一是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票据清分的业务量在3万张以上的,可仍采用清分机模式;二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及部分县(市)采用联网方式;三是在一些欠发达的市和县采取磁介质方式,业务量较少的仍可采用手工方式。
同时,对同城票据交换所的组织形式、业
务规则、运作方式、安全管理等作统一规范。
(二)制定统一的同城清算制度,加强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
要控制同城票据交换中存在的风险,应加强对票据交换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议应由总行或分行开发、推广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
统一的同城清算制度应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的组织体制;二是规范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业务种类、票据交换的规则、业务处理手续、资金清算方式;三是制定统一的同城票据信息交换格式及信息安全的技术规范;四是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无理退票、扰乱清算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是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财务制度;六是明确人民银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统一领导、协调和规划。
(三)进一步理顺同城交换系统与支付系统的关系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部建成后,虽然能够处理同城的支付业务,但无法完全取代。
因此,建议总行要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发展出发,研究确定同城票据交换发展规划。
我们认为,支付系统与目前各地运行的同城交换系统相比较,从成本效益上考虑,同城交换系统仍具有收费低、清算速度快的优势,同城交换系统(清算系统)应与支付系统并行,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同城支付业务的路径。
同时,人民银行总、分行要通过加强对现有的同城清算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同城清算的服务水平和同城清算的效率。
(四)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提高同城清算效率
随着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的建立和发展,票据交换的范围的不断扩大,票据交换业务量的大幅增加,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技术,提高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
一是积极推动影像技术在票据交换中的作用,借鉴美国21世纪支票法案的一些做法,实施票据截留。
二是充分发挥支付密码的作用,使支付密码不仅起到防伪的功能,还要利用支付密码实施对支票的身份论证查询、票据资金的圈存直至票据资金的实时扣划。
三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研究,票据法律制度要适应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防范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制度风险和技术风险。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提高支票的效率
目前,支票使用中存在销货方以“款项到账后再发货”或利用支票进行诈骗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支票的正常使用。
为确保支票的支付、流通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支票能够恢复其应有的信誉度,应加强对支票使用的管理。
一是提高票据的防伪技术,使犯罪分子难以利用票据实施诈骗,或提高犯罪的难度或成本;二是加强票据法规的宣传,普及票据业务知识,提高票据的认知度;三是完善票据法规,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的惩罚力度。
建议人总行抓紧研究具体的处罚办法,合理制定处罚的操作流程,减化操作手续,明确各方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
扩展阅读济银发(201*)173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票据交换管理,确保分行辖区内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所组织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票据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内参加人民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参加票据交换。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交换所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重要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区支行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票据交换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查确定参加交换银行的资格,处理、协调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是辖内票据交换的主管部门。
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票据交换的帐务处理及会计部门授权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票据交换所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应当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设立票据交换所,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票据交换所。
区域性票据交换所的设立,由参加该区域交换的人民银行按照方便交换,提高效率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票据交换所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以下事项
(一)经会计部门批准,公布票据交换业务种类。
(二)具体办理交换银行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改变,以及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三)负责公布票据交换及退票时间。
(四)负责对交换银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章的处罚。
(五)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六)当地人民银行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票据交换所的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经人民银行与各交换银行协商一致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由票据交换所定期向参加交换的银行收取。
第十一条票据交换所应本着有利于提高票据抵用率的原则合理安排交换场次,除法定休息日外,交换场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区域性交换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换场次。
票据交换所和参加交换的银行应当将票据交换的时间、收票截止时间、票据收妥抵用时间等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遇有特殊情况,如年终决算日、电脑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可以调整交换场次和时间,但票据交换所应当及时通知各交换银行。
经批准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参加票据交换所所有场次的交换。
第十二条票据交换岗位设应当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票据清算员不得兼做票据交换帐务处理工作。
票据交换所应当配备专职票据清算员,负责主持票据交换工作。
票据清算员不得从事帐务处理业务。
票据清算员要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票据交换所从属于营业机构的,要分清职责,单独设立票据清算员岗。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操作人员和帐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三条票据交换所应当热情为交换银行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票据交换场所的管理,制定票据交换所工作纪律及票据交换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定期向各交换银行通报。
第三章票据交换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法人许可证,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内部管理务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交换银行要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票据交换的差额。
(四)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负责本行处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五)自愿遵守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的各项制度规定,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人票据,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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